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60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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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6:46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属信息报告义务人[2]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5] - 重大交易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 - 重大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 - 重大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5]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报告[6] -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6]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重大诉讼需报告[7] - 对外捐赠单笔或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需报告[5] 报告流程与要求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相关时点后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2]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信息第一时间面谈或电话报告董事会秘书,并24小时内递交或传真书面文件[1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分析判断上报重大信息,如需披露应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并公开披露[14] - 书面报送重大信息材料包括事项原因、协议、政府批文等[14]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职责[15] - 公司属下机构对外披露重大信息需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查[15] 信息管理制度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17]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资料应及时准确报送董事会办公室[17] - 相关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不得内幕交易[17] - 报告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导致问题,公司将追究责任并给予处分[1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4]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6:46
人员设置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2] 会议安排 - 月度经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讨论经营状况、安排工作[4] 职责分工 - 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6][7][12][13]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主管相应部门[7] - 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拟订制度、编制报告[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10月生效实施[15][16]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6:46
内部控制范围与目标 - 内部控制活动涵盖所有营运环节及相关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子公司[4] - 内部控制目标包括确保战略目标实现、合规经营等[4] 内部控制原则与要素 - 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等原则[5] - 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等[9]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和实施,审计委员会是日常决策机构,管理层负责运行[7] - 内部审计机构是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并报告[7] 内部控制措施 - 开展风险评估,识别内外部风险并采取应对策略[14] - 运用多种控制措施,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14]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应对控股子公司制定控制政策及程序[16] - 制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多项内部控制制度[17][18] 信息与监督机制 - 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和反舞弊、举报机制[18][19] - 对落实情况定期和不定期检查[19] 内部控制评价 - 评价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指导并审阅报告[20] - 检查问题列为绩效考核项目,重大缺陷追究责任[20] 资料保存与报告披露 - 检查监督资料保存不少于十年[20] - 董事会审议财务报告时对评价报告决议并披露[20] - 会计师事务所对评价报告核实评价[21]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6: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短期债券、基金等。 1、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属必要且可行后,按 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2、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 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 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 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并结合《广 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6: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 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并结合《广 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 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 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6:4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9]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2][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股东会审议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5] -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5] - 审议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5]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 股东会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2] 股东会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9]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0]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20] 股东会投票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股东会决议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4]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5]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6]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27]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0]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1]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5] - 本规则于2025年10月由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36]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6: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 规范公司合同法律行为,防范和减少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合同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所有合同,包括民商事合同、 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事项签署的合同; (二)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事项签署的合同; (三)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和股权投资合同;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的合同; (五)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六)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七)与境外政府、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 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 (八)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制度。公司与 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合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6: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广东四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并在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5100282285680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119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4 万 股,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GUANG DONG SITONG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6: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提升公司治理与运行质量,明确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等工作要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 有相应工作职权,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允许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 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6: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 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四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向 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且该等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三)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