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68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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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为世纪: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2024-07-12 17:28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止授予日)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 2024 年 7 月 12 ...
康为世纪: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7-12 17:28
激励计划调整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85人调整为182人,拟授予总量368.90万股不变[2] 激励计划授予 - 董事会确定2024年7月12日为授予日,以10.15元/股向182人授予368.90万股[5] 议案表决 -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2] -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5]
康为世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4-07-12 17:28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 ...
康为世纪: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2024-07-12 17:28
激励计划股份 - 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超368.90万股,占股本总额3.28%[2] 激励对象情况 - 激励对象182人,占职工人数27.70%[2] 人员获授股份 - 王春香获授15万股,占授予总数4.07%[3] - 戚玉柏获授20万股,占授予总数5.42%[3] - 中层及骨干176人获授286.90万股,占授予总数77.77%[3] 股份限制 - 激励对象累计获授不超公司股本总额1%[4]
康为世纪: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4-07-12 17:28
证券代码:688426 证券简称:康为世纪 公告编号:2024-039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7 月 12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68.9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249.37 万股的 3.28%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鉴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7 月 12 日为授 予日,以 10.1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
康为世纪: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7-12 17:28
激励计划调整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85人调整为182人,总量368.90万股不变[2] 会议表决 - 表决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2票同意[4] - 表决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票同意[6] 授予信息 - 2024年7月12日为授予日,以10.15元/股向182人授予368.90万股[6]
康为世纪: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07-05 16:47
证券代码:688426 证券简称:康为世纪 公告编号:2024-036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分别召开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针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 记管理。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
康为世纪: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7-01 16:06
回购方案 - 首次披露日为2024年2月7日,由王春香博士提议[2] - 实施期限为2024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2] - 预计回购金额3000万元至6000万元[2] 回购进展 - 累计已回购股数1350434股,占总股本1.2005%[2] - 累计已回购金额26609204.05元[2] - 实际回购价格区间17.50元/股至22.48元/股[2] 6月回购情况 - 2024年6月回购407828股,占总股本0.3625%[5] - 成交最高价19.71元/股,最低价18.05元/股[5] - 支付资金总额7750803.07元[5] 公司股本 - 总股本为112493716股[5]
康为世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6-26 17:44
会议基本信息 - 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6日在泰州召开[2] - 出席股东和代理人7人,表决权6358992,占比5.6528%[2] - 公司董监高出席或列席会议[5] 议案表决情况 - 三项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意票数均为6358992,比例100%[6][8] 其他 - 5家关联方股东7380万股,占比65.6037%未参与投票[2] -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8][9] - 独董征集投票权,截至6月21日无股东委托[11]
康为世纪: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6-26 17:4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茹秋乐律师、俞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康为世纪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 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 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