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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4-04-22 16:43
股权相关 - 上海鹏盛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4,326,656股,占总股本22.32%[2] - 2024年4月19日上海鹏盛解除质押100,000,000股,占其持股46.66%、总股本10.41%[2] - 解除质押后上海鹏盛累计质押股份为0股[2] - 剩余被质押股份占上海鹏盛持股及公司总股本比例均为0.00%[4]
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暂时无法履职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2024-04-02 19:03
标题: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暂时无法履职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监管类型:监管工作函 涉及对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处分日期:2024-04-02 处理事由:就公司董事长暂时无法正常履职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举董事赵东军先生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2024-04-01 19:12
人事变动 - 董事长夏增文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职,推举董事赵东军履行职务[1] - 赵东军履职期限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承担相关责任[1] 信息披露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等及上交所网站[2] - 相关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2] 时间信息 - 2024年4月1日董事会同意推举赵东军,4月2日发布公告[1][4]
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任的公告
2024-03-18 16:37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2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1 / 1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孙 铖先生提交的辞任报告。孙铖先生因身体健康原因,申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 务。孙铖先生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后,仍将继续在公司从事证券及资本市场相关 工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孙铖先生的 辞任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在公司未聘任新一任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 公司董事、CEO(首席执行官)于胜东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 孙铖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在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运作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孙铖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贡献表示衷 ...
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房屋抵押贷款的公告
2024-02-05 17:42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1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贷款额度:人民币70,000,000.00元; 3、贷款期限:十八个月,2024年2月18日至2025年8月4日(具体以与银行协商 签订的合同为准。); 4、贷款抵押物:公司名下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的部分房产【吉林市不 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60835号"】, 共有宗地面积22,520.7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4,893.43平方米。 1 / 2 关于将部分房屋抵押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2月5日,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4人。董事长夏增文先生因个人身 体原因未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赵东军先生行使董事长职责。出 席会议的董事经审议全票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房屋抵押 贷款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抵押贷款基本 ...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4-01-18 17:21
监管事件 - 2023年9月6日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多次延期后11月11日披露回复公告[1] - 截至2024年1月15日仍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 违规处理 - 上交所对公司及时任董秘孙铖予以监管警示[2] 整改要求 - 公司及董监高需整改,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3]
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3-11-14 17:25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 2023-034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股) | 100,000,000 | | --- | --- | |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46.66% | |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10.41% | ● 本次部分股票解除质押后,上海鹏盛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00,00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6.66%,占公司总股本的10.41%。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的通知,上海鹏盛将其持 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办理解除质押担保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股东名称 | 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 | | | | 是 | |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股) | | 30,000,000 | | |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 | 14.00% | |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3.12% | | | 解除质押时间 | 20 ...
华微电子: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中相关问题的回复
2023-11-10 21:24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 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中相关问题的回复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 监管工作函》中相关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贵所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 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1076 号,以下简称"工作 函")。 会计师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回复如下: 前期公告显示,2015年1月至7月,公司及其子公司向上海奔 赛预付 5.37 亿元开展服务器代理经销业务;该业务终止后,上海奔 赛于 2015年7月至11月陆续向上市公司退还前述款项。但公司 2015 年半年报、三季报显示,预付款项科目余额分别仅为 0.68 亿元、0.80 亿元,均低于 2014年期末余额,货币资金科目余额分别为 10.87 亿 元、11.32 亿元,均高于 2014年期末余额,变动趋势与新增大额预付 的新业务开展情况不符。 请公司:(1) 补充披露 2015年半年报、三季报预付款项、货币 资金余额变动趋势与新增大额预付的情形不 ...
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2023-11-10 21:24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2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请公司:(1)全面核实并逐笔列示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9 日上述账 户间资金往来明细,并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2)补充披露受让方购股资 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的具体依据、自筹资金的直接及最终拆借方名称,并说 明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3)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资金是否曾被 1 / 12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公司")于近期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 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1076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工 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解核实。现就《工作函》所提内容及问 题回复说明如下: 1.前期公告显示,2015 ...
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2023-11-10 21:24
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年第一季度 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3 年 11 月 3 日 本次涉及的《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 2015年第三季度 报告更正》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 -- 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对《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年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