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30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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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12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搜狐财经· 2025-12-18 17:14
公司治理动态 - 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 [1] - 会议审议了《关于取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案》等文件 [1] 公司财务与经营概况 - 2024年1至12月,公司营业收入构成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占比90.73%,其他业务占比9.27% [1] - 截至新闻发稿时,公司市值为110亿元 [1] - 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81元 [1]
通裕重工(300185)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8 17:01
交易报告标准 - 一般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一般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一般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一般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一般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报告[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1] 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2] - 公司遭受单次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需关注[15] -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公司基本信息、经营方针等[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况变化需报告[17][18][10][11] -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需报告[18][10] - 5%以上股份股东股份被质押等情形需报告[18][11] 信息报告流程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 -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每月汇总重大信息台账[19] - 发生重大影响事项2小时内报告董事会办公室[19] - 报告义务人员知悉重大信息立即电话报告并2个工作日内交书面文件[21]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信息分析判断,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处理[21] - 公司管理人员敦促重大信息收集上报工作[23]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可追究责任[23]
通裕重工(300185)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8 17:01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9]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9]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说明会,需提前两个交易日公告[20][21]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相关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年度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等多项内容[12] - 中期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等多项内容[13] - 季度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4] 报告审议与编制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5] - 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等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48]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9]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公司需及时披露[29] - 若重大事件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应及时披露原因等,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33]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8] -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三个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30] - 重大事件在规定时点前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披露相关筹划等情况[31]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35]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20] - 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21][22]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0][29]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需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36] 人员报告义务 - 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在12小时内履行报告义务[41] - 报告义务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并两日内递交书面文件[43] - 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12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50] 制度检查 -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披露执行情况[43]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检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发现重大缺陷督促改正,不改则向深交所报告[43] 资料保存 - 董事等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6]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6] 保密与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58] -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62] 信息披露原则与豁免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66] -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信息可豁免披露[67]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7]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68]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豁免披露[68]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70]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被要求赔偿[73] - 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75]
通裕重工(300185)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8 17:01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7]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7]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7]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8]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是知情人[10] 档案及备忘录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5] - 重大事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报送备案[17] 违规处理 - 发现内幕交易2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结果[2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26] 登记备案工作 - 董事等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16] - 股东等知情人配合登记备案并告知情况[18] 重大事项管理 - 重大事项制作进程备忘录并督促人员签名确认[16] 信息流转登记 -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一事一记登记[20] 自查工作 - 公司定期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21] 信息告知与报备 -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时告知董事会秘书[18] - 董事会秘书核实后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18]
通裕重工(300185)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8 17:01
关联方界定 - 关联法人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6] - 关联自然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9] - 视同关联方情形涉及协议生效后或未来十二个月内、过去十二个月内规定情形[10] 关联交易规则 - 关联交易定价有国家定价执行国家定价,无则执行行业可比当地市场价等[16] - 交易双方按协议计算价款支付,财务跟踪变动报董事会备案[19] - 拟进行关联交易由职能部门提议案,说明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影响[21]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22]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2]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其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总数[2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33]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33]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33]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8] - 公司及子公司关联交易适用本办法,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适用[38] - 首次进行特定日常关联交易按关联交易金额适用规定[34] - 以后年度持续进行特定日常关联交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时预计当年金额,达标准提交审议[35] - 违反制度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相关人员依法担责,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权罢免[31]
通裕重工(300185)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2025-12-18 17:01
融资管理 - 公司及权属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注册、发行债券融资不适用本制度[2][3] -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权属企业财务部分别负责相关债务融资管理[6][8] 审批权限 - 单笔融资不同比例对应报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审批及累计上限[14] - 超上述权限融资事项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5] 合同与偿还 - 公司及权属企业按程序订立债务融资合同,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18] - 应保持足够现金流确保偿还本息[21] 办法规定 - 本办法由董事会修改、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23][24]
通裕重工(300185)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8 17:01
舆情工作组织 - 成立舆情工作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4] - 下设舆情工作办公室,设于党委宣传部门[6] 舆情监测与研判 - 监测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等互联网载体[8] - 定期会商研判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8] 舆情分类与处理 - 舆情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类[9][10] - 处理坚持依法依规、快速反应原则[11] 信息报告与保密 - 舆情信息先报工作组和董秘,重大舆情报组长[13] - 内部人员对舆情信息有保密义务[17] 后续工作与制度 - 处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后续报告[2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1]
通裕重工(300185)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8 17:01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相关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上述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
通裕重工(300185)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8 17:01
审计机构设置 -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中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4] - 审计中心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4] 审计计划与报告 - 审计中心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年审计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审计报告[7] 审计内容与频率 - 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高风险投资等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审计[14] - 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及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14] - 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境外项目或重要境外企业每年至少审计一次[14] - 对权属企业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一次[14] 审计项目管理 -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17] - 审计方案需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17] 审计流程 - 被审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计取证单做出书面回复[18] -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20] - 审计报告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下达[20] 审计整改 - 被审计单位是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22] -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规定时间内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22] -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规定期限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内部审计机构[22] - 内部审计机构适时组织审计整改情况“回头看”[23] 审计通报与结果应用 - 建立审计通报机制,对整改不力的可进行约谈[23] -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2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内部审计制度》废止[28]
通裕重工(300185)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8 17:01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