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0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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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为山东石岛湾核电站提供关键的主氦风机设备
新浪财经· 2025-11-10 21:04
公司技术定位 - 公司确认其涉及的钍基熔盐堆和高温气冷堆技术属于第四代核能系统候选技术路线 [1] 行业技术优势 - 第四代核能技术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1] - 第四代核能技术具有更高的核燃料利用效率 [1] - 第四代核能技术产生的核废物更少 [1]
佳电股份:11月1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10 18:41
公司治理 - 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文件 [1] 财务与经营 - 2025年1至6月份,公司营业收入100%来源于制造业 [1] - 截至新闻发稿时,公司市值为101亿元 [1] 市场表现 - 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4.58元 [1]
佳电股份(00092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1-10 18:31
报告事项 - 持股5%以上股东为报告人之一[4] - 业绩与上年同期净利润相比变动超50%需报告[9] - 扣除特定收入后合并口径营收低于1亿元需报告[9] - 业绩与已披露快报差异达20%以上需报告[10] - 一次性采购合同金额超规定需报告[11] - 一次性销售等合同金额超规定需报告[11] - 营业用主要资产状况超30%需及时报告[12] - 特定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需及时报告[12] - 5%以上股东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及时报告[13] -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及时报告[13] - 超交付或过户期限三月需报告原因及进展[19] 报告时间 - 重大事件触及规定时点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完成报送[17] 数据提供 - 财务负责人责成提供财务及现金进出表[15] - 子公司总经理责成提供定期报告[15] 责任处罚 - 未及时上报致损失或处罚,责任人受行政和经济处罚[20]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2]
佳电股份(00092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1-10 18:31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披露[10]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11]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1]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至少五个交易日书面申请[11] 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特定情形需审计[10]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除非另有规定[10] 业绩预告与数据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提前泄漏或股价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4]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18]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需披露[1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较大需披露[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9]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19] 文件提交 - 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需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14]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送定期报告时需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16] 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涉及多部门及人员,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等审议[24] - 临时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从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开始,经证券部编写、董事会秘书审核等步骤[24] - 重大事件报告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经评估审核后提交审批并披露[25] - 公司信息发布遵循制作文件、合规审核、深交所审核登记、公告等流程[26] 责任人与义务 -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28]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2] 资料保管与管理 - 公司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期限不少于十五年[37] - 公司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37] 制度与监督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控和保密制度,实行内部审计监督[40]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监督[43] - 信息披露违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失职董事、高管受处分及赔偿[43]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2025-11-10 18:31
提案提交 - 提案人应于董事会通知前15日提交证券部提案材料[4] 提案人资格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提案[5] 提案变更 - 提案人变更等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通知证券部[6] - 经董事长同意,需提前5日发董事会议案变更通知[6] 提案相关 - 提案类型有定期报告类、预算决算类等[10] - 提案内容应目标明确、论证充分[11] - 提案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 办法执行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15]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11-10 18:31
人员信息申报 - 董事和高管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4] - 新任董事和高管任职通过后两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5] - 现任董事和高管信息变化或离任后两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信息[5]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9] - 董事和高管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11] -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和高管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按100%自动锁定[10] - 董事和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11] 交易报备与公告 - 董事和高管计划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需向深交所提前报备[12] - 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交易日内公告[12] - 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变动两交易日内告知公司并公告[16] - 董事和高管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6]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需在两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6] - 董事和高管股份被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后两交易日内披露[17] 违规处理与其他规定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管违反短线交易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12]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规定的期限为三十日[13] - 董事和高管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13] - 董事和高管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13] -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时,增持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六个月[18] - 拟增持股份数量下限不得为零,上限不得超出下限一倍[18]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1]
佳电股份(00092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11-10 18:31
信息披露制度 - 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 -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4] - 特定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 审批与保存 - 申请需提交文件,经证券部等审批[8] - 信息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保存不少于10年[9] 报送与违规处理 - 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登记材料[9] - 违规视情节处分,违法违规报送相关部门[11]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组织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会成员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拆、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等方案; (九)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董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
佳电股份(00092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打造科技 创新企业,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