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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通轮胎(60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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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佳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郭博耀
2024-04-26 19:12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 QUEK POK YEOW,STEPHEN (郭博耀),已充分了解并同 意由提名人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佳通轮胎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佳通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不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 ...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2024-04-26 19:12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部和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2024-04-26 19:12
董事会会议通知 - 例行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提前6日书面通知[3][4] 临时会议召集 - 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有5种[4]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需召集[4] 会议出席与委托 - 一名董事一次会议接受委托不超两名董事[6] 会议举行与决议 - 普通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6] - 关联交易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7] -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记录保存与规则实施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影响未消失继续保留[10] - 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修改亦同,生效后原规则废止[11]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024-04-26 19:12
审计委员会组成 -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1] -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钟庆全、陈应毅、朱华友[8] 会议情况 - 2023年年报编制期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3] - 2023 - 2024年各次会议审议通过报告、办法、议案等[3][4][5] 审计机构相关 - 拟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5] - 报告期内完成对公司年审机构的评价工作[6] 未来展望 -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将继续履行监督职能[7]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2024-04-26 19:12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第四章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 ...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2024-04-26 19:12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于召开监事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分为例行会议(即定期会议,下同)和临时会议。 例行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主要是审议公司 定期报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如有特殊情况,该等通知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第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监事及监事会邀请的人员。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应于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 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 ...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4-26 19:12
证券代码:600182 证券简称:S 佳通 公告编号:临 2024-006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 际出席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怀靖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024-04-26 19:12
会议情况 - 佳通轮胎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4月22日召开[1] - 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3人[1] 议案表决 -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议案,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2] 后续安排 - 公司将该议案提交至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1]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024-04-26 19:12
会计政策变更 - 2024年4月26日公司审议通过《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宜》[1] - 落实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追溯调整[1] 财务数据调整 - 合并报表2022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等多项数据有调整[3][4] - 母公司报表2022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有调整[6] 决策结果 - 董事会认为变更能客观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实施[7]
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2024-04-26 19:12
信息披露范围 - 持股5%以上大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4]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7]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13]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等超30%需披露[13] -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经理变动需披露[1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14]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披露[14]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5] - 重大事件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15]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公司应及时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16]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财务信息由财务部提供[21] -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各部门负责人应汇总至董事会秘书[21] - 所有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经审核和审批后披露[22] - 信息披露完毕后董事会办公室应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24]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第一责任人,董秘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6] - 总部各部门及子分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7] - 董事、监事、高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有证据证明履职尽责除外[28] - 控股股东等持股5%以上股东应及时通报重大信息[28] - 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相关责任人将受行政处分等[29] 其他 -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等应报送证监部门和上交所并置备于公司供查阅[31] - 董秘负责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工作[31] - 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32]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生效,修订需重新审议并报备披露[32] - 制度生效后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废止[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