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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精密(001268)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 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 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领域经营业务 1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任期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
联合精密(00126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资格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
联合精密(001268)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
联合精密(001268)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 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 ...
联合精密(00126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7] - 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2] - 当年预计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5]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项目可行性[15] 专户与协议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应分别设专户[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月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8]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缺口、补流、现金管理顺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2]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2] -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完成[16] -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18]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上市公司使用应经董事会审议等[20]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还应经股东会审议[20]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相关程序[20] 核查与配合工作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8] - 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5] -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26]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旧规则[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随相关政策法规变化适时修改或补充[28]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联合精密(001268)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 控股公司负 ...
联合精密(00126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 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
联合精密(00126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为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不得为候选人[7] - 近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为候选人[7]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11]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聘 - 连续两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2] - 任职资格不符应1个月内辞职,未辞公司2个月内补选[1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14] - 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审计委员会要求 -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16] 临时股东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提议10日内书面反馈[16] - 同意召开5日内发出通知[16] 独立董事工作时间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7] 资料保存 - 公司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10年[21]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10年[24] 履职保障与权益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23] - 履职事项涉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时可直接申请披露或报告[23]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3] - 公司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23] 津贴与利益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3] - 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津贴外其他利益[23] 会议记录 - 董事会等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应载明并签字确认[23]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6] - 遇法律等修改,董事会及时修订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7]
联合精密(00126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6 21:06
内幕信息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股权变化属内幕信息[5]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超30%属内幕信息[5] 报送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内幕信息首次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深交所[9]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深交所[10]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披露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1] - 首次披露重组至报告书期间有重大变化补充提交档案[12] 保密与登记 -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档案登记报送主要责任人[2] - 董秘负责内幕信息档案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2] - 董事等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登记报备工作[3]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并签名确认[9] 自查与追责 - 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自查[17]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后追责并报送相关部门披露[17] - 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将处罚赔偿[18] - 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8] - 违规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8] 其他 - 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培训[3] - 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15] - 董事会审议相关预案草案涉及内幕信息管理[13] - 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控制知情人范围[14] - 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且需配合备案[14][16] - 5%以上股份股东不得滥用权利获取内幕信息[17]
联合精密(001268) -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1:06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会对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