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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2024-05-07 18:5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4 号)。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和《2024 年一季度报 告》。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齐峰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对于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之日 ...
齐峰新材: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07 18:5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1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8,107,51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91823%。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
齐峰新材: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
2024-05-07 18:51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2 月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4〕254号)。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本次变更前签字会计师为张利法、 王庆宾,现拟变更为张利法、赵长峰。 赵长峰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王庆宾签署的 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齐峰新材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 为张利法、赵长峰。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赵长峰于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 业14年。 王庆宾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
齐峰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2024-05-07 18:5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基本情况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2 月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4〕254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 机构")是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本次变更前签字会计师为张利法、 王庆宾,现拟变更为张利法、赵长峰。 本保荐机构对赵长峰出具的承诺函进行复核,认为赵长峰已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王庆宾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二、变更事由 变更事由:因王庆宾对齐峰新材年报审计业务签字年限已达5年,根据《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齐峰新材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 为张利法、赵长峰。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三、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 赵长峰于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 ...
齐峰新材:募集说明书(注册稿)(2023年财务数据更新稿)
2024-05-07 18:5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股票代码:002521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1-1-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 ...
齐峰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2024-05-07 18:51
业绩总结 - 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366,082.37万元,同比增长17.39%[3] -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677.99万元,同比增长2690.93%[3] -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1,756.89万元,同比增长3527.93%[3] - 2024年1 - 3月公司营业收入86,190.93万元,同比增长8.27%[4] - 2024年1 - 3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18.07万元,同比增长2893.37%[4] - 2024年1 - 3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768.63万元,同比增长797.82%[4] 其他新策略 - 拟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494,685,8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11] 其他事项 - 签字会计师王庆宾审计业务签字年限达5年,签字会计师变更为张利法、赵长峰[5][9] - 发行人审计机构对2021 - 2023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 - 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8] - 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9] - 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无重大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无影响本次发行潜在纠纷[9] - 无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情形[9] - 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未变[9] -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无限制性障碍[10] -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事项[11] - 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11] - 发行人自2024年1月10日至承诺函签署日无影响发行上市重大事项[12]
齐峰新材: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2024-05-07 18:51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2月2日出具的《关于 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254号)。 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一季度报告》。上 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齐峰新材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于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之日(2024年1月10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 间的相关会后重大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业绩变动情况及说明 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公告了2023年 ...
齐峰新材: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2024-05-07 18:5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披露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已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的审核,并已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出具的《关 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254 号)。 鉴于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监 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等规定,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会后事项出具了会后事项承诺函,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0 董事会 二○ ...
齐峰新材: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主板上市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2024-05-07 18:5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主板上市的 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2月2日出具的《关于 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254号)。 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一季度报告》。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于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之日(2024年1月10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相关会后重大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公告了2024年一季度报告,公司2024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 如下所示: | 单位:万元 | | --- | 一、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业绩变动情况及说明 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公告了2023年年度报告 ...
齐峰新材:齐峰新材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05-07 18:51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