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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19:44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1] - 保荐机构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并报备交易所[1]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1] - 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1] -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履行承诺[1]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1] - 公司内控制度有效执行并保证规范运行[2] - 保荐机构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并督促及时更正[2] - 公司控股股东及高管未受监管处罚[2] - 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正常[2] - 保荐机构核查市场传闻并督促公司披露[2] - 2025年上半年无需专项现场检查[2] - 公司不存在需专项现场核查的情形[3] 核心竞争力风险 - 利可君片存在技术壁垒被突破的风险[3] - 除JJH201501和JJH201601外 其他创新药均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4] - 临床前研究项目存在无法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风险[3][4] - 临床试验进度受审批、患者招募等因素影响可能延迟[4] - 面临治疗领域突破性创新药物或技术迭代风险[4] - 新药上市申请存在未获批准的风险[5] 经营风险 - 利可君片收入占比高 易受竞争或环境变化影响[5] - 生产工艺复杂 存在质量事故风险[5] - 可能因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6] - 核心技术人才流失风险加剧[6] 财务风险 -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若资格失效将影响业绩[6] - 应收账款随收入增长而增加 存在坏账风险[6] 行业风险 - 医药行业政策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变化[7] - 带量采购政策可能导致药品降价[7] - DRGs付费制度等政策带来产品被动降价风险[7] 财务指标变动 - 2025年1-6月营业收入4.55亿元 同比增长4.90%[7] - 利润总额1.73亿元 同比增长24.36%[7] - 归母净利润1.49亿元 同比增长22.38%[7]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1.57亿元 同比增长19.62%[7] - 总资产26.50亿元 较上年度末增长4.83%[7] - 基本每股收益0.75元/股 同比增长15.38%[7] 研发进展 - 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处于Ⅲ期临床试验阶段[8] - 抗肿瘤新药JJH201601处于IIa期临床试验阶段[8] - 其他在研新药按国家要求积极推进[8] 募集资金使用 -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0.21亿元 累计使用9.03亿元[8] - 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结余1.05亿元[8] - 以简易程序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88亿元 累计使用281.35万元[9] -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规定[9] 持股变动情况 - 董事胡涛持股从1395万股减至1196万股 减持199万股[9] - 其他控股股东及高管持股无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形[9]
吉贝尔: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29 19:44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人民币10.21亿元 [1] -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744.688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6.6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亿元 [2] -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及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现金管理投资安排 - 现金管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其中首次公开发行闲置资金额度不超过1.5亿元,定向增发闲置资金额度不超过1.5亿元 [3] - 投资品种限定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及通知存款等 [3] -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有效,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3] 实施与风控机制 - 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合同,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 -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严禁存放非募集资金 [3] -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财务部门需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并执行账务处理 [5] 资金收益分配 - 现金管理收益将优先用于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及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 [4] - 资金到期后需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4] 治理程序履行 -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现金管理议案,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6] - 保荐机构认定该事项符合监管规定,履行了必要审议程序 [6][7]
吉贝尔(688566) - 吉贝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9:4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1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 ...
吉贝尔(688566) - 吉贝尔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9 19:4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 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1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
吉贝尔(688566) - 吉贝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9:4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 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 ...
吉贝尔(688566) - 吉贝尔《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9:4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 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 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吉贝尔(688566) - 吉贝尔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9:4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 事,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
吉贝尔(688566) - 吉贝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9:4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 ...
吉贝尔(688566) - 吉贝尔《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9:40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943.0865万元[6]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9943.0865万股,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13] 股权结构 - 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0%,南通汇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耿仲毅持股15%,胡涛持股13%,南通汇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2%[13] 股份限制与权益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理时间和数量限制[19] - 发起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有时间和比例限制[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1] 股东会相关 - 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1] - 多种交易、财务资助、担保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7][38][39] - 多种情形下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1] - 不同主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不同反馈和通知时间要求[44][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5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人[75] - 董事会审议多种交易、财务资助、担保等事项有不同要求[76][78][8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提前3日书面通知[82] 专业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3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93]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95] 管理层相关 -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98] -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96]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报[104]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4] - 不同发展阶段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有不同占比要求[113] 其他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15天通知[120]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等有通知债权人及公告时间要求[128][129]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33]
吉贝尔(688566) - 吉贝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9 19:4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