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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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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新规!证监会,发布!
新华网财经· 2026-03-07 11:25
新规核心内容与市场影响 -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旨在落实《证券法》相关制度,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新规将于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1] - 新规在梳理境内外实践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的短线交易监管安排 [1] - 新规共十二条,前期已充分征求并采纳市场意见,各方评价积极,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提升交易便利性 [2] - 证监会下一步将组织落实新规,持续优化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并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3] 新规具体条款要点 - **明确适用主体与券种**: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或卖出时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者须遵守短线交易制度;将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监管范围 [4] - **明确持股与交易时点认定**: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股合并计算 [4] - **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相关操作、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同时规定若涉及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 [4] - **便利专业机构与中长期资金**: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户的情形(如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保险资金、私募资管产品等),按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若相关产品或组合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则不予单独计算 [4]
证监会发布,明确短线交易监管
证券时报· 2026-03-06 23:49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核心要点 - 中国证监会于3月6日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4月7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交易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并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 [1] 规定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 - 适用主体为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计算基数明确为境内外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包括A股、B股、H股及新三板公开转让股份) [3] - 适用证券范围除股票外,还包括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债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 - 明确短线交易买入、卖出行为指支付对价导致证券数量增加或为获取对价导致证券数量减少的行为,买卖时点统一认定为证券过户登记日 [3] 境内机构产品持股计算规则 - 对境内机构产品单独计算证券持有量,主要基于不同产品或组合若独立开立账户、规范运作,其跨产品短线交易风险较低 [2][3] - 若产品或组合由同一管理人统一决策或受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在交易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则不予单独计算持股 [4] - 按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股的情形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7] 境外投资者持股计算规则 - 对于按照产品或组合开立证券账户或拥有北向投资者身份识别码的外资公募基金,按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以实现“内外一致”并吸引境外增量资金 [6] - 按产品单独计算持股的外资公募基金需按月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沪深港通持有的证券数量 [6] - 同一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等各渠道持有的境内同一公司证券数量应合并计算,以防规避监管 [6] 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 - 《规定》明确了13种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相关操作、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 [9] - 豁免旨在覆盖因产品机制安排等客观因素导致、市场已有明确预期的持股变动,且未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获利的情形,与境内外监管经验一致 [9][10] - 若相关豁免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 [9]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3-06 22:32
《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核心内容总结 - 中国证监会为落实《证券法》并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制定发布了《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于2026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 [1] 适用主体、券种范围与认定标准 - 明确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于在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以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该身份的适用主体 [2] - 将“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范围细化为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 [2] - 明确买卖行为的交易时点认定为证券过户登记日 [2] - 规定大股东持股比例需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合并计算 [2] - 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需合并计算 [2] 豁免适用情形 - 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了13种可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监管的情形 [2] - 豁免情形具体包括: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相关的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以及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 [2] - 同时规定,若相关豁免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 [2] 对专业投资机构的特别安排 - 对于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规定可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 [2] - 适用此单独计算规则的专业机构范围广泛,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2] - 此安排旨在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 [2] - 同时明确,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2] 市场反馈与后续安排 - 证监会在规定出台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和调研,相关意见建议已得到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 [3] - 市场各方对《规定》的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其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提升交易便利性 [3] -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的落地实施工作,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 [3]
刚刚!证监会,深夜发文!事关短线交易
券商中国· 2026-03-06 22:11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旨在落实《证券法》相关制度,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新规将于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1] 监管规定主要内容 - 明确短线交易制度的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 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或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 [2] - 将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监管范围,细化监管要求 [2] - 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 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 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 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2] - 明确13种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的情形 包括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 [2] - 规定豁免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将不予豁免 [2] - 对由专业机构管理并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 适用对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2] - 规定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股 [2] 市场反馈与后续安排 - 证监会在制定过程中已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建议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 [3] - 市场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提升交易便利性 [3] -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的落地实施工作,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并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3]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财联社· 2026-03-06 21:53
证监会发布《短线交易监管规定》核心内容 1) 明确适用主体、券种范围与认定标准 - 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为:买入与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或董监高身份者,以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该身份者 [1] - 监管券种范围明确包括“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具体涵盖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1] - 买卖交易时点认定为证券过户登记日 [1] - 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合并计算 [1] - 境外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持有的同一公司证券数量需合并计算 [1] 2) 明确豁免适用情形 - 根据《证券法》授权,明确规定了13种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监管的情形 [1] - 豁免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ETF的认购、申购与赎回,股权激励相关的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以及欺诈发行被责令回购等 [1] - 同时规定,若相关豁免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 [1] 3) 对专业投资机构的特殊计算规则 - 对于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持股计算以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为单位单独进行 [2] - 适用此规则的专业机构及产品包括:内资与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2] - 此规则旨在便利交易,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 [2] - 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则不予适用单独计算规则 [2]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发布· 2026-03-06 21:53
监管新规发布 - 中国证监会为落实《证券法》并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2] - 该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2] 核心监管安排 - 明确适用主体为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以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主体[3] - 明确“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3] - 明确买卖行为发生时点的认定标准为证券过户登记日[3] - 明确大股东持股比例需合并计算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境外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也需合并计算[3] 豁免适用情形 - 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了13种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的情形[3] - 豁免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相关的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3] - 同时规定,若相关豁免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3] 对专业投资机构的特别规定 - 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户的情形,按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3] - 适用此单独计算规则的机构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3] - 此举旨在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3] - 同时明确,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3] 市场反馈与后续安排 - 证监会在规定出台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4] - 市场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提升交易便利性[4][5] -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的落地实施工作[5]
证监会明确13种短线交易豁免情形
第一财经· 2026-03-06 21:52
新规核心内容 -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旨在落实《证券法》并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 [1] - 规定共十二条,系统梳理境内外实践,回应市场关切,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监管安排 [1] 适用主体与证券范围 - 适用主体包括: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者,以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者 [1] - 适用证券范围包括“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监管要求被细化明确 [1] 持股与交易时点认定 - 买卖时点认定为证券过户登记日 [1] - 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 [1] - 境外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需合并计算 [1] 豁免适用情形 - 根据《证券法》授权,明确了13种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的情形 [1] - 豁免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的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 [1] - 同时规定,若相关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 [1] 专业投资机构特殊安排 - 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户的情形,按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 [2] - 适用此安排的专业机构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2] - 此安排旨在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 [2] - 同时明确,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股 [2] 市场反馈与后续安排 - 规定在出台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 [2] - 市场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提升交易便利性 [2] -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并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