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北京君正(300223)
icon
搜索文档
北京君正(300223) - 内部审计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22:27
内部审计人员配置 - 公司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4] 审计计划与报告提交 - 审计部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工作报告[6]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7] - 审计部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8] - 审计部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6] 特定事项检查 - 审计委员会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特定事项检查一次并出具报告[8] -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检查一次[10]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13] 业绩快报审计 - 审计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进行审计[14] 内部控制相关 - 公司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鉴证报告[17] - 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17] - 审计部审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整改并后续审查[15] - 审计部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6] - 审计委员会应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6]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应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鉴证报告[18] -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18] 审计流程 - 审计部应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21] - 审计实施前三日以口头或邮件通知被审计对象[21] - 审计结束后十日内提出审计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23] -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可在送达后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书面反映[23] - 审计部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结论情况,可进行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23] 审计档案管理 -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规范和记录[26] - 内部审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27] 奖惩制度 - 对内部审计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29] - 对违规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处理[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 H 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33]
北京君正(300223) -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22:27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约每季度一次[2] - 特定情形应召开临时会议[5] - 董事长应10日内召集主持会议[6]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14日和3日通知[6] 会议变更 - 定期会议书面通知变更需提前三日发出[8] 会议出席 - 须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8] - 一名董事委托出席不超两名董事[9] 会议表决 - 一人一票,通常书面表决[12] - 提案决议须超全体董事半数赞成[12] - 担保事项有额外同意要求[13] 特殊情况 - 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3] - 提案未通过短期内不再审议[15] - 部分董事认为问题应暂缓表决[16] 会议记录 - 可全程录音并事先告知[17] - 秘书安排人员记录、纪要和决议[18][19] 决议执行 - 董事长督促落实并通报情况[22] 档案保存 - 会议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23] 规则生效 - 规则经股东会通过,H股上市生效[24]
北京君正(30022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22:27
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需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应审计[11] - 中期报告需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11] - 季度报告需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1] 信息披露 -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和非直通两种方式[9] - 信息应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发布,不得先于指定媒体[7]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书面申请[13]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3]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需说明情形是否消除[17]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等情况需进行业绩预告和内幕消息披露[18]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占比达一定标准需及时披露[28]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达一定标准需及时披露[30]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达一定标准需及时披露[32]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召开需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发通知[26]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需提前说明原因[26] - 股东提临时提案公司应及时发补充通知并披露[26] 信息管理 - 重大信息报告后由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后提交交易所[44] -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45]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48] 保密与合规 - 信息知情人员对未公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8]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5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有时间限制[74][75][76] 豁免与暂缓披露 - 拟披露信息属国家秘密等情形可豁免披露[63] - 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形可暂缓披露,符合条件且被泄露需核实披露[63][64] 投资者沟通 -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需预约,由证券办公室统筹安排[68] -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等与投资者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68]
北京君正(300223) - ESG管理办法(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22:27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1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 (环境、社会及管治)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结合公司业务及市场运行情 况,采用国内国际 ESG 主流标准兼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五条 本制 ...
北京君正(30022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22:27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H股募集资金管理按《香港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 ...
北京君正(300223) -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22:27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 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进行 检查。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 总监和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就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 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 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 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对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能力、独 ...
北京君正(300223) - ESG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5 22:27
ESG管理办法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与投资者、员工、合作伙伴、客户、社区组织、政 府及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公司ESG职 责的履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公司ESG报告,确保ESG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决策机构; (二)战略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 (环境、社会和治理)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结合公司业务及市场运行情况, 采用国内国际ESG主流标准兼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
北京君正(300223) - 公司章程(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22:27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H 股上市后适用) 二○二五年九月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北京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776681570。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11年5月31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年【】月【】日 ...
北京君正(300223) -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22:27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操守,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 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 历,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 ...
北京君正(30022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2025-08-25 22:27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 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