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00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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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34
|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8 | | | | | 证券代码:002952 | | --- | --- | --- | --- | --- | --- | |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变动触及1%整 | | | | | | | 数倍暨减持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 | | | | | |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雪峰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 | | | | | |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 | |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 | | | | | |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了 | | | | |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 |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 | | 《关于持股 | | | |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4 月 21 日~2025 年 7 月 20 日,窗口期 | | | 布之日起 | | | | ...
亚世光电(002952) -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2025-07-04 19:48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8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近日收到林雪峰先生出具的《股份变动触及 1%整数倍暨减持完成的告知 函》,截至 2025 年 7 月 3 日,林雪峰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比例0.9856%,林雪峰先生本次减持 公司股份触及 1%的整数倍且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 股东姓名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万 | 减持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元) | 股) | (%) | | 林雪峰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5.05.22- 2025.07.03 | 21.90 | 160.0000 | 0.9856 |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林雪峰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包括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送转股份而相应增加的股份)。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的减持价格区间为 21. ...
亚世光电:林雪峰减持计划完成 减持160万股
快讯· 2025-07-04 19:41
亚世光电(002952)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雪峰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比例0.9856%,减持价格区间为21.12元/ 股至22.46元/股。本次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减持后,林雪峰持有 公司股份19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7318%。 ...
亚世光电: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
亚世光电: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 [1] - 财务报告相关责任人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禁止干扰审计机构独立工作,董事、高管等人员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差错需追责 [2]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包括:资产/负债差错超最近年度审计总额5%、收入/净利润差错超5%且绝对值分别超500万/200万、直接影响盈亏性质等 [5][7] - 其他年报重大差错包括会计政策变更未披露、业绩预告差异达盈亏性质反转或金额差异超20%且无合理解释 [6][9] - 业绩快报差异达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视为重大差错 [7] 差错处理程序 -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需董事会办公室调查原因并提交书面材料,含差错内容、影响、责任认定及整改措施 [6] - 其他年报差错或业绩差异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6][9] 责任追究机制 - 追责原则包括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责对等及追责与改进结合 [3][4] -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情节恶劣、打击报复、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等,从轻处理包括主动挽回损失、不可抗力等 [8][9] - 追责形式涵盖警告、通报批评、调岗降职、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可附带经济处罚 [8][9] 制度适用范围 - 季度报告和半年报的信息披露差错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9][10]
亚世光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包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3] -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或提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场所、健全内控制度,熟悉财务法规且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处罚记录[5] - 会计师事务所需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团队,并具备良好社会声誉及执业质量记录[5] 选聘程序 - 选聘方式包括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确保公平公正[6] - 选聘流程涵盖审计委员会启动、资质审查、董事会审核及股东会批准,最终签订业务约定书[7]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查询执业质量资料或要求现场陈述等方式评估会计师事务所[8] 评价要素与费用调整 - 选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及信息安全能力等[9] -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若同比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及定价原则[11] - 公司需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12] 监督与信息披露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每年提交履职评估报告并审核是否续聘[13] - 公司需关注异常情况如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变动或信息安全风险[14] - 选聘文件及决策资料需保存至少10年,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需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归档[13][6] 改聘规定 - 公司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执业质量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披露或主动终止业务时改聘[21] - 改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调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22][23] 罚则与附则 -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操作需报告董事会,情节严重者可处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25] - 会计师事务所若未按时提交报告、分包业务或存在审计质量问题,公司将扣减费用并不再续聘[2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若与法律法规冲突则以后者为准[27][28]
亚世光电: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旨在规范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中的监督职责,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独立董事需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年报内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及管理层的沟通 [1] - 公司管理层需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及时提供年度生产经营、投融资活动及财务状况等信息,并安排实地考察重大事项 [2]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2] - 独立董事需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会面,了解审计问题并签署书面记录 [2] - 独立董事需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提议、表决、回避等环节的合规性 [2] 独立董事异议与述职 - 若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可书面提议延期审议,董事会需采纳 [3] - 独立董事需向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涵盖参会情况、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审计机构沟通等内容 [3] - 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有异议时可发表意见并披露,经专门会议审议后可聘请外部机构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3][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
亚世光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1]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设人力资源部执行相关决议[2][10] 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4][5] - 委员会设独立董事担任的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并在无法履职时指定代理人[6] -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辞职需说明原因,人数不足时需补足[7][8][9] 职责权限 - 委员会制定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并向董事会建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12] -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议案,未采纳委员会建议需披露理由[13] - 董事薪酬议案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高管薪酬仅需董事会批准[14] 议事规则 - 会议需提前3天通知,紧急情况除外,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18] - 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投票,但每人仅能委托1人且最多接受1人委托[19] - 会议以现场为主,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宣布[21][22][23] 利益冲突与保密 - 涉及利益冲突的委员需披露并回避,未披露将导致表决无效[26][27][28] - 会议记录保存10年,委员需对议事项保密[28][30] 规则实施与解释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生效,与法律或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32][33] - 董事会负责规则的制定、修改和解释[35]
亚世光电: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共和国公司法》、 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
亚世光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核心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及深交所相关规则,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交易[1]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责任主体,董事长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及档案报送[2] - 董事会办公室是唯一授权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泄露内幕信息[3]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涵盖18类重大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超净资产20%)、控制权变更、重大诉讼等[3][4] - 定量标准明确:资产交易/抵押超30%、新增担保/借款超净资产20%、放弃债权/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构成内幕信息[4]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展至6类主体,包括股东(持股5%以上)、中介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及亲属关系人等[4][6] 登记管理操作规范 - 需完整登记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知悉时间/地点/内容等14项信息,首次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深交所[7] - 重大资产重组、高送转、控制权变更等9类事项必须报送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披露时需同步提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9][10] - 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涉及行政管理部门需按"一事一记"原则登记接触原因及时间[12][15] 信息流转与保密机制 - 内幕信息跨部门流转需经原持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备案,对外提供须董事会秘书审批[16][17] - 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文件传阅范围、禁止研报使用未公开信息、媒体采访前签署保密协议等[13][14][26] - 控股股东不得违规索取内幕信息,重大事项筹划前需与中介机构签订《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23][24] 违规追责与自查机制 - 内部人员违规将面临问责、赔偿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29][30] - 外部机构或个人违规将提请证监会处罚并保留追偿权,内幕交易查处结果需公告并报备监管机构[31][32] - 定期开展自查:年报/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核查知情人交易记录,2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理结果[31] 配套文件与执行体系 - 制度配套4个标准化附件:知情人档案表、进程备忘录、保密协议、禁止交易告知书[19][20][21][24] - 明确内控流程:知情人第一时间报备→董事会秘书组织登记→评估披露必要性→动态监控进展变化[11][12] - 教育培训常态化,确保知情人明确权利义务,从源头杜绝内幕交易[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