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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益通(30099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4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9] 银行对账单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或顾问[9] 项目论证与延期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募投项目预计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或顾问发表意见[1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内容[9][10]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资金使用原则与审批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按制度申请并审批[13]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3] 资金使用审议 - 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5][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8]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8]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在六个月内实施[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并公告[18][19][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结项时明确计划[20] 现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并公告[22][23] 用途变更与主体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董事会、保荐意见及股东会审议[25][26]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26] 内部检查与核查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0]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3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实际与预计资金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30] 配合督导与审计 - 公司配合保荐或顾问督导及会计师审计并提供资料[31] - 有募集资金使用需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31] 异常处理 - 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披露[31] - 保荐或顾问发现异常现场核查并报告深交所[33] 定期检查与报告 - 保荐或顾问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情况[33] - 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或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3] 违规处理 - 保荐或顾问发现违规或风险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3] 制度生效与修改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6]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37]
创益通(300991)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46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披露[13]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披露[13]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披露[1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披露[1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披露[1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报告[15]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5] 重大事项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需确认报告责任人并备案[6] -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7]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属重大风险[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变更[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属重大变更[22] 报告时间要求 -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件最先发生时24小时内报送重大事项有关文件[24] - 重大事件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的,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26] -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日内[34] 违规处罚 - 报告义务人未及时上报未造成损失,二次以上将处以记过等处分[32] - 报告义务人未及时上报造成损失,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处罚[32]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视为严重违规[32] 制度生效及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34]
创益通(300991)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9 21:46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 第一章 | 总则 | 1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 | 第三章 | 股份 | 2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2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4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 5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 5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7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8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 11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 14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 | 第五章 | 董事会 | 20 | | 第一节 | 董事 | 20 | | 第二节 | 董事会 | 22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 27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9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 30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 ...
创益通(300991)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46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 情。 第 ...
创益通(300991) - 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46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2] 印章管理 - 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有法律效力的印章[3] - 人事和行政部负责印章刻制、启用、留存和废止[7] - 公司公章刻制需经多级批准[12] - 印章废止资料由人事和行政部长期归档[14] - 印章保管遵循制衡、分散、负责原则[16] - 用章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21] - 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外出需总经理批准并多人携带[23] - 《印章使用登记簿》由保管人员建立并年底归档[31] 责任与制度修订 - 未执行原则公司有权追究责任[33] - 公司制度由董事会修订与解释[3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9]
创益通(300991)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9 21:46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 ...
创益通(30099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46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 应当提出辞任。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
创益通(30099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46
投资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形需股东会审议[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9] - 未达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批准[12] - 各级子公司特定对外投资未达规定标准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12] 投资流程 - 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立项前要考虑业务规模等并提投资建议[14] - 立项后成立评估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14] - 确定对外投资方案应考虑现金流量等关键指标并选最优方案[18] 财务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筹措资金等工作[14] -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外投资收益控制并设置明细账[19] 变更与处置 -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18] -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需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22] 项目终止 -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要按规定进行全面清查[22] -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3] - 财务部门要审核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会计处理[24] 报告与监督 -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24] -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权[24] - 审计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授权批准制度执行等多项内容[25][26] 办法生效与修改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0] - 本办法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31]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创益通(30099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46
管理原则与对象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原则[3]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7] 沟通内容与方式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等[7] - 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工作[8] - 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利用公益网络平台[9] 会议要求 - 特定情形下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2] - 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13] 工作规范 - 处理投资者诉求承担首要责任[20] - 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等[15] - 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编制并刊载记录表[16] 职责分工 - 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处理诉求等[1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19] -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活动和日常事务[20] - 管理部门职责有分析研究、沟通联络、公共关系等[23] 活动限制与要求 - 不得在活动中透露未公开信息等[26] - 举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可网上直播并提前公告[27] 人员培训与信息发布 -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29] - 通过互动易等渠道交流,发布信息保证公平准确[29] 来访接待与档案管理 - 接待上门来访投资者建立规范化档案[32] - 档案分类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32]
创益通(30099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46
关联交易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8][9]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5] - 与关联自然人单项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单项交易低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1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需提供反担保[16]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日常关联交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0] - 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公司定期向股东披露[20] - 公司可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人签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2]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1] 特殊情形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按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履行相关义务[27] - 公司不得对交易标的状况不清等六种情形的关联交易审议决定[29] 公告披露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协议主要内容等多项内容[30] 盈利担保 - 公司向关联人高溢价买资产等情形,交易对方应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31]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无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32] 价格跟踪 - 公司财务部跟踪关联交易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并报董事会备案[34] 子公司关联交易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需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33] - 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3] - 非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按交易标的乘参股或分红比例数额比照执行[3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7]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为准[37]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8]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3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0] - 制度发布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