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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环保(3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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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环保(301203) - 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12-10 19:18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 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 ...
国泰环保(30120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2-10 19:18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宗 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国 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保管董 事会印章。 证券事务代表作为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 ...
国泰环保(30120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2-10 19:18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年报需审计,半年报一般可不审计[15] - 年报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报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7]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20] 披露时间变更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书面申请,原则上只接受1次变更[20] 信息披露文件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募集等报告及定期、临时报告[11][12] - 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用外文需保证内容一致,歧义以中文为准[12] 披露流程 - 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交易所报备[12] 问询回复 -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问询并按要求公告[13] 保密制度 -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范围[9] 高管责任 - 公司董事、高管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6]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23] 股份变动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3] 信息变更披露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4] 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1] 业绩泄露处理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致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21] 重大事件义务履行时点 -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时点为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25] 重大事件筹划披露 - 重大事件筹划阶段出现特定情况,应披露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25]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达一定比例或金额需及时披露[27][28]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31] 担保事项披露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担保进展[28] 交付过户披露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未完成,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定期公告进展[26] 股东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需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37] 关联人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8] 信息发布渠道 - 依法披露信息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41] 豁免与暂缓披露 - 拟披露信息属国家秘密等可豁免披露,存在不确定性可暂缓披露[43][44]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46]
国泰环保(30120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2-10 19:18
(2025年12月修订)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
国泰环保(301203)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12-10 19:18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 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1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 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 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 ...
国泰环保(301203) - 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5-12-10 19:16
证券代码:301203 证券简称:国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30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及其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 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授权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 之日止。 三、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
国泰环保(301203)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5-12-10 19:16
证券代码:301203 证券简称:国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31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 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授权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 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 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概况 1、投资目的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投资 期限不超 ...
国泰环保(301203) -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2025-12-10 19:16
证券代码:301203 证券简称:国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9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度,在 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及"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 进行调整。本议案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 46.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2,600,000. ...
国泰环保(301203) - 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2025-12-10 19:16
证券代码:301203 证券简称:国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32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 超过 4,476.47 万元。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预计公司 2026 年度与关联方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建设")发生采购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 4,476.47 万元。 2025 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不超过 4,923.08 万元,2025 年 1 至 10 月公司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347.66 万元(未经审计)。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
国泰环保(301203)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12-10 19:16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2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