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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603958) -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8:17
第一条 为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 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 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 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提供 ...
哈森股份(60395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8:17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股份等能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3]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以下两类子公司可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批额度[11] 担保管理措施 - 公司董事会每年对全部担保行为核查并披露结果[15] - 与非自然人签担保合同需获双方权利机构认可决议[15] - 担保合同签订20日内办理抵押、质押登记[15] - 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1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履约应及时披露[21] 保证责任规定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清偿责任[17] -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按比例担责,拒绝承担超出份额的责任[18] - 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18] 违规处理 - 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22] 制度生效规则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25]
哈森股份(60395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8:17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加强与投资者沟通,提升投资价值[2] 管理目的与原则 - 目的是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3] - 遵循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原则[4] 工作对象与内容 - 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个人[5] - 沟通内容涵盖公司战略、经营、风险等信息[5] 工作开展与披露 - 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工作[6] - 信息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及时公平披露[6] 联系方式与会议 - 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等并专人负责[7] - 特定情形下召开投资者说明会[9] - 年报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10] 主要职责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八项主要职责[11] 管理责任人 - 董事长为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12] 禁止情形 -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八类情形[12] 人员要求 - 从事人员需具备品行、专业知识等素质技能[13] 培训与档案 - 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系统性培训[14] -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14] 制度执行 - 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或章程执行[16] - 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16]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6]
哈森股份(60395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8:17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新募投应投资主营业务[22] - 公司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内容[23] 资金使用与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六个月内置换[13]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5]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6][7]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经相关流程办理[10]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需按权限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经相关流程办理[11]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13] 现金管理产品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4]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在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哈森股份(60395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8: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最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得任职[10] - 最近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任职[11] - 过往任职时因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提议解职,未满12个月不得任职[11]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提名委员会审查资格,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材料[14] - 交易所审查有异议,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14] - 选举两名以上独董实行累积投票制[15] 任期与补选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7] - 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6][17] 履职规定 - 独立董事每年对独立性自查交董事会,董事会评估并与年报同时披露[10]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3]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4]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会议相关 - 公司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8] - 两名及以上独董认为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8]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用其他方式[28] 履职保障 - 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报告[28]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时,独董可申请或报告[29] -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9] 津贴与保险 - 公司给予独董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9] - 独董不得从相关方取得津贴外其他利益[29] - 公司可建立独董责任保险制度[2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哈森股份(60395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8: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 ...
哈森股份(60395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8: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 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
哈森股份(60395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8: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 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 ...
哈森股份(60395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7 18: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 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五)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哈森股份(60395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8:17
董事会秘书聘任 - 原任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6] - 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6个月内完成聘任[6] 董事会秘书解聘 -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职可解聘[7]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15] - 与规定不一致以规定为准[15]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施行及修改[15]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