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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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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
证券日报网· 2025-09-24 21:2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质押品管理,以强化履约保障和完善风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1] 质押品范围 - 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可使用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作为质押品以取得国库定期存款 [1] - 政策性金融债券涵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1] - 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 [1] - 地方政府债券可跨地域质押,不受发行主体限制 [1] 质押计价与比例 - 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 [1] - 国债质押比例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 [1] - 地方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质押比例均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10% [1] 政策实施与调整 -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5年的相关旧通知 [2] - 此前已按原办法完成质押操作的业务不再另行调整 [2]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债券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质押品范围及比例等制度 [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
北京商报· 2025-09-24 19:33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 [1] - 政策涉及质押品计价标准、质押比例要求、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监测防控机制 [1][2] 质押计价与比例规定 - 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统一按债券面值计价 [1] - 国债质押比例要求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 [1] - 地方政府债券质押比例要求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10% [1] - 政策性金融债券质押比例要求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10% [1] 质押操作流程规范 - 商业银行以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参与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参照国债质押操作流程执行 [1] - 具体操作依据财库〔2006〕37号、银发〔2006〕337号、财库〔2014〕183号等相关规定 [1] 风险监测与防控机制 -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风险监测 [2] - 重点关注存款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 [2] - 当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经营状况恶化时,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及时收回资金 [2] - 资金收回后及时解除存款银行相应的债券质押 [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北京商报· 2025-09-24 19:33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的通知 [1] - 明确商业银行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时可用于质押的债券品种 [1] 合格质押品范围 - 合格质押品包括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1] - 政策性金融债券具体涵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1] - 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 [1] 地方政府债券质押规则 - 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品不受发行主体的地域限制 [1] - 允许地方政府债券跨地域进行质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