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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2024-08-30 17:03
回购情形 - 回购股份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2]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满足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条件之一[2] - 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不受上市满6个月要求限制[8] 回购限制 - 因部分情形回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按用途转让[8] - 回购股份方案中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10]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需说明合理性[10] 回购期限 - 因部分情形回购股份,回购期限自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10] - 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回购期限自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11] 实施限制 -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在特定期间不得实施[11] -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优先股发行除外[12] 提议与审议 - 提议人拟提议特定情形股份回购,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16]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情形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18] - 公司触及特定条件,董事会应在相关事实发生或收到提议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1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信息;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21] - 回购期间,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22] -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仍未实施回购,董事会应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22] -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期届满或方案实施完毕,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22] - 公司董监高等人员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至披露结果公告前一日买卖股票,应及时报告,由公司在结果公告中披露[23] 注销与转让 - 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和公告及相关证明,并按注销公告日期办理手续[24] - 公司已回购股份需按规定办理转让或注销事宜[26] - 因特定情形回购的股份可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26] 出售规则 -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资金应用于主营业务[26] - 公司拟出售已回购股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出售计划[26] - 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不超20万股除外[27] - 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7] - 出售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在3日内公告[27] - 出售期限届满或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8] 其他规定 - 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信息披露前需做好内幕信息管理[31] - 公司回购股份违反制度,上交所将视情节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33]
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4-08-23 16:11
诉讼情况 -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不含诉讼费)1,567,115元[3] - 案件受理费89,817元,由公司负担[5] - 2023年11月公司收到受理通知,近日一审驳回全部诉请[3][5] - 一审未生效,不服可15日内上诉,最终利润影响待定[2][5][7] 其他信息 - 公告日2024年8月23日,诉讼地南京,原被告信息[3][4][5][10] - 截至披露日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6]
基蛋生物: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2024-07-17 16:19
业绩数据 - 2023年度研发投入2.66亿元,占营收比重19.40%[3] - 自2017年上市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7.60亿元超IPO募资[8] 未来展望 - 2024年在创新型流水线等领域突破,储备拓展在研项目[1] - 2024年加大研发投入,围绕需求布局产品梯队[3] 新策略 - 2024年评估内控有效性,完善治理与内控体系[4] - 2024年加强与投资者交流,解读定期报告[5] - 2024年完善内部治理,学习新规修订制度[7] 技术研发 - 公司建立八大技术平台,产品序列多元化[1] 合规运作 - 围绕2023规则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4] - 组织董监高参加培训提升履职水平[6]
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06-28 16:17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收购景川诊断56.98%股份成控股股东[5] - 2020年21位股东转让景川诊断18,687,212股给公司,占比54.9624%[5] 其他新情况 - 原告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产品与景川诊断及其子公司产品属同类[8] - 原告请求确认同业竞争等多项诉求,包括赔偿损失等[9][10]
基蛋生物: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2024-06-24 19:42
业绩总结 - 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13.67亿元,自产产品收入10.64亿元,凝血条线占自产产品收入4.05%[63] - 2023年度景川诊断资产总额15,501.30万元、归母净资产12,421.13万元、利润总额1,023.00万元、归母净利润963.88万元,占归属基蛋生物的比例分别为4.11%、4.85%、3.35%、3.45%[63][66] - 2024年1 - 3月景川诊断资产总额14,453.20万元、归母净资产12,556.60万元、利润总额150.31万元、归母净利润135.47万元,占归属基蛋生物的比例分别为3.82%、4.75%、1.50%、1.57%[63] -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5.16亿元,3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从0.15亿元增长到0.76亿元[88] - 2023年年末新冠业务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2278.73万元,坏账准备4158.55万元;非新冠业务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39337.74万元,坏账准备2975.33万元[90] - 报告期公司POCT业务收入同比下降约40%[98] - 2023年度化学发光产品销售收入20221.33万元,较2022年8370.51万元增长141.58%[100] - 2024年1 - 5月化学发光产品收入11158.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9.50%[100][101] 用户数据 - 无 未来展望 - 公司着眼于多层次的POCT产品线战略、创新型流水线产品战略以及核酸POCT战略[64] - 公司将加大对高速全自动生免流水线、高速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核酸POCT的研发力度[64] - POCT二期工程预计总投资4.29亿元,报告期末进度34.40%,回复日进度43.11%,后续计划投入1.88亿元,预计2025年6月前完工[99] 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 - 公司将加大对高速全自动生免流水线、高速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核酸POCT的研发力度[64] 市场扩张和并购 - 2020年公司收购景川诊断58.53%股份,收购完成后成为景川诊断第一大股东,持股56.98%[2][4] - 2024年拓尔微以不低于成都拓尔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20倍价格收购企智恒所持成都拓尔部分或全部股权[30] 其他新策略 - 公司将行使控股股东权利,采取措施降低与景川诊断少数股东纠纷对凝血业务的负面影响[65] - 公司将通过多种方式行使控股股东权利,参与景川诊断经营决策并及时披露信息[60]
基蛋生物: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2024-06-24 19:41
股权收购与诉讼 - 2020年公司收购景川诊断56.98%股份成控股股东[19][42] - 若履行诉讼请求公司持有景川诊断股份比例将增至72.80%[3] - 多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景川诊断股份,涉案金额从百万到千万不等[3][4][5][13][14][15][16][17][18][19][20] - 公司同意按15倍市盈率计算股份转让价格,认为转让方构成违约[22][23] 公司运营与财务 - 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13.67亿元,自产产品收入10.64亿元[71] - 报告期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10.01亿元,报告期末余额合计3.19亿元[85] -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5.16亿元,3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从0.15亿元增长到0.76亿元[95] - 公司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2.06亿元,同比增加138.24%,主要是POCT二期工程项目投入增加[106] 景川诊断情况 - 景川诊断2023年度资产总额15501.30万元、归母净资产12421.13万元等[71] - 2024年1 - 3月景川诊断资产总额14453.20万元、归母净资产12556.60万元等[71] - 景川诊断原计划2024年4月26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未按期披露,预计6月30日前完成披露[41] - 2024年5月起公司多次要求获取景川诊断财务数据遭拒,内部审计无法开展[64][65] 产品线与研发 - 公司未来着眼于多层次POCT产品线、创新型流水线产品、核酸POCT三大产品线战略[72] - 公司将加大对高速全自动生免流水线、高速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核酸POCT研发力度[72] 权益分派 -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0.70元,派发现金红利265.51万元[43] -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4股,每10股派0.90元,派发现金红利341.37万元[43] 产品收入与产能 - 化学发光产品2023年度销售收入20221.33万元,较2022年增长141.58%[109] - 2024年1 - 5月化学发光试剂收入10468.07万元,占比93.81%,产能利用率84.51%[109] - 2024年1 - 5月化学发光仪器收入690.81万元,占比6.19%,产能利用率91.53%[109]
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06-17 17:35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 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鄂 0192 民初 8968 号]《民事起 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马全新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5 月 7 日,公司(作为投资方)与景川诊断马全新等股东(作为转 让方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对马全新等股东向公 ...
基蛋生物: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04 18:01
利润分配 - 2023年以总股本507,153,517股为基数,每股派现0.1元,共派50,715,351.70元[3] 时间安排 - A股股权登记日2024/6/11,除权(息)日和发放日2024/6/12[2][4] 税收政策 - 个人及基金持股超1年、1年以内暂不扣税,每股实发0.1元[7] - 股东持股1月内税负20%,1月至1年税负10%[8] - QFII、港资股东扣税10%,每股实发0.09元[9][10] 发放方式 - 无限售股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部分股东公司自发放[5][6]
基蛋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22 20:56
股东大会信息 - 2024年5月22日在南京市六合区召开股东大会[3] - 37人出席,持有表决权股份227,051,251股,占比44.7697%[3] 议案表决情况 -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226,956,571,比例99.9583%[5] -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226,956,571,比例99.9583%[7] -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票226,956,471,比例99.9582%[7] - 《关于2023年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同意票226,966,131,比例99.9625%[8] -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票225,745,629,比例99.4249%[8] - 《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并提请授权的议案》同意票226,983,131,比例99.9699%[10] 小股东表决情况 - 5%以下股东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票20,144,921,比例99.5317%[10] - 5%以下股东对《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并提请授权的议案》同意票20,171,581,比例99.6634%[11]
基蛋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5-22 20:56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楼 电话:025-68515000 传真:025-68516601 邮编:210019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基蛋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基蛋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