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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稀土,三部门重磅发布
财联社· 2025-08-22 17:55
8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 以下为《办法》原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稀土开采(含稀土矿产品等)和对通过开采、进口以及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的冶炼分离实行 总量调控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国家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稀土产业发展、生态保 护、市场需求等因素,研究拟定年度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 素,细化分解总量控制 ...
稀土重磅!三部门联合发布
证券时报· 2025-08-22 17:38
政策背景与核心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2][5] - 政策制定依据包括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及市场需求等因素[2][7] 总量控制机制 - 年度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并报国务院批准[2][7] - 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后下达给企业[7] - 稀土生产企业需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开采和冶炼分离活动,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2][8][9] 企业责任与监管要求 - 稀土生产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3][10] - 企业需向住所地县级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并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10][11] -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3][10][12] 违规处理与法律后果 - 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13][14]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16]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15] 政策实施与废止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2年6月1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
事关稀土!三部门重磅发布
第一财经· 2025-08-22 17:09
2025.08. 22 本文字数:2100,阅读时长大约4分钟 据工信部网站,三部门联合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稀土开采,是指将氟碳铈矿、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矿等各类稀土原矿进行采 选,生成稀土矿产品的生产过程。 《暂行办法》表示,国家对稀土开采(含稀土矿产品等)和对通过开采、进口以及加工其他矿物所得 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是指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以及其他 化合物的生产过程。 《暂行办法》指出,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 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录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溯信 息系统。 全文如下: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7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令第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 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稀土大消息!三部门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8-22 16:52
核心政策框架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和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2][4] - 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 并于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1][4] 总量控制机制 - 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基于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国家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及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 需报国务院批准[2][5] - 指标细化分解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及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下达至具体企业[6] 企业合规要求 - 仅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的企业可从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 其他组织或个人被明确禁止[3][7] - 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国家追溯信息系统[3][10] - 企业须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10] 监管与处罚措施 -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执行涉企行政检查规定[12] - 违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 包括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13][14][16]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处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