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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肝素钠注射液(万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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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生支付3.5万好处费推广药品,医药咨询公司因商业贿赂被罚30万
经济观察网· 2026-01-12 20:47
案件概述 - 国家医保局通报一起医药咨询服务企业涉嫌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 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在推广药品“达肝素钠注射液”时 向临床医生支付不正当利益以影响处方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 [2] - 海怡莱公司为推广上海泓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达肝素钠注射液” 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信息服务协议 目标为维持并提升该药品在上海地区的销量 [2] - 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 海怡莱公司销售推广总监兼股东袁某某向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生殖免疫科医生顾某承诺并支付“好处费” 通过微信分四次转账 总额达35046元 在此期间顾某累计开具该药品18275支 [2] 处罚与财务影响 - 通过上述推广 海怡莱公司从泓健医药公司获得的服务收入合计868677元 [3] - 上海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依法对海怡莱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3] 涉事药品与生产企业 - 涉事药品“达肝素钠注射液”的生产企业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即A股上市公司常山药业 [3] - 常山药业是国内具备完整肝素产业链的企业之一 主营业务为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药物 [3] - “万脉宁”是常山药业的重要产品 年销售额超过1.7亿元 [3] - 公司2024年财报显示 达肝素钠注射液销量同比增长26.68% 但因价格下降 销售收入实现17244.15万元 与2023年度基本持平 [3] 案件延伸与监管制度 - 案件牵出药品流通与生产环节的责任主体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启动信用评价程序 要求相关配送企业说明情况 [3] - 有关部门将对生产企业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步开展信用评价 [3] - 国家医保局自2020年起建立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对存在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的医药企业进行评级 并采取限制挂网、取消配送资格等约束措施 [4] - 该制度不仅规制医药企业自身的违法行为 也涵盖其员工或委托代理的经销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 [4] 监管信号与行业影响 - 此次通报彰显了监管部门持续净化医药购销环境、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 [5] - 向所有市场参与者发出明确警示 必须严守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 共同维护公平、透明、健康的医药市场秩序 [5] - 此案可能对常山药业在药品集中采购领域的信用评价产生影响 [4]
医生收“好处费”一年开药1.8万支,常山药业卷入商业贿赂案
经济观察网· 2026-01-12 18:14
案件核心事实 - 国家医保局通报一起医药咨询服务企业涉商业贿赂案 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为推广“达肝素钠注射液”向医生支付好处费[1] - 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 海怡莱公司销售推广总监通过个人微信向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医生顾某转账4笔好处费 共计35046元[2] - 对应时段内 医生顾某共开具涉案药品“万脉宁”18275支[2] - 海怡莱公司因此从药品销售方上海泓健医药有限公司获取市场推广服务收入868677元[2] - 上海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海怡莱公司构成商业贿赂 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2] 涉事产品与公司 - 涉案药品“万脉宁”为达肝素钠注射液 是A股上市公司常山药业的主力产品[3] - 2024年度 常山药业的达肝素钠注射液销量同比增长26.68% 但受价格下降影响 实现销售收入17244.15万元 与2023年度基本持平[3] - 该产品2023年销售收入超过1.7亿元[3] - 药品生产方河北常山生化药业公司(常山药业)因此案被信用评价机制穿透调查[2][4] 行业监管与影响 - 国家医保局指出 医药商业贿赂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 干扰正常诊疗 妨碍公平竞争 加重医药负担[4] - 案件暴露出药品流通环节中存在虚增销售费用行为 虚高部分未用于企业正当盈利或创新[4] - 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建立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对医药购销行贿等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失信评级 并采取限制挂网、配送等约束措施[4] - 信用评价机制不仅针对医药企业自身实施的商业贿赂 也包括其员工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4]
上海海怡莱涉嫌商业贿赂被罚30万元
北京商报· 2026-01-11 20:50
事件概述 - 国家医保局公布一起涉商业贿赂案 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因在药品市场推广中向医生支付好处费被行政处罚 [1] - 涉事企业上海海怡莱为增加药品销量 向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医生顾某支付好处费共计35046元 对应时段内该医生开具涉案药品“万脉宁”达18275支 [1] -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海怡莱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2] 涉事主体与关系 - 行贿方为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 其为上海泓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达肝素钠注射液”(商品名:万脉宁)提供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 [1] - 受贿方为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生殖免疫科医生顾某 其在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收取好处费 [1] - 海怡莱与泓健医药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信息服务协议书》 承诺维持并增加万脉宁在上海地区的销量 [1] - 海怡莱销售推广总监及股东袁某某通过个人微信向医生顾某转账支付4笔好处费 总计35046元 [1] 商业贿赂操作细节 - 海怡莱为承揽药品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业务 向药企承诺通过其服务会维持并增加药品总销量 [1] - 为促使医生多开具药品 海怡莱相关人员承诺并实际向医生支付开具药品的好处费 [1] - 2023年度 海怡莱从泓健医药公司获取的涉案药品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合计868677元 [1] 监管处罚与定性 - 监管部门认定海怡莱采用给予医师财物的手段来增加药品销量 以期从药企获取可观市场服务费用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2]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
上海一医生收3.5万元好处费,开出大量药品,让销售赚近百万元
新浪财经· 2026-01-11 18:01
案件概述 - 国家医保局通报一起医药咨询服务企业商业贿赂案 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在为药品“达肝素钠注射液”(商品名:万脉宁)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时 向医生支付好处费以增加药品销量[1] - 涉案企业上海海怡莱与上海泓健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信息服务协议书》 负责该药品在上海地区的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2]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3] 涉案主体与行为细节 - 行贿主体为上海海怡莱的销售推广总监及股东袁某 受贿方为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生殖免疫科医生顾某[2] - 行贿方式为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支付4笔好处费 总计35,046元 对应时段内该医生共开具涉案药品18,275支[2] - 上海海怡莱从上海泓健医药公司获取的该药品年度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合计868,677元[2] 监管处罚与定性 - 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构成商业贿赂行为[3] - 处罚依据为通过给予医师财物来增加药品销量 以期从药企获取可观市场服务费用的行为[3] 行业影响与监管机制 - 医药商业贿赂被定性为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 干扰正常诊疗 妨碍公平竞争 加重医药负担 使销售驱动从临床价值转向高回扣[4] - 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建立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对医药购销行贿等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失信评级 并采取限制挂网、配送等约束措施[4] - 本案中 上海市药事所已对涉案配送企业启动信用评价程序 并将穿透至药品生产企业河北常山生化药业公司[4]
国家医保局公布一起医药咨询服务企业涉商业贿赂案
新浪财经· 2026-01-11 14:51
事件概述 - 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在为药品“达肝素钠注射液”(商品名:万脉宁)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期间,向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医生支付好处费,以增加药品销量,该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并被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1][2][3] 涉事主体与行为细节 - 涉事服务方为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其与上海泓健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信息服务协议书》,负责万脉宁在上海地区的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 [2] - 为承接业务,该企业向泓健医药公司承诺会维持并增加万脉宁在上海地区的总销量 [2] - 该企业的销售推广总监及股东袁某某,通过个人微信向生殖免疫科医生顾某支付4笔好处费,总计35046元人民币,对应期间该医生共开具万脉宁18275支 [2] - 通过上述推广服务,该企业从泓健医药公司获取了868677元人民币的业务收入 [2] 监管调查与处罚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通过线索排查发现该案,并于2025年8月向涉事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3] - 监管机构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商业贿赂,并作出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 行业影响与监管机制 - 医药商业贿赂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妨碍公平竞争,并加重患者与医保基金负担 [4] - 案件暴露出部分药品价格存在虚高空间,虚高部分未用于企业正当盈利或创新,而是用于不正当竞争 [4] - 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建立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存在行贿、带金销售等问题的企业进行失信评级,并采取限制挂网、配送等约束措施 [4] - 针对本案,上海市药事所已对涉案配送企业启动信用评价程序,并要求其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 [4] - 泓健医药公司提供了与生产商河北常山生化药业公司的销售合同等信息,后续信用评价程序将穿透至该生产企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