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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6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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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4-08 03:14
文章核心观点 欧陆之星钻石完成减持莱绅通灵股份计划,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00% [2] 分组1: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欧陆之星钻石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24,705,940股,持股比例7.20%,且无一致行动人 [2] 分组2: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 因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3] -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一致 [3] -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已实施减持 [3] - 实际减持已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3] - 未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3] 分组3:减持具体情况 - 欧陆之星钻石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分别减持股份3,430,200股和4,124,548股,合计7,554,7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 [2] - 减持后欧陆之星钻石持有公司股份17,156,192股,持股比例5.00% [2]
莱绅通灵(603900) - 莱绅通灵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2025-04-07 18:31
股份减持 - 欧陆之星钻石减持公司股份7,554,748股,占总股本2.20%[3] - 减持时间为2025年1月9日~2025年3月25日[7] - 减持价格区间为5.36~6.75元/股,总金额44,517,750元[7] 持股变化 - 减持前持股24,705,940股,比例7.20%;减持后持股17,156,192股,比例5.00%[5] 减持方式 - 集中竞价减持3,430,200股,大宗交易减持4,124,548股[5]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审会计事务所更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4-03 02:21
文章核心观点 2025年4月2日公司收到中兴华《关于更换质量控制复核人的沟通函》,2024年度审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由王进更换为李大胜,本次变更不影响工作安排和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1][3] 更换原因 - 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进工作安排变动,不再担任该职位 [1] 新复核人信息 - 李大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年取得执业资格,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近三年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复核服务,经验丰富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2] - 李大胜三年未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不存在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 变更影响 - 本次变更不影响相关工作安排,不会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3]
莱绅通灵(603900) - 莱绅通灵关于年审会计事务所更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2025-04-02 20:48
审计人员变更 - 2024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由王进换为李大胜[1] - 李大胜2006年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1] 人员履历 - 李大胜2008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 - 李大胜2020年起在中兴华执业[1] 人员情况 - 李大胜近三年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复核服务[1] - 李大胜三年未受处罚及纪律处分[2] - 李大胜不存在独立性问题[2] 影响说明 - 变更不影响工作安排,不影响2024年度财报审计[2] 公告信息 - 公告于2025年4月3日发布[4]
莱绅通灵: 莱绅通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欧陆之星钻石)
证券之星· 2025-03-26 17:29
文章核心观点 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莱绅通灵部分股份,未来12个月还计划继续减持 [5] 各部分总结 释义 - “公司”指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人”指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等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有亿汇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AUSTAR DIAMOND & JEWELLERY COMPANY、HENG YU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法定代表人为FONG WAH KAI [5] -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该公司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5]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减持部分公司股份 [5] - 该公司计划未来12个月继续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权益变动方式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莱绅通灵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5] - 前次以司法划转方式获得莱绅通灵股份24,705,940股,持股比例7.16% [5] - 本次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合计减持莱绅通灵股份7,554,748股,变动后持股17,151,192股,占总股本比例5.00% [6][8] - 本次减持所涉莱绅通灵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6]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买卖莱绅通灵股票 [6] 其他重大事项 -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如实披露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无其他重大事项需披露 [6] 备查文件 - 报告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7]
莱绅通灵(603900) - 莱绅通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欧陆之星钻石)
2025-03-26 17:02
公司信息 - 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13] - 亿汇通等三家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1.66667%、33.33333%、25%[12] 股份变动 - 2024年5月16日获莱绅通灵股份24,705,940股,持股7.16%[19] - 2025年1 - 3月减持7,554,748股,变动后持股5.00%[20] 减持价格 - 2025年1 - 2月卖出价格5.36元/股及5.93 - 6.58元/股[21] - 2025年3月卖出价格5.79 - 6.75元/股及5.60元/股[21] 未来展望 - 计划未来12个月继续减持莱绅通灵权益股份[16]
莱绅通灵(603900) - 莱绅通灵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2025-03-25 19:04
业绩情况 - 预计2024年度公司亏损,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 -17,994万元[4] - 预计2024年度扣非后净利润约 -17,565万元[9] 股价与减持 - 2025年3月21 - 25日股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超20%[3] - 欧陆之星计划减持3%股份,截至3月25日累计减持7,554,748股,持股达5%[8] 重大事项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筹划重大事项,承诺3个月内不筹划[4] -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筹划重大事项[6]
莱绅通灵(603900) - 莱绅通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2025-03-25 19:04
股权变动 - 2025年3月25日欧陆之星钻石持股比例由7.16%降至5.00%[2] - 2024年5月16日欧陆之星钻石持股比例达7.16%,公司股本345,123,840股[5] - 2025年1月9 - 2月27日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7.00%,股本343,023,840股[5] - 2025年3月4 - 25日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00%,股本343,023,840股[5] 其他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影响控股权[8] - 欧陆之星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3] - 减持计划视多因素而定,数量和价格不确定[8]
莱绅通灵(603900) - 莱绅通灵控股股东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询证函的回函
2025-03-25 19:01
截止本函出具日,本人未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 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 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并承诺 3 个月内不筹划前述事项。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本次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特此回复。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询证函的回函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 3 个交易日内(2025 年 3 月 21 日至 3 月 25 日)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 值累计超过 20.00%,触及股票异常波动标准。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本人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收到公司出具的《关于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的询证函》,经认真自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马峻 2025 年 3 月 25 日 ...
莱绅通灵(603900) -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2025-03-21 18:46
业绩影响 - 原《告知书》拟处罚4,431,483.93元计入2022年营业外支出[5] - 前次《告知书》新增拟处罚计入2023年营业外支出[5] - 本次《告知书》新增拟处罚将计入2024年营业外支出[2][5] 处罚金额 - 2023年3月拟处罚4,431,483.93元[2] - 2023年8月拟处罚调整为5,148,640.83元[2][3] - 2025年3月拟处罚调整为5,658,411.91元[3] - 本次较前次拟处罚增加509,771.08元[4] 处罚原因 - 2017 - 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处0.5倍罚款509,771.08元[2][3][4][5] -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拟处1.5倍罚款5,148,640.83元[3] 不确定性 - 最终处罚由南京税务局决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