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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黑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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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 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新浪财经· 2026-01-30 23:35
监管协同与执法行动 -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协同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并取得积极成效[1] - 相关部门公布了第二批典型案例 旨在展示打击成果与执法重点[1] 典型案例类型 - 案例包括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1] - 案例包括虚构经营材料实施贷款诈骗案[1] - 案例包括招募“白户”实施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1] - 案例包括以“短期退保”名义实施合同诈骗案[1] - 案例包括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代理退保”案[1] 执法行动的典型意义与目标 - 严打不法中介以助力宏观政策落地见效 并穿透行为本质依法惩治非法放贷行为[1] - 严惩金融犯罪以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并通过加强行刑衔接协同开展金融风险源头治理[1] - 加强联动协同以坚决斩断非法中介利益链 并增强办案效果实现打击震慑和处置成效相统一[1] - 依法从严打击以遏制保险“黑灰产”发展势头 并通过坚持源头治理和执法司法联动净化保险行业生态[1] - 严惩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筑牢信息安全屏障 并通过协同聚力攻坚健全长效防控机制[1]
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不得用于购房炒股
人民日报· 2026-01-26 11:33
监管协同与打击行动 - 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持续加大协同力度 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 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 - 相关部门将加强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紧密联动 搭建“行业筛线索、公安办案件、公众齐防范”的高效共防模式 形成“协同共治、打防结合”长效机制 [2] 典型违法案例:非法放贷与贷款挪用 - 某投资公司及主要成员黄某某等人 在2019年至2023年间以“代购买房”或“垫资买房”服务名义实施非法放贷 [1] - 该公司操作模式为 利用自有资金垫付部分购房款帮助购房人全款买房 再要求购房人以全款购买的房产为抵押 协助伪造申贷材料套取银行经营性贷款 [1] - 该公司通过其控制的相关公司接收和控制银行发放的经营贷资金以回收垫资款 同时帮助购房人将房贷置换为利率较低的经营贷 [1] - 2022年至2023年间 黄某某等人通过“代购买房”业务向14人出借款项共计5639万元 实际年利率超过36% [1] - 该公司通过收取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三方公司使用费等费用获取收益 [1] -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 经营性贷款是为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需求而设立的金融产品 不得用于购房、炒股、投资理财等禁止性领域 [1] 其他违法案例类型 - 监管部门还发布了宫某林等人招募“白户”实施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 [2] - 监管部门发布了宋某等人以“短期退保”名义实施合同诈骗案 [2]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6-01-23 20:45
金融监管与执法行动 -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深化行刑衔接 重拳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并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1] 案例一: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 - 某投资公司及黄某某等人以“代购买房”为名 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1] - 业务模式为垫资帮购房人全款买房 再协助伪造材料以房产抵押套取银行经营贷来回收垫资 并将房贷置换为低利率经营贷[1] - 通过收取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等获取收益 2019至2023年间向14人出借5639万元 实际年利率超36%[1] -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公司罚金 判处黄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 孟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三年 段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并处罚金[2] - 典型意义在于严打挤占普惠信贷资源的不法中介 助力宏观政策落地 并将“垫资”与“助贷”环节各项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计算[3] 案例二:贷款诈骗案 - 缪某通过控制数十家空壳公司 伪造贸易合同、资金走账记录和发票 虚构经营能力[4] - 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 以上述虚假材料骗取6家金融机构无抵押经营贷共计1.02亿余元[4] - 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及公司经营 截至立案时未归还贷款本金5000余万元[4] - 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与同案伪造身份证件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郑某等人以骗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6] - 典型意义在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削弱纾困政策效果的犯罪 并展示了通过行刑衔接加强金融风险源头治理的协同机制[7] 案例三: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案 - 宫某林等人招募无还款能力的“白户”冒充购车客户 伪造工作证明、进行话术包装[8] - 通过垫付首付款等方式 以38名“白户”名义办理银行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共计734.4万元[8] - 贷款发放后立即提车转售变现 造成银行损失676.5万元[8] - 宫某林因贷款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因合并其他犯罪事实最终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张某等4人因贷款诈骗罪、朱某等2人因骗取贷款罪分别获刑[9] - 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联动协同斩断非法中介利益链 并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在严惩主犯的同时全力追赃挽损[10][11] 案例四:合同诈骗案 - 宋某等人以承诺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 发展投保人在无真实意愿及续保能力下投保长期保险[12] - 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 安排18名投保人投保28份保单 投保金额1763万余元 并在投保后短期(一个月至一年)内退保[12] - 通过退保金和佣金共获取2348万余元 造成保险公司实际损失584万余元[12] - 宋某等七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宋某因在缓刑期内犯新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13] - 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从严打击退保黑产以遏制其发展势头 并通过执法司法联动坚持源头治理 净化行业生态[14] 案例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王某等人成立法律信息咨询公司从事保险退保业务 非法购买保险公司投保人员个人信息67207条[15] - 将信息提供给业务员用于退保 王某非法获利68749元[15] - 王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被没收[16] - 典型意义在于严惩以非法购买个人信息作为代理退保“敲门砖”的行为 筑牢信息安全屏障 并通过协同聚力健全长效防控机制[17][18]
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代理退保”案上榜
北京商报· 2026-01-23 19:46
案件概述 -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典型案例 其中一例为王某等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代理退保”案 [1] - 2024年1月 王某与马某、纪某某入股成立某法律信息咨询公司 并于2024年3月开始从事保险退保业务 [1] - 王某与纪某某出资 由马某非法购买大量保险公司投保人员个人信息共计67207条 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保险种类、保险状态等 [1] - 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提供给公司业务员用于保险退保 王某从中非法获利68749元 [1] -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 没收违法所得68749元 马某、纪某某另案处理 [1] 行业运作模式与危害 - “代理退保”黑灰色产业链常以“全额退保维权”为幌子 通过恶意信访投诉、虚假陈述等手段牟取高额佣金 [2] - 该“黑灰产”的第一步往往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开始 消费者信息一旦流入“黑灰产”渠道 就可能成为“精准客源” [2] - 对于以非法购买个人信息作为代理退保“敲门砖”的行为 应当以侵犯个人信息罪依法严惩 以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屏障 [2] 行业协同治理机制 - 需协同聚力攻坚 健全长效防控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获取线索方面的前沿作用 [2] - 强化行刑衔接 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联动 并持续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 推动源头治理 [2] - 推动搭建“行业筛线索、公安办案件、公众齐防范”的高效共防模式 [2] - 此次跨领域协同打击“盗信息、诱客户、赚佣金”的“黑灰产”案积累了有益经验 有助于形成“协同共治、打防结合”的长效机制 [2]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新浪财经· 2026-01-23 18:43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打击金融“黑灰产”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深化行刑衔接 重拳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 并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展示成效 [1][18] 案例一:以“代购买房”为名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 - 某投资公司及黄某某等人未经批准 以“垫资买房”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 实际年利率超过36% [1][18] - 该公司操作模式为垫资帮客户全款购房 再协助客户以房产抵押伪造材料套取银行经营贷 用以回收垫资并将房贷置换为低利率经营贷 [1][18] - 2022年至2023年间 向14人出借款项共计5639万元人民币 [1][18] -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 并对黄某某等10名被告人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缓刑)并处罚金 [2][19] -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打击挤占普惠小微信贷资源的不法中介 助力宏观政策落地 并将各类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计算 对认定此类犯罪具有借鉴意义 [3][20] 案例二:虚构经营材料实施贷款诈骗案 - 缪某通过控制数十家空壳公司 伪造贸易合同、资金流水及发票等虚假经营材料 虚构公司经营能力 [4][21] - 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 以此骗得6家金融机构无抵押经营性贷款共计1.02亿余元人民币 [4][21] - 截至立案时 已到期未归还贷款本金共计5000余万元人民币 [4][22] - 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 同案郑某等人以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 [5][6][23] -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削弱纾困政策效果的犯罪 并通过加强行刑衔接与数字化监管推动金融风险源头治理 [7][24] 案例三:招募“白户”实施汽车消费贷款诈骗案 - 宫某林等人招募无真实购车意愿和还款能力的“白户” 伪造工作证明等材料 骗取银行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 [8][25] - 2023年7月至9月 以38名“白户”名义办理贷款共计734.4万元人民币 造成银行损失676.5万元人民币 [8][25] - 宫某林因贷款诈骗罪等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张某等4人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刑 朱某等2人因骗取贷款罪被判缓刑 [9][26] -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联动协同全链条打击骗贷 斩断非法中介利益链 并对主犯依法重判以形成震慑 同时全力追赃挽损 [10][27][28] 案例四:以“短期退保”名义实施合同诈骗案 - 宋某经营保险经纪公司 以承诺返佣保本为诱饵 发展无真实意愿的投保人投保长期保险后短期退保 以此套取佣金 [11][29] - 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 涉及28份保单 投保金额1763万余元人民币 退保金额和佣金2348万余元人民币 造成保险公司实际损失584万余元人民币 [11][29] - 宋某等七人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宋某因在缓刑期内犯新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12][30] -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从严打击退保黑产 遏制其发展势头 并通过执法司法联动、加强投保人意愿核查等方式进行源头治理和行业生态净化 [13][31] 案例五: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代理退保”案 - 王某等人成立法律信息咨询公司从事保险退保业务 非法购买保险公司投保人员个人信息共计67207条用于拓展客源 王某非法获利68749元人民币 [14][32] -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 没收违法所得 [15][33] -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严惩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起点的代理退保黑产 筑牢信息安全屏障 并推动建立“行业筛线索、公安办案件、公众齐防范”的协同共治长效机制 [16][17][35]
上海:2025年破获银行保险领域“黑灰产”案件117起 持续净化金融生态
新浪财经· 2026-01-12 10:19
上海金融监管局2025年打击金融“黑灰产”成果 - 2025年上海金融监管局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 按照“联防移打治”的“五个一”工作思路 联动公安、检察机关落实金融领域“黑灰产”集群打击工作部署 [1][2] - 全年共发起全国集群战役15次 合力破获银行保险领域“黑灰产”案件117起 [1][2] - 行动摧毁犯罪集团40多个 抓获犯罪嫌疑人370余名 [1][2] - 相关举措有力遏制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蔓延势头 持续净化金融生态 [1][2]
银行“内鬼”放行虚构资质,11个月61笔虚假贷款骗走2300万
新浪财经· 2026-01-12 09:01
案件核心事实 - 某国有银行咸阳市两家支行在2022年11个月内密集批出61笔“烟商e贷” 贷款总额为2320.9万元 所有贷款均在到账24小时内被提现 借款人随即失联 [1][3] - 调查发现61家申请贷款的“烟酒店”均为虚假空壳主体或“幽灵店铺” 其提供的经营流水等材料全系伪造 [1][3] - 两家支行的副行长崔某、张某收受好处费 在明知材料造假的情况下出具“同意放贷”审核意见 充当“内鬼” [1][3][4] - 法院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潘某等12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崔某、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和三年十个月 [1][7] 作案手法与损失 - 骗贷团伙通过“资质包装”伪造完整证照和流水 使申请材料表面合规 再利用银行内部人员配合放行 [3][4] - 这种“内外配合”模式导致银行形成1500余万元不良资产 即便自行追讨后仍有600余万元未能收回 [4] - 案件累计追回赃款242万余元 主犯潘某除结清自身贷款外 主动上缴100万元违法所得 [6] 行业风险与监管现状 - 该案件暴露了银行在信贷审批流程不规范、人员管理存在盲区等多重漏洞 [9] - 2025年涉及信贷业务违规的罚单近3000张 其中百万级罚单达214张 农商行相关罚单超900张 国有行与股份行的信贷业务罚单也均突破600张 [9] - 金融领域“黑灰产”与银行“内鬼”勾结形成犯罪链条 作案手法隐蔽 例如山东王某等人案涉案1.2亿余元 江西张某某等人案涉案1.1亿元 [10] -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 当前金融“黑灰产”已演化为批量化、智能化、产业化造假 传统风控模式难以有效应对 [11] 建议与应对措施 - 检察机关建议银行从“制度+科技+人员”三维发力 完善审批复核机制、强化人员法治素养、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升级风险预警系统、建立逾期分级处置机制 [9] - 金融机构需扛牢全面风险管理特别是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传承和发展“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内控管理准则 持续健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11]
金融领域“黑灰产”涉案近300亿元
新浪财经· 2025-12-26 02:25
专项打击行动成果 - 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今年6月至11月联合部署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覆盖17个重点省市 [1] - 行动期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1] - 该行动有效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 “黑灰产”犯罪活动新特点 - 运作模式产业化:已形成包括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定制统一话术、伪造虚假证明、代为谈判协商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条 [4] - 从业人员职业化:部分职业律师和催收机构专业人员熟悉法规和投诉规则,在利益驱使下加入“反催收”等团队,产生了职业投诉人、代理人 [4] - 作案手段隐蔽化:不法分子利用各类新技术手段和智能生成工具,行为识别发现难度很大 [5] - “反催收联盟”、“职业背债”等新形态“黑灰产”在金融领域迅速扩张,蚕食金融机构合法利益,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滋生各类违法犯罪 [5] 打击工作面临的难点 - 行为辨识难:活动借助网络技术,产品多层嵌套,身份识别难,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上下游产业链分工明确且相互独立,国际化趋势明显,隐蔽性强 [2] - 性质认定难:行为法律关系复杂,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定性难度较大 [2] - 信息追踪难:非法中介利用新媒体平台引流,通过点对点或专属群诱导客户消费牟利,传播呈网络化趋势,源头有效遏制难度大 [2] 应对措施与未来方向 - 公安机关强化类案研究,明确认定标准,推动形成非法中介的行为界定标准和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移送标准 [3] - 深化技术应用,构筑智能防线,互通涉及非法中介活动的数据信息,对职业代理人等中介活动特征进行群体画像,做好异常特征筛查 [3] - 构建协同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建立针对非法中介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异常机构名单共享机制,警示行业切断非法中介业务渠道,进行联合惩戒 [3] - 伴随行业整治和刑事打击深入,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将更加隐蔽,手法更加复杂多变 [5] - 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保持常态化打击震慑,参与非法金融中介行业乱象治理 [5]
公安部: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1500余起
新浪财经· 2025-12-26 01:24
行动与成效 - 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6月至11月联合部署,在17个重点省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1] - 行动期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累计涉案金额近300亿元[1] - 通过跨部门协作,整合监管数据、产业数据和警务数据,健全了案件线索跨部门通报机制,推动形成行政稽查与刑事打击无缝衔接的工作格局[2] - 针对发现的制度漏洞和金融机构风险治理短板,累计向主责部门发送“公安经侦建议函”39份,以压缩不法中介的犯罪空间[2] 犯罪特征与挑战 - 金融“黑灰产”已形成完整产业链,运作模式产业化,包括虚假广告、提供“对抗”教程、伪造证明、代为谈判等环节[4] - 从业人员呈现职业化趋势,部分职业律师和催收机构专业人员加入“反催收”等团队,成为职业投诉人或代理人[4] - 作案手段隐蔽化,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智能生成工具,产品多层嵌套,身份识别难,且犯罪国际化趋势明显[3][4] - 行为辨识难、性质认定难、信息追踪难是主要打击难点,不法分子常钻法律空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通过新媒体点对点引流[3] 监管与行业应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出,当前“黑灰产”已演化为借助高科技手段的批量化、智能化、产业化造假,传统风控模式难以有效应对[6] - 金融机构被要求强化源头防控,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6] - 金融机构需加大科技投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黑灰产”风险识别能力,构建智能化风险防控体系[6] - 金融机构需转变经营理念,找准市场定位,提升自主获客能力,并明确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以斩断“黑灰产”获利渠道[6] 典型案例分析 - 公安部通报了广东周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金额达9亿余元,为十大典型案例中最高[7] - 自2023年3月以来,该犯罪团伙成立多家关联公司,以“4折解债”为幌子,向全国28个省份的1.4万名负债客户吸收资金[7] - 该案特点包括犯罪团伙组织化、专业化,设计复杂合同陷阱;名为“解债”实为“骗新还旧”的庞氏骗局;以及通过线上线下宣传,迷惑性大、发展迅速[8]
金融监管总局严打黑灰产:移送线索4500余笔涉案超210亿元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5 16:35
行动概况与成果 - 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行动自今年6月启动[1][3] - 行动覆盖17个重点省市,共立案查处相关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3] - 截至11月末,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4] 打击重点与模式 - 集群打击聚焦贷款领域非法存贷款中介服务、保险领域非法代理退保理赔、信用卡领域不正当反催收等重点方向[4] - 行动强化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区协同作战,深挖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实施全链条打击[4] - 上海、重庆、浙江、江苏等地金融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创新“监管+公安”执法协作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实质性合作[4] 典型案例与犯罪手法 - 发布会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涉及信贷、保险、信用卡等多个金融领域,覆盖北京、浙江、广东等10个省市[5][6] - 犯罪手法包括组织“职业背债人”骗取贷款、骗取保险佣金、“人伤黄牛”骗保及非法代理维权等,涉及贷款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等多种罪名[6] - 北京钱某某团伙通过虚构种植大棚、虚增交易流水等方式,套取某商业银行涉农政策性贷款6000余万元[6] - 浙江台州蒋某团伙诱使征信白户充当“背债人”,伪造材料骗取7家金融机构贷款9000余万元[6] - 广东中山周某某团伙以“4折解债”为幌子,吸收全国28个省份1.4万名负债客户资金9亿余元[6] 未来监管工作方向 - 2026年,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对非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等重点领域的打击力度,保持“公安+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7] - 将加强跨部门工作协同,强化与市场监管、司法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推动金融领域“黑灰产”综合治理[7] - 将推动完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移送标准,提升行刑衔接质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