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精密(0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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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精密(001268)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报告[7]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报告[7,8] 重大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及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8] 股东情况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动需报告[10,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报告[25] 生产经营合同报告标准 - 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需报告[12] - 合同履行预计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报告[1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涉及数据绝对值超100万元需报告[13] 保密与报告时间要求 - 保密信息呈报前知悉人员原则上不超三人[15] - 董事会秘书要求时报告义务人两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文件[16] 报告资料报送要求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准确报送年度、中期、季度报告资料[19] 制度备案与责任追究 -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联络人需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19] - 发生应上报事项未及时上报追究报告义务人责任[22] - 对相关人员处分告知深交所和所在地证监局[22]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依中国法律等规定及要求执行[2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5]
联合精密(001268) -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8月修订累积投票制度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1] 投票规则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普通股股份表决权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2] - 对二名或以上董事候选人表决,表决权等于持股数乘应选董事人数[4] - 投票时所投候选人数不能超应选人数[4] 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高且超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当选[8] 其他说明 -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10]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2]
联合精密(001268)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上市与股本 - 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首次发行26,983,334股[6] - 公司注册资本10,793.3334万元,已发行股份总数10,793.3334万股[6][14] - 发起人何俊桦、何桂景、何泳欣、何光雄分别以净资产出资2400.00万、2100.00万、900.00万、758.00万股,占比31.66%、27.70%、11.87%、10%[13] 股份限制与权益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1]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1]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1] 股东会相关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36]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等情况需股东会审议[37] - 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6] 董事会相关 - 由7名董事组成,含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76] -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78] - 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有关联关系董事按规定表决[79] 利润分配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0] -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03] - 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5] 其他 - 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95][96] -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00]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113]
联合精密(001268)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
联合精密(001268) -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 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 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 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条 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财 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子公 ...
联合精密(00126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须审计[4][8][7]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特定情形下须审计[8][7]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8][7] - 年度报告记载10项内容,中期报告记载7项内容,季度报告记载基本情况等内容[8][9]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规定时间预告,满足条件可免披露[12] -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预告差异较大应披露修正公告并提交文件[14] 利润分配与转增股本 - 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后及时披露内容,实施方案前3 - 5个交易日披露实施公告[14] 临时报告披露 - 重大事件发生且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由董事会发布并盖章[17]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17]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形应及时披露[2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等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23] 重大诉讼与资产情况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满足条件需披露相关内容[24]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的30%需及时报告并披露[26] 信息披露责任与流程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35] - 定期报告经编制、审核、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0] - 临时报告按不同事项提请审批,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30] 信息保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45] -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填写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47]
联合精密(00126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扬山 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须制定审计委员会 ...
联合精密(00126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 ...
联合精密(00126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股份转让规则 - 每年按上年末持股基数的25%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7] -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高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8]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8]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8] 减持限制 - 董高申报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9]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高所持股份不得减持[10] - 董高离职后6个月内所持股份不得减持[10] - 违反规定6个月内买卖,所得收益归公司[11] - 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董高不得买卖股票[12] 信息管理与披露 - 董高任职等信息变化需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人员身份及持股数据信息[14]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董高等持股及买卖等情况[14] - 董高股份变动需2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披露[14] - 董高违规董事会应披露情况及补救措施等[15] - 董高计划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计划[15] - 减持情况需按规定报告并公告[15] - 持股及变动比例达规定需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16] 制度相关 - 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人员买卖进行日常监管和问询[1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18]
联合精密(00126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担保审批原则 -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需获公司董事会批准[2] -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控制担保风险[3]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4] 审批权限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且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1] - 股东会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 特殊担保规定 - 上市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被担保人有特定限制[14] - 上市公司在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调剂担保额度,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获调剂方单笔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5] 合同签署与管理 - 董事长或经授权人员根据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17]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条款,接受反担保要完善法律手续[19] 日常管理 - 财务部是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与注销,管理资料并通报董事会秘书[21] - 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评估,办理手续,跟踪检查监督[22][25] 追偿与纠纷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4] - 担保事项纠纷经授权后,公司派员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24]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应追究责任[27] - 审批决策等人员失误失职致损失,视情况追责[27] 子公司规定 - 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规定执行,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