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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新材(83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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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新材(839792) - 承诺管理制度
2025-09-10 17:16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承诺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制度内容 - 加强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管理,规范履行承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4] - 公开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有明确履约时限[7] - 承诺相关方应严格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或不履行[8] 特殊情况处理 - 收购人承接原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转让控制权前解决未履行承诺[8] - 承诺需审批应披露审批及补救措施,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披露[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9]
东和新材(839792)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09-10 17:16
利润分配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利润分配规则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6]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7] 决策程序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分红方式 -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决定[11] - 股票股利分配需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等条件[11]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在年报或半年报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17] - 董事会未作利润分配预案需披露原因等[1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东和新材(839792)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5-09-10 17:16
制度制定 - 2025年9月8日公司通过《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3] 披露规则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7]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7] - 暂缓、豁免后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7] 登记报送 - 暂缓、豁免披露需登记,涉商业秘密额外登记[8][9]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9] 申请处理 - 业务部门等事项需审批,登记材料保存不少于十年[11] - 申请未通过应及时披露信息[11]
东和新材(839792)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9-10 17:16
制度制定 - 2025年9月8日公司通过《子公司管理制度》[2] 子公司定义 - 指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或能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4] 制度目的 - 加强管理、控制风险、提高效率和抗风险能力[9] 子公司规定 - 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按权限审议[12] -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担保[11] - 规范管理募集资金[11] -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11] - 配合公司审计监督[14] 制度生效 - 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负责解释[16]
东和新材(83979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9-10 17:16
制度制定 - 2025年9月8日公司表决通过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选聘要求 - 选聘文件保存至少10年[10][11] - 审计委员会关注拟聘事务所近3年处罚及立案情况[10]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13] 人员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满5年,后5年不得参与[16] 披露与处理 - 每年披露履职和监督报告[16] - 事务所分包转包严重,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6] 流程方式 - 选聘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8] - 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5]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18]
东和新材(83979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09-10 17:16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待股东会审议[3] 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5][6] 薪酬构成 - 内部董事领岗位薪酬,独董和外董领固定津贴;高管薪酬含基本薪酬等四部分[9] 薪酬调整与发放 - 薪酬随公司经营状况调整,离任按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10]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2][13]
东和新材(83979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9-10 17:16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 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8]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需报告[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报告[11] - 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10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报告[12] 重大诉讼和仲裁关注标准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超5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关注[12] 重大风险事项 -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可能发生重大亏损等多种情况[12] 其他重大事件 -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变更公司名称等多种情况[13] 控股股东及股东报告事项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并持续报告进程[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出现被质押等情形时应及时报告[14] 信息上报要求 - 公司各部门等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特定时点后应向董事长等预报重大信息[16]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16]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并递交相关书面文件[17]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分析判断,需披露时组织编制公告文稿[18] 管理人员责任 - 公司总经理等管理人员负有敦促重大信息收集等工作的诚信责任[20] 责任追究 - 重大信息应上报未及时上报,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 - 因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致公司违规或受损,对相关人员处分并要求赔偿[20]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与其他规定抵触时,以其他规定为准[2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2]
东和新材(83979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9-10 17:16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7]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7]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 - 特定股东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9] - 近三十六个月受处罚者不得担任[10] - 连续任职不超六年,期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提名[12] 提名与选举 - 可由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12] - 过往任职出席情况需披露[11] - 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后2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送电子文件[14] 履职与管理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提请撤换[15] - 任职后不符资格,1个月内辞职,否则董事会1个月后提请撤换[15] - 辞职致人数不足,履职至新人产生,公司2个月内补选[17] - 行使特别职权,前三项全体过半数同意,公司及时披露[20]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发通知时披露[23][24] 公司支持 - 指定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保障知情权[26] - 及时发通知、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7] - 承担费用,给予津贴[29][30] 监督与处理 - 发现特定情形,尽职调查并向北交所报告[29] - 持股1%以上股东可质疑或罢免[31] - 公司有权取消和收回特定情形下的津贴[31] 其他规定 - 制度未规定或抵触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33] - “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34] - 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6]
东和新材(83979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09-10 17:16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议案待股东会审议[2] 资金占用管理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非经营性有9种方式[5] - 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依规决策、实施并披露[7] 责任与监督 - 董事长是防占用及清欠第一责任人,设领导小组监督[10] - 审计部门定期内审,注册会计师审计需专项说明并公告[10] 应对措施 - 发生侵占董事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制定清欠方案[12] - 可申请司法冻结实控人股份,相关方有权提请开临时股东会[12] 处置与处分 - 资金占用可现金或“以资抵债”,严控“以股抵债”条件[13] - 协助侵占资产的董事视情节处分或罢免并要求赔偿[15]
东和新材(83979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9-10 17:16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顾问[8][9] 资金信息提供 - 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顾问[9] 募投项目评估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评估[12]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最长12个月[15] 协议签订与披露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披露[7] 账户相关披露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应2个交易日内披露[13] 资金使用披露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补流相关内容应在董事会审议或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补流资金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4][15] 投资限制 - 补流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财务资助[16] 资金置换实施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6]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4]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3] - 保荐机构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25] 鉴证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需对募集资金出鉴证报告,独立董事可聘请其出具[25][26]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3]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