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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投资价值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2] - 制度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 平等性 主动性和诚实守信 禁止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误导性内容 [2][3] - 公司通过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涵盖战略沟通 信息披露 投诉处理等多方面内容 [4][5][13]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 合规性原则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 平等性原则强调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提供便利 [2] - 主动性原则要求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回应投资者诉求 [2] - 诚实守信原则规定公司需注重诚信 规范运作并担当责任 [2] 组织与实施架构 - 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并监督制度实施 [4] - 董事长为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人 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5] -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需具备良好品行 专业知识 沟通能力及对公司与行业的全面了解 [5] - 公司可定期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特别是在重大活动前开展专题培训 [6]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 沟通内容涵盖公司发展战略 法定信息披露 经营管理信息及环境 社会和治理信息 [6] - 包括文化建设 股东权利行使方式 投资者诉求处理以及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6] - 公司需通过官网 新媒体 电话 传真 邮箱等多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7] - 应设立专人负责的联系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 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并及时回复 [7] 投资者沟通方式 - 公司可安排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但需合理妥善安排以避免泄露内幕信息 [8] - 可通过路演 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公司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 [8] - 股东会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并为中小股东参与提供便利 [9] - 公司应在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并广泛征询意见 [9] 投资者说明会要求 - 公司需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等情形 [9] - 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应当出席说明会 不能出席需公开说明原因 [9] - 说明会需事先公告并事后披露情况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9][10] - 在特定情形下如现金分红未达规定或终止重组等 公司必须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9] 说明会实施细节 - 说明会公告需包含类型 时间 地点 参与方式及征集问题的渠道 [10] - 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应当参与 董事长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出席 [10][11] - 公司需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 网络或电话方式参与并开通提问渠道 [11] - 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并注重互动效果 [12] 投资者投诉处理 - 投诉处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13] - 受理投诉范围包括信息披露违规 治理机制不健全 承诺未履行等事项 [13] - 接到投诉后需在15日内告知是否受理 受理后60日内办结 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 [14][15] - 公司需定期排查投诉相关风险隐患 对集中反映事项制定处理方案 [15] 投诉处理规范 - 公司需核实投诉情况属实并积极处理 对不合理诉求做好沟通解释 [15] - 禁止在投诉处理中推诿 敷衍 拖延或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15] - 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整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更正已公告信息 [16] - 回复投诉人涉及应披露信息时 时间不得早于对外公开披露时间 [16] 法律责任与制度执行 - 内部人员违反制度可能受到批评 警告 罚款 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16] - 外部机构人员违反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通过诉讼追究责任 [16]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时 需及时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 [1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 修订需董事会批准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8]
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 明确适用范围 审核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 [1][2][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满足三项条件:信息未泄漏 内幕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 [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核程序 - 需填写审批表 内幕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 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和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商业秘密认定理由等 [5] - 出现信息泄露 市场传闻或原因消除等情况时需及时核实并披露 [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后续管理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3]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监管局和交易所报送相关登记材料 [7] -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追究责任 采取批评 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8]
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2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 - 制度明确重大信息定义及披露标准 涵盖业务技术财务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 [2][3] - 信息披露遵循依法合规原则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并建立内部报告保密审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6][8][14]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 [4] - 信息披露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基本原则 [5] -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董事会秘书为具体执行人和交易所指定联络人 [6] - 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7]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披露内容需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重大信息 [9] - 需针对性披露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向等信息 [10] - 筹划重大事项需分阶段披露进展 已披露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11] -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信息 但需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进行选择性披露 [12] 信息披露形式与程序 - 公告文稿需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避免专业术语和模糊冗余信息 [13] - 采用中文文本 外文文本需与中文一致 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14] -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 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可能影响股价的需参照披露 [15][16]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或暂缓披露 [17][18] 内部管理与保密措施 - 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责任人 [23] - 重大信息内部传递前需采取保密措施 如缩小知情范围 使用代号屏蔽关键内容等 [24] - 内部责任人需及时报告重大事件 但市场调研初期可暂缓报告 [25] - 公司内刊网站宣传资料对外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接受媒体采访需事先沟通并获得认可 [26] 信息披露审批与执行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8] - 临时报告需经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披露 [29] - 信息泄漏或交易异常波动时 董事会秘书需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0]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需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当日书面通知公司 [31] 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 违反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需赔偿损失 内部人员可能受到批评警告罚款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3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错误遗漏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等情形 [42] - 责任追究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提供资料承担直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承担领导责任 [43] -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干扰调查多次发生差错等 从轻减轻情形包括阻止不良后果主动纠正非主观因素等 [44][45]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 [5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51][53]
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1
核心观点 -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 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职责权限 履职保障及管理流程 [1] 总则 - 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无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 - 独立董事需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等单位或个人影响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1] -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2]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禁止任职人员包括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单位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 [2]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且最近36个月内未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立案调查 未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无重大失信记录等 [3]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或会计 审计 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 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或经济管理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4] 提名 选举和更换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为行使提名权 [4] - 提名人需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充分了解其职业 学历 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等 并对符合独立性和任职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需公开声明符合条件 [5] - 公司提名委员会需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形成明确审查意见 并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时向上交所报送材料 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及审查意见 [6] - 独立董事选举需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7] - 独立董事需确保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原则上不得在超过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 连任不得超过6年 [7] -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 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请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7] - 独立董事提出辞任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 [8] 职责与职权 - 独立董事职责包括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发表明确意见 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提供专业客观建议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等 [9] -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咨询或核查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依法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 [9]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等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9] -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需包括基本情况 发表意见的依据 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风险 结论性意见等 [10]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决策及采取措施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0] -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11] -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需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合法合规性 风险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需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异议意见 [11] - 独立董事发现董事会决议执行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11] 履职保障 -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相关事项及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12]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5日 可通过获取公司运营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2] - 独立董事应制作工作记录 详细记录履行职责情况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 [13] -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包括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次数 参与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现场工作时间等内容 述职报告最迟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13][14]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14] - 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获得足够资源和必要专业意见 [15] -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 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15] - 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 [15][16] -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 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并将阻碍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16][17] - 公司应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17]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17]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利益 [17] 附则 - 独立董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关于相关人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不得为现职和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 [17]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 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1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1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8]
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1
累积投票制度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制度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股东会 旨在保障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 [4] - 职工代表董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本制度 [3] 投票规则与执行流程 - 股东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实际拥有数 超限时需重新确认否则作废 [3] - 选票不设反对票或弃权票 实际使用投票权数小于总数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股东会主持人需提前说明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 [2][5] 董事当选原则与席位安排 - 候选人得票数需达到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按得票多少顺序当选 [2][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以保证独立董事比例 [2] - 得票相等且为最低票时 若全部当选会导致董事超员则不得当选 空缺名额后续补足 [4] 制度效力与实施机制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需相同程序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新规冲突时按新规修订 [5] - 通过累积投票产生的董事实施届中补选制 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 [5]
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1
董事会架构与职责 -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1]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每年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1] - 董事会议案提议人包括董事长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总经理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1][4] 议案的提交与审核流程 - 各职能部门需提前起草议案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填写董事会议案提请审批表[2] - 涉及总经理办公会议题需出具会议纪要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议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 - 议案审核实行归口管理: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业务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规性审核 总经理和董事长负责战略及经营审核[2] 会议召集与通知机制 - 董事长需在接到提议或监管部门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2] - 定期会议变更需在原定召开日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不足三日需顺延或取得全体董事认可[5] - 会议通知需包含临时会议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以及董事表决必需的会议材料[3] 会议出席与表决规则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会议[5] -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委托书需明确记载对每项提案的表决意见[5] - 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 未选择或中途离场视为弃权[8] 决议形成与执行监督 - 董事会秘书需在审计委员会成员或独立董事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 主持人需当场宣布或在下个工作日前通知结果[8] - 董事长需督促相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实施情况并在后续会议上通报执行进展[11] -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材料 签到簿 授权委托书 录音资料 表决票等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11] 特殊情形处理机制 - 提案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需指定独立董事宣读书面同意意见[6] - 出现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或因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暂缓表决[9] - 提案未获通过且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时 董事会一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议案[9] 规则制定与解释权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订需董事会拟订草案并经股东会批准[12]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 按后者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12] -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12]
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1
关联交易制度总则 -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确保合法性 公允性和合理性 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 [2] - 关联交易需遵循定价公允 决策程序合规及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2] - 子公司及附属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适用本制度规定 [2] 关联人认定与披露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体范围以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2]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告知公司关联关系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确认和修订关联人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 [2] 决策程序要求 - 关联交易需按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 对外担保需同时符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 -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3] -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机构进行审计咨询 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监督与执行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对重大关联交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判断依据 [3] - 关联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 主要条款重大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4] - 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档案管理 更新关联方资料并归档交易文件 [5] 内部执行与定价原则 - 财务部制定关联交易方案时需遵循减少关联交易和公允定价原则 [5] - 购买关联人资产时需制定明确可行的盈利补偿方案 [5] - 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关联交易实行全过程监督 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需履行相同程序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制度与后续法律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5] -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6]
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1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1] - 公司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召开股东会 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1] - 股东会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 提案审议等环节均按《公司章程》执行 [1] 股东会召开与信息披露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两个月内召开 [2] - 公司需在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具体内容及股东决策所需全部资料 [2] - 若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 需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原因并公告 [2]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规范 - 股东会决议需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 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决议详细内容 [2]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时 需在决议中作特别说明 [3]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代表 会议主持人签名 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股东权利保障与会议参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4] -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就议案内容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质询 董事及高管需予以答复 [4]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4] 会议组织与规则修订 - 召开股东会时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列席 无法参加者需提交请假报告并说明事由 [4]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订需由董事会拟订草案并经股东会批准生效 [4]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 按后者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 [5]
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1
公司治理规范 - 规范旨在确保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维护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性 不得通过共用生产系统、资产或显失公平方式影响资产完整 [1][2] - 控股股东需避免干预公司人事任免 不得在关联方任命公司高管担任经营管理职务 或要求公司无偿提供服务 [2] - 财务独立性要求包括禁止共用银行账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控制财务核算系统或垫支费用 [3] 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 - 控股股东发生控制权变动、重大重组、经营恶化或涉嫌犯罪等情形时 须立即书面通知公司 [5][6] - 关联交易需遵循程序与实质公平原则 签署书面协议 避免利益输送 [4] - 控股股东调用未披露信息时需配合内幕信息登记 并承担保密义务 否则应督促公司同步披露 [6] 控制权与承诺履行 - 转让控制权时需对受让人进行合理调查 遵守股份买卖限制规定 [7] - 控股股东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7] - 规范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生效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8]
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注册名称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hengdu Sino Micr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2] -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邮政编码为610041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6,847,026元 [2] - 公司系由原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以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全部经审计净资产值人民币701,000,465.29元按照1.29516:1的比例折股,折股后公司股本为人民币541,247,026元 [5] 股份结构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636,847,026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 - 公司整体变更时发起人持股情况: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2.7626%,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持股21.3779%,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9.0119%,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9717%,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8888%,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5529%,成都华微同创共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3742%,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2171%,成都华微共融众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8429% [5] - 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5] 经营宗旨与范围 - 公司经营宗旨:以客户满意为目标,以技术创新为引领,以产品全寿命周期管理为手段,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4] -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通讯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开发、销售软件等 [4] 公司治理结构 -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3] -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41] - 公司设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 [49]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依照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等 [9][10] - 股东承担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的义务,不得抽回股本的义务等 [13] 股东会职权 - 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的职权,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职权等 [15][16] - 股东会审议批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6] - 股东会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6] 关联交易与担保 -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情形包括: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等 [17][19] -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决定的情形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等 [16][18] 股份发行与转让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7] 董事会职权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的职权,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职权,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等 [49] - 董事会审议批准股东会权限范围以外的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标准的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49] -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重大交易行为、购买及出售资产行为、对外投资行为等 [49] 公司股份回购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情形除外 [5] - 公司因章程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6] - 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等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