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68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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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024-06-19 18:12
发行情况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8,161,716.29元,发行费用为9,687,596.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88,474,120.23元[15][23] - 发行股票数量为7,446,889股,未超上限且发行股数超上限的70%[20] - 发行定价基准日为2024年1月9日,发行价格为26.61元/股,与发行底价比率为110.60%[21] - 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家,合计获配股数7,446,889股,获配金额198,161,716.29元[24] - 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25] 决策流程 - 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11] - 2023年6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等相关议案[11] - 2023年7月17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等相关议案[11] - 2023年12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11] - 2024年1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等相关议案[12] - 2024年4月22日,上交所受理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5月1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6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复[14] - 2024年4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12] - 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12] 申购情况 - 2024年1月8日至1月10日,向合计120名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28] - 2024年1月11日9:00 - 12:00,保荐人共收到23份申购报价单[31] - 1名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其余22名投资者为有效报价[31] 部分投资者申购及获配情况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金额20,000,000.00元,报价25.06元/股[31]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报价对应申购金额分别为20,000,000.00元(25.53元/股)、40,000,000.00元(24.53元/股)、18,000,000.00元(26.91元/股)[31] - 魏巍不同报价对应申购金额分别为60,000,000.00元(26.02元/股)、80,000,000.00元(24.12元/股)[3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金额分别为134,350,000元(26.61元/股)等,最终获配股数2,786,375股,获配金额74,145,438.75元[32][37] - 魏巍最终获配股数1,248,800股,获配金额33,230,568.00元[37]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金额分别为101,320,000元(26.19元/股)等,最终获配股数1,163,380股,获配金额30,957,541.80元[32][37] 股权结构变化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前,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440万股,占比28.77%,发行后占比27.68%[65][67] - 发行前南通汇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720万股,占比14.39%,发行后占比13.84%[65][67] - 发行前耿仲毅持股2489.4602万股,占比13.17%,发行后占比12.67%[65][67] 资金用途及影响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70] -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高端制剂研发中心建设项目[71] 合规情况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暂无未来交易安排[50] - 魏巍不属于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管理人,无需备案[51][53] - 诺德、财通、东海、富安达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无需备案,资管计划已备案[53] - 泰康资管参与认购的产品无需备案[54] - 深圳时代伯乐已完成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54] - 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要求[76] -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相关规定[77] -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批准和授权,发行过程公平、公正[80] - 保荐机构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83] - 发行人律师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法律意见书无矛盾[84] - 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审计报告等文件无矛盾[90] - 验资机构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验资报告无矛盾[94]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_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024-06-06 08: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20〕5号)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20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 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 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证监许可〔2024〕843 号 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作出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四、 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 你公司如发生重 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吉贝尔:吉贝尔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2024-06-05 19:34
三、公司应当在批复作出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4-029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4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 施。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 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该 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 ...
吉贝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024-06-05 19:3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四年六月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录 | 声明。 | | --- | | 日录 … | | 释义 | |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 |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 |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 | 来情况 . | |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9 | | ...
吉贝尔: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2024-06-05 19:34
股票代码:688566 股票简称:吉贝尔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 声 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确 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募集说明书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 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要求编制。 3、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募集说明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事项已 ...
吉贝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4-06-05 19:3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 释义 2 | | | --- | --- | | 引言 5 | | | 正文 8 | | |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1 | |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1 | |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7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7 | |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9 | | 七、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 | 23 | |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4 | |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6 |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9 |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7 | |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8 | |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8 |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9 | |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9 | |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9 | |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吉贝尔: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05-20 18:56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吉贝尔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1. 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
吉贝尔:吉贝尔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20 18:56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4-025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4 | | --- | ---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4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137,343,162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137,343,162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 72.6360 | | 例(%) |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2.6360 | (四) 表决方式 ...
吉贝尔: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4-05-20 18:56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与确定的 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 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l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11) V N/ 刘同君 陈留平 明 75 2024 年 5 月 20 日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作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如下 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