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0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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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上市保荐书
2024-01-02 08:14
业绩数据 - 2023年1 - 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72264.16万元,营业利润为6202.08万元,利润总额为6350.16万元[19] - 2023年1 - 6月,公司净利润为4853.4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6.15万元[20] - 2023年1 - 6月,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为0.10元/股[20] - 2023年1 - 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102.72万元[22] - 2023年1 - 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782.16万元[22] - 2023年1 - 6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 10235.52万元[22] - 2023年1 - 6月,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32759.16万元[22] - 2023年1 - 6月非经常性损益合计1108.9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为862.68[24][25] - 2023年1 - 6月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0.67元,每股净现金流量0.66元[26] - 2020 - 2023年1 - 9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81090.91万元、370195.65万元、311864.09万元和271349.84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5991.66万元、16523.93万元、847.58万元和15741.00万元[32] - 2020 - 2023年1 - 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4.39%、10.87%、7.85%和13.46%[33] 资产数据 - 公司注册资本为49468.5819万元人民币[9] - 2023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291844.03万元,非流动资产为201526.43万元,资产合计为493370.46万元[16] - 2023年6月30日流动比率2.12倍,速动比率1.77倍,资产负债率28.12%[26] - 2023年1 - 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4.66次,存货周转率5.34次,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15037.41万元[26] - 2020 - 2023年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2418.02万元、66672.49万元、69101.98万元和80642.25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1.64%、18.91%、23.08%和28.64%[30] - 2020 - 2023年9月末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233.07万元、2167.89万元、3927.83万元和3445.44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2.79%、2.92%、5.03%和3.88%[30] - 2020 - 2023年9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3652.73万元、50530.82万元、68481.69万元和42408.00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0.06%、14.33%、22.88%和15.06%[31] 产品数据 - 公司现有装饰原纸、乳胶纸、卫材等多个大系列600多个花色品种[10] - 2020 - 2023年1 - 9月主营业务产品平均售价分别为8475.13元/吨、9997.09元/吨、10417.51元/吨和10154.15元/吨[31] - 2020 - 2023年1 - 9月公司装饰原纸系列产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4.89%、86.09%、68.20%和68.47%,2023年三季度约为73.80%[35] - 2023年1 - 9月公司装饰原纸产品在华南市场平均售价为10635.55元/吨[44] - 产品单位动力成本较煤锅炉项目下降114.36元/吨,近三年及一期高端装饰原纸系列产品毛利率在11.14% - 29.02%区间波动,平均值为17.60%[45] 募投项目 - 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75637.01万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457.60万元,差额48179.41万元需公司自筹[41]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广西齐峰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为11.00亿元[41] - 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将新增8万吨装饰原纸产能,目前华南市场需求量超26万吨,2025年将增长到30.5万吨[43] -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产品毛利率为16.12%,高于公司近三年及一期装饰原纸系列产品毛利率平均值10.81%[44] - 募投项目效益预测时产品售价确定为10000.00元/吨,高于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装饰原纸系列产品平均售价9546.44元/吨[44] - 募投项目建设完工并完全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4284.04万元,占预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1%,占预计净利润比重为28.38%[46] 股票发行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44444445股且不超过62403630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占发行前总股本的12.61%[57]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2023年3月7日,原发行价格为4.50元/股,经权益分派调整后为4.40元/股[61][63] - 2022年度以494685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共计49468581.90元[62] - 发行对象李学峰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64] - 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65] - 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66] -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67] 战略合作与风险 - 2023年3月6日公司与中核钛白签署战略合作等协议,7月13日、8月27日分别签署补充协议[27][28] - 2023年12月22日中核钛白不再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认购股票,但双方仍将开展战略合作[28] - 募投项目产品预测毛利率低于近三年及一期公司高端装饰原纸系列产品毛利率平均值,存在实际产品售价及毛利率不及预期风险[45] - 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46]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审批、摊薄即期回报、股价波动等风险[51][53][54]
齐峰新材: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修订的公告
2024-01-02 08:14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1 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 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内容 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齐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 稿)》等相关文件。 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 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披露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按照上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 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做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根据要求已将审核问询函 ...
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4-01-01 16:34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江苏泰和律师事务 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
齐峰新材: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2024-01-01 16:34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会业函字(2023)第 913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 一、相关情况说明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会业函字(2023)91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签发的《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47 号)文件已收悉。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审计机构,上 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或"我们"),会同发行 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问询函进行了认 真讨论和分析,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本次发行拟引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 作为战略投资者。根据回复内容,中核钛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授权发明专利 31 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29 项 ...
齐峰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
2024-01-01 16:34
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和/或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 他人士全权办理(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相关事宜,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2、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 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批准和签署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3、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齐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
齐峰新材:募集说明书
2024-01-01 16:34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股票代码:002521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1-1 二〇二四年一月 1-1-1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齐峰新材: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2024-01-01 16:34
股票代码:002521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12 号)(以下简称"审核 问询函")已收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行 人"或"公司")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 证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江苏泰和")、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上会") 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同时按照要求对《齐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使用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4-01-01 16:32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1 关于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江苏泰和律师事务 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出具《江苏泰和律 师 ...
齐峰新材: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2024-01-01 16:32
股票代码:002521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47 号)(以下简称"审 核问询函")已收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 行人"或"公司")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 通证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江苏泰和")、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上会") 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同时按照要求对《齐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使用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齐峰新材:证券发行保荐书
2024-01-01 16: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 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道征券股份有限公司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 二〇二四年一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一致。 本保荐机构指定刘昊、王娜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刘昊先生,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管理学硕士,曾经负责并担 任签字保荐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