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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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布最新国库现金定存招投标结果 1年期下降3个BP
中国基金报· 2025-11-24 16:09
国库现金定存最新招投标结果 - 2025年11月24日,央行与财政部进行了两期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 [1] - 第十一期:中标总量为1200亿元,期限1个月,中标利率为1.73%,较上次下降3个基点 [1] - 第十二期:中标总量为800亿元,期限21天,采用多重价位中标方式,公告未披露中标利率 [1] 国库现金定存利率趋势 - 以1个月期国库现金定存利率为例,2025年整体呈走低趋势 [1] - 2025年2月利率为2.00%,3月上升8个基点至2.08%,7月大幅下降30个基点至1.78%,8月与9月持平,10月下降2个基点至1.76%,11月进一步降至1.73% [1] 国库现金定存业务性质与规则 - 国库现金定存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需足额质押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 [2] - 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包括1个月以上及1个月以内多种期限 [2] - 该业务通过利率招标进行,不设基本存款额,当期存款额全部作为竞争性招标量 [2] - 1个月以上期限采用单一价格招标,以边际中标利率作为当期利率 [3] - 1个月以内期限采用多重价格招标,以各中标银行投标利率作为其最终中标利率 [3] - 1个月以上期限招标结果公告披露金额、期限及利率,1个月以内期限仅披露金额和期限 [3] 市场解读与政策背景 - 业内人士认为,国库现金定存招标的实施体现了国库资金较为充裕 [2] - 中标利率的回落反映出市场资金面平稳,有助于降低银行净息差 [2] - 2025年10月,财政部与央行联合印发新规,旨在优化操作机制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同配合 [2]
财政部、央行进行了202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十二期)招投标
第一财经· 2025-11-24 10:43
事件概述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1月24日共同进行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 [1] - 本次操作是2025年的第十二期 [1][2] - 操作采用利率招标、多重价位中标方式 [1] 操作细节 - 中标总量为800亿元人民币 [1][2] - 起息日为2025年11月24日 [2] - 到期日为2025年12月15日 [2] - 存款期限约为21天 [2]
两部门加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
中国新闻网· 2025-09-26 10:3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央行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强化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质押品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1] - 政策核心是明确合格质押品范围、质押比率要求及统一操作流程,以加强履约保障 [1] 合格质押品规定 - 合格质押品限定为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金融债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1] - 已部分还本的债券被明确排除在合格质押品范围之外 [1] - 地方政府债券可作为质押品且不受发行主体地域限制,允许跨地域质押 [1] 质押品计价与质押比率 - 所有合格质押品均按债券面值进行计价 [1] - 针对不同类型的债券设定了差异化的质押比率要求:国债的质押比率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地方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质押比率均为110% [1] 操作流程与风险监测 - 商业银行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参与业务时,操作流程参照国债质押的相关规定执行 [1] - 财政部门会同央行将加强对存款银行经营风险与财务状况的监测,重点关注其资金存放安全性 [2] - 若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经营状况恶化,财政部门可会同央行及时收回资金并解除相应债券质押 [2] 违约事件处理 - 存款到期日若发生存款银行未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违约事件,将按存款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2] -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外部风险事件导致的违约,相关处置方案将由财政部会同央行协商确定 [2]
中国两部门: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
中国新闻网· 2025-09-25 04:24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强化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质押品管理[1] - 通知旨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履约保障[1] 合格质押品范围 - 商业银行可使用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作为国库定期存款的质押品[1] - 地方政府债券可跨地域质押,不受发行主体地域限制[1] - 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1] 质押品计价与质押比例 - 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1] - 国债质押比例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1] - 地方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质押比例均为110%[1] 操作流程与风险监测 - 地方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参与业务时参照国债质押操作流程执行[1] -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存款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1] - 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经营状况恶化时,财政部门可会同人民银行收回资金并解除债券质押[1] 违约事件处理 - 存款到期日如发生银行未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等违约事件,按存款协议约定处理[2] - 若违约与不可抗力或外部风险事件有关,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协商确定处置方案[2]
【新华解读】国库定存质押品管理迎强化 精细化规范筑牢资金安全防线
新华财经· 2025-09-24 22:2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质押品管理,以强化履约保障、完善风控机制,确保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安全 [1] - 政策核心在于全面强化质押品管理机制,该机制是国库现金管理的核心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在获取国库现金存款时必须提供足额、合格的债券作为质押 [2] 质押品管理机制的具体变化 - 根据此前政策,质押品主要为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其中国债质押比例为105%,地方债质押比例为115%,即商业银行每获得100元存款需提供面值105元国债或115元地方债作为担保 [2] - 新规细化了质押品选择、估值和违约处置机制,引入更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工具,旨在构筑对参与银行、担保品与市场波动的全方位动态监测体系 [2] - 建立了更加精细化的风险管理框架,根据债券类型、期限和流动性特征设定差异化质押率,改变了以往相对统一的质押比例 [2] 制度演进与市场影响 - 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已推进近二十年,质押品制度从最初单一的国债质押,演进为涵盖国债、地方债等多品种的体系,并从固定质押比例发展到动态调整机制 [4] - 该制度不仅保障了资金安全,还促进了债券市场流动性提升,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创造了更有利的市场环境 [3] - 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已成为观测市场流动性状况的重要窗口,各地中标利率逐渐成为反映区域资金面状况的参考指标 [3] 操作规模与成效 - 截至2022年末,中央和地方财政累计操作国库现金管理规模超过20万亿元,未发生一起资金损失事件 [5] - 近期地方操作案例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完成一期200亿元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中标利率为0.8% [5] - 浙江省完成规模达420亿元的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期限3个月,中标利率在0.8%-1.1%之间 [5] 未来发展方向 - 监管部门明确表示将适时推动使用债券市值为计价基础的动态盯市调整,并引入违约处置机制,意味着风险管理将更加精细化和市场化 [5] - 有专家建议在实现省级全覆盖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会城市先行先试,推动国库现金管理向纵深发展 [5] - 随着政策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将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降低商业银行融资成本、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6]
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
证券日报网· 2025-09-24 21:2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质押品管理,以强化履约保障和完善风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1] 质押品范围 - 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可使用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作为质押品以取得国库定期存款 [1] - 政策性金融债券涵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1] - 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 [1] - 地方政府债券可跨地域质押,不受发行主体限制 [1] 质押计价与比例 - 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 [1] - 国债质押比例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 [1] - 地方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质押比例均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10% [1] 政策实施与调整 -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5年的相关旧通知 [2] - 此前已按原办法完成质押操作的业务不再另行调整 [2]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债券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质押品范围及比例等制度 [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
北京商报· 2025-09-24 19:33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 [1] - 政策涉及质押品计价标准、质押比例要求、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监测防控机制 [1][2] 质押计价与比例规定 - 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统一按债券面值计价 [1] - 国债质押比例要求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 [1] - 地方政府债券质押比例要求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10% [1] - 政策性金融债券质押比例要求为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10% [1] 质押操作流程规范 - 商业银行以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参与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参照国债质押操作流程执行 [1] - 具体操作依据财库〔2006〕37号、银发〔2006〕337号、财库〔2014〕183号等相关规定 [1] 风险监测与防控机制 -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风险监测 [2] - 重点关注存款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 [2] - 当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经营状况恶化时,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及时收回资金 [2] - 资金收回后及时解除存款银行相应的债券质押 [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北京商报· 2025-09-24 19:33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的通知 [1] - 明确商业银行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时可用于质押的债券品种 [1] 合格质押品范围 - 合格质押品包括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1] - 政策性金融债券具体涵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1] - 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 [1] 地方政府债券质押规则 - 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品不受发行主体的地域限制 [1] - 允许地方政府债券跨地域进行质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