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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股份(3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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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股份(300512) -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8 17:01
战略决策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 成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5]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前三日通知成员[11] -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11]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11] 其他规定 - 战略研究小组成员可列席,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高管列席[11]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11] - 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书面报董事会[14] - 出席成员对所议事项保密[14]
中亚股份(300512) -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7:0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促进公司与投资者、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特定对象等主体之间的良性关系,加强公司与外 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 业板规范运作》)以及《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 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控制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 ...
中亚股份(30051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8 17:0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 ...
中亚股份(300512)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8 17:01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
中亚股份(300512)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7:0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 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1.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并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 报道、不实报道; 2.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 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总裁担任副组长, 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 ...
中亚股份(300512) -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7:0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 ...
中亚股份(300512)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2025-11-28 17:01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
中亚股份(30051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7:01
股份锁定与转让 - 上市满一年,新增无限售股份75%自动锁定,新增限售股份计入次年转让基数;未满一年,新增股份100%锁定[5] - 董事和高管当年未转让股份计入次年转让基数[5]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登记股份25%算本年度可转让法定额度[11]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所持总数25%,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转[12] 交易规则 -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3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11] 信息申报 - 在五个时间委托公司申报近亲属身份信息[4] - 保证申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5] 信息管理与披露 - 公司对董事和高管股份管理信息确认并反馈结果[5] - 股份变动二日内报告公司并在深交所网站公告[7] - 董事会秘书管理相关人员身份及持股数据,每季度查买卖披露情况[10] 离职与交易限制 - 离职后六个月内锁定其持有及新增股份,到期解锁无限售股份[14]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14] - 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14] 其他规定 - 持股5%以上股东参照执行[15] - 违规买卖收益归公司,情节严重处分或交相关部门处罚[17] - 违规买卖受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可要求引咎辞职[17]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2]
中亚股份(30051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7:01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与原则 - 促进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稳定投资者基础[4] - 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9] 信息披露规则 - 自愿披露法规外信息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8] - 公告应在指定报纸和网站第一时间公布[13] 沟通相关 - 服务对象包括投资者、媒体、分析师等[12]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信息[12] - 沟通方式有公告、股东会、网站等[12] 活动管理 - 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后及时披露主要内容[18] - 一对一沟通记录可公布并邀媒体报道[18] - 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并保证有人接听[18] - 在定期报告和网站公布邮箱地址[19] - 建立完备档案制度[19] - 定期报告前三十日尽量避免活动[19] 人员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事务负责人[22]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事务[22] - 工作人员需具备多方面素质和技能[26] 其他规定 - 特定情形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27] - 不得出现多种违规情形[2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5] -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8]
中亚股份(30051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8 17:0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0]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2] 协议签署与置换实施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六个月内实施[12] 专户数量与资金使用审议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改变用途及使用节余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通过[12] 关联人占用处理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10]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资金使用期限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5] 使用计划明确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风险披露 - 公司发现现金管理产品重大风险情形应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14] 资金归还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无法归还需提前公告[16] 专项审核与报告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25]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26]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6]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核查结论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6] 异常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并披露[27] 台账设立 - 会计部门应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27] 责任承担 -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29] - 董事、高管在资金使用中舞弊,应被罢免并追究责任[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