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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即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者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特别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实行统一领 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内部董事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以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 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管理及报送的日常管理工 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08-25 17:16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5]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5]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0]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5]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5] -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告等[8]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公司应披露[9] -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9]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10]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20]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工作[15][20] -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行为监督[16]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内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5] - 信息披露前需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20] 其他要求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并听取陈述意见[19] - 公司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证券交易所备案[26] -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28]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募集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定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3] 协议与账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公告[1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免履行相关程序[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可免履行相关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披露信息[16]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应披露相关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17]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2]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 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良好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效益联动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效益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津贴等,其 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纳。 1 (二)绩效匹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08-25 17:16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条 为加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 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 ...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重大投资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披露[1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披露[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披露[1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披露[1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披露[1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披露[11] 董事会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披露[11] 投资流程与限制 - 投资项目需拟定协议等并经法律顾问审核[15] - 证券等投资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风险投资[16] 投资处置情况 - 特定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如经营期满等[18] - 特定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如战略调整等[18] 投资监管 - 财务运营总部对投资项目全面记录核算并按月取得子公司财报[21] - 内审部门对被投资单位审计并提整改建议[21] - 投资资产由相关部门定期盘点核对账实[21] 责任与信息披露 - 管理人员过失造成投资重大损失应担责[24] - 公司对外投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26]
天通股份(600330) - 天通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17:1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 确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 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 利益。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