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3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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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云(301003) - 关于新增或修订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2025-08-18 16:00
制度更新 - 2025年8月1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新增或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1] - 新增2项制度,修订32项制度[1][2] - 20项制度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2][4] - 20项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 - 需提交审议的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4] 信息披露 - 新增或修订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5] - 公告于2025年8月19日发布[7]
江苏博云(301003)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00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八月 1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 | --- | --- | | 第三章 | 股 份 5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5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7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8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8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2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5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8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27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27 | | 第二节 | 董事会 30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36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9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41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43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46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7 | | 第 ...
江苏博云(30100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00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 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格式参见附件一),将买卖 计划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联络单》后,应检查本 公司 ...
江苏博云(301003) - 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8 16:00
委员会设立 -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2][4] 提名与选举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当选须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4] 任职情况 -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一致[4]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前至少三天通知[13]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关联议题处理 - 关联委员回避,无关联委员过半数出席可开会,决议须其过半数通过[15] 规则生效与解释 - 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20] 术语说明 - “以上”含本数,“多于”“低于”“过”不含本数[18]
江苏博云(30100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00
会议召开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0] - 董事会秘书提前三天通知并提供资料,半数以上同意可不受限[10]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10] 会议举行 - 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11]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投票[11] 会议事项 - 特定事项经讨论且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6] - 行使特定职权需经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过半数同意[7] 其他 - 会议记录至少保存10年[12] - 公司提供便利支持并承担费用[3][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改[17]
江苏博云(301003)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00
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5] 任期与解聘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7] - 解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董事会均需提前一个月向本人提出[11] 职责分工 -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14]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授权代行部分职责[17] - 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18]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等事宜[19] 会议制度 - 出现特定情形,总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21] - 总经理办公会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召开[22] 总经理权限 - 总经理应实行回避制度,涉及关联交易需主动公开并报批[19] -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27] - 总经理享有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资金运用、资产处置和签订合同的决策权[29] - 总经理可根据工作分工授权具体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29] 报告制度 - 总经理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31] - 总经理应根据要求随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31] - 日常经营问题和总经理办公会议问题应随时向董事长报告[31] - 总经理报告可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31] 细则相关 - 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3] - 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4] - 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35]
江苏博云(30100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00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
江苏博云(30100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18 16:00
制度概况 - 公司制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 - 制度适用于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施行[14][15] 责任情形 - 八种情形追究责任人责任[4][5] - 四种情形从重或加重处理[6] - 四种情形从轻、减轻或免处理[8] 处罚申诉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警告等[16] - 处罚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董事会定[11] - 被追究者30日内可申诉复议[11]
江苏博云(30100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00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7] - 公司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7] - 公司应在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7] 业绩快报披露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7] 审计要求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重大事件[13] 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0] - 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0]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9] 定期报告审议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11]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应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以及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12]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4]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1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6]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6]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6]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负责人[20]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义务实施,发现重大缺陷督促董事会改正[20] 重大事件报告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22] 资质审核 -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机构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核[22] 股东信息告知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股权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27] 信息披露媒体 - 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30] 责任承担 -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1] 监督检查 -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监督并定期检查[33] 经营情况报告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经营等情况[34] 赔偿责任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致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5] 保密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37]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1]
江苏博云(30100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00
专户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使用决策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单笔或年度涉及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5%以下,由总经理决定[14] - 超5%以上,由董事会审批[1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6][33]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8] - 以自筹资金支付人员薪酬等,可在6个月内置换[18] 闲置资金补充与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需董事会审议[19]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流动好且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达计划募集金额,安排使用计划并披露[20]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21] - 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达五千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须股东会审议[23] - 拟投项目与计划变化或单个项目投入差异超50%,履行程序并披露[23] 债券与资金用途变更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改变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28]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主营业务,董事会做可行性分析[28] - 拟变更用途在董事会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公告[29] - 用于收购控股股东等资产,避免同业竞争并披露[2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30] - 达到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3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2]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34] 其他事项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4]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