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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黄牛”骗保何以得逞?
新浪财经· 2026-01-28 08:14
行业核心事件 - 在浙江嘉兴的交通事故人伤理赔领域,存在一个被称为“人伤黄牛”的非法职业中介团伙,他们通过诱骗伤者修改病历、夸大病情、获取虚假伤残鉴定,进而提起虚假诉讼以骗取高额保险赔偿款,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2] - 该团伙的运作模式包括:在医院通过护工以每条200元的价格精准获取伤者信息,以“零风险、高赔偿”为诱饵低价买断伤者索赔权,指使他人伪造篡改病历,教唆伤者在司法鉴定中虚假陈述,最终通过民事诉讼骗取保险金 [10] - 自2015年2月至2023年9月,以焦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非法骗取事故理赔款总计130余万元,并从中获利49万余元 [10] 案件调查与侦破过程 - 2023年12月,浙江省检察院在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中发现3起案件疑点,受害者均被评定为十级精神伤残,但CT影像显示无出血点,线索被移交至嘉善县检察院 [5] - 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走访医院、核实保险记录等多维度核查,发现多起案件存在病历修改、单方委托鉴定、伤者复查记录异常、鉴定问答表述雷同等疑点,且代理人均指向焦某 [5] - 调查发现,由焦某代理的案件伤残等级评定比例和理赔率畸高,存在系统性造假嫌疑 [5] - 为突破专业壁垒,三级检察院成立专家团队,并邀请3名省内权威专家参与审查,最终确认“伤者被鉴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缺乏充分依据”,推翻了鉴定意见 [6] - 专案组以“脑震荡后综合征十级精神伤残鉴定”为突破口,建立数据监督模型,通过分析银行流水、就诊记录、保险理赔等海量数据,排查出237条可疑线索,最终锁定27件精神伤残和13件肢体伤残十级理赔造假重点线索 [7] - 经进一步审查,总计12起精神伤残和5起肢体伤残的司法鉴定报告被推翻 [7] - 2024年8月,以焦某为首的5名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初期审讯陷入僵局,后通过梳理可视化证据链条及突破被诱骗伤者的攻守同盟,最终使嫌疑人全盘交代 [8][9] 司法与监管行动 - 2024年5月7日,公安机关依据被推翻的3份伤残鉴定,对焦某立案侦查 [6] - 2025年2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焦某等5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同年8月11日依法提起公诉 [10] - 在刑事打击的同时,民事法律监督同步推进:嘉善县检察院发出1件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8件;嘉兴市检察院发出1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11] - 2025年3月,嘉兴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将8起案件发回重审,1起进行民事再审,1起得到纠正,总计10起案件的原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被撤销,并根据伤者真实情况重新核定赔偿金额 [11] - 针对暴露出的行业漏洞,嘉善县检察院于2025年5月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开展专项督查,并联合金融监管局、卫健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鉴定领域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意见》,以构建长效打击机制 [11] 行业暴露的问题与监督要点 - 该系列案件暴露出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监管漏洞,以及保险理赔环节存在风险 [11] - 检察机关总结,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强化实质审查,破除“唯鉴定论”,重点把握三大监督要点 [12] - 监督要点一:审查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与同一性,重点核查影像学资料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病历材料是否完整一致、有无被篡改,并比对病历与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12] - 监督要点二:审查鉴定过程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关注客观指标测量是否准确、伤者自述是否与检查结果相符、鉴定结论引用的标准条款是否与实际相符,并科学分析伤病关系 [12] - 监督要点三:审查鉴定意见的逻辑性与关联性,重点分析“分析说明”部分的论证是否严密符合医学逻辑,并将鉴定意见置于全案证据体系中综合判断,比对伤者行为表现是否与伤残程度相符 [13][14]
一枚印章揭开虚假诉讼之谜
新浪财经· 2026-01-11 07:42
案件核心事实与过程 - 某建筑公司时任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何某,在合同上伪造公司印章,进而诈骗他人财物[2] - 2023年4月,一租赁公司将何某及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支付租赁费用[2] - 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从未授权何某签约,且合同所盖公章“并非公司所有”,系何某“个人私刻”,何某对此未反驳并坦然承认[2] - 法院据此判决何某承担全部民事债务责任,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2] - 2024年4月,一起诈骗案被移送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2] - 2025年初,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依托“涉民刑事案件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对案件进行审查[2] 检察院调查发现的关键矛盾与证据 - 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庭审时坚称“公司只有一枚备案印章”[3] - 调查发现该公司有多枚印章,且均由公司财务人员保管,没有公司授权无法使用,此事实与李某陈述存在重大矛盾[3] - 审查何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发现,其在民事诉讼中关于“私刻公章”的陈述纯属谎言[3] - 在民事诉讼开庭前一天,李某曾召集何某及公司多名高管开会,明确指示何某开庭时要称印章是自己所刻[3] - 庭审结束后,公司高管叶某给何某发信息要求其“立即跑路”,并转去500元“路费”[3] - 公司财务人员证实,公司有多枚印章同时使用,涉案印章是其中之一,不管谁需要都可拿去使用[4] - 2024年2月,公司负责人授意将涉案印章丢弃[4] - 调取的建筑公司与某单位签订的标的额达146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其他合作方签订的多份租赁合同,均发现加盖的印章与涉案印章一致[4] - 何某交代,印章是李某让其小舅子刻制的,自项目开始便交由他使用[5] 检察院的法律认定与案件结果 - 检察院认定,何某租赁钢板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属于职务行为[5] - 涉案印章是建筑公司实际使用的重要业务章[5] - 租赁公司基于交易习惯以及何某的职务身份,相信其代表公司签约,完全合理,并无过错[5] - 建筑公司不仅管理混乱,更精心策划骗局,企图逃避债务[5] - 依据民法典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以法人名义在职权范围内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原则上应由法人承担[5] - 租赁公司基于交易习惯与何某职务身份所形成的合理信赖,应受法律保护[5] - 2025年6月,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5] - 2025年12月17日,法院再审改判,由该建筑公司与何某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判决已经生效[6]
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检察院受理304件相关案件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6 21:09
专项监督行动概况 -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期间,共办理涉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15件 [1] - 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涉民营企业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的集中区域频发 [1] 套取住房公积金虚假诉讼的监督与成效 - 公积金是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虚假诉讼套取行为严重影响其管理秩序并损害司法公信力 [2] - 专项监督中,依职权受理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案件304件,监督法院撤销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裁定229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49件,提出抗诉26件,法院全部采纳并改判 [2] - 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魏某某先后89次伙同他人虚构借贷关系,通过司法程序帮助他人套取公积金获利 [2] - 行业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线索,并向外省检察机关移送线索66件,该省检察机关据此提出的批量性监督意见获法院采纳 [2] 惩治逃废债虚假诉讼的举措与成果 - 为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行业通过“债权转让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大数据模型开展专项监督,已完成三批重点线索筛查,已正式立案58件 [3] - 已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件并获采纳,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罪、拒执罪线索2件,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2人 [3] - 2024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虚假诉讼中发现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8件(不含套取公积金类案件),其中6件公安机关已立案 [3] 跨部门协同与长效机制建设 - 虚假诉讼案件涉及民事与刑事领域,存在“刑民交叉”情况 [3] - 行业与公安机关会签工作办法,明确了在打击虚假诉讼中的职责分工及办案流程,将实践经验固化为长效联动机制 [3]
多维度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新浪财经· 2025-12-24 04:12
文章核心观点 - 虚假诉讼案件频繁出现,成为债务人逃废债的手段,并呈现类型多样化、手段隐蔽化、领域扩张化的新特点,对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诚信构成严重隐患[1] - 我国已建立包括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多项司法解释在内的完善立法体系来治理虚假诉讼,并针对新情况不断完善惩治手段[1] - 强化虚假诉讼治理需从制度完善、技术赋能、部门协作及普法宣传等多维度构建全流程防控体系[1] 虚假诉讼的现状与特点 - 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1] - 当前虚假诉讼呈现类型多样化、手段隐蔽化、领域扩张化的新特点[1] - 其领域逐渐从传统的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向执行异议之诉、破产债权申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蔓延[1] 治理虚假诉讼的法律与政策框架 -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恶意串通提起诉讼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应驳回请求并可视情节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即使原告申请撤诉也应判决驳回其请求[1] - 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以相应刑罚[1] - 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的七种典型行为并完善了认定标准[1] - 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工作意见,细化了虚假诉讼的甄别标准、线索移送程序及部门协作机制[1] - 今年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明确规定对恶意串通者驳回诉求并处罚,涉嫌犯罪则移送公安机关[1] 强化治理的建议方向 - 完善制度设计,细化认定标准,明确“捏造事实”边界,并强化包括刑事、民事赔偿及信用惩戒在内的责任追究以提高违法成本[1] - 运用技术赋能,通过建立大数据监督平台整合多部门数据进行分析,并开发智能辅助审查系统以提升虚假诉讼发现能力[1] - 加强部门协作,推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更紧密的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1] - 强化普法宣传,通过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引导诚信诉讼,让公众知晓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与危害[1]
监督申请人不服判决,原来是因为误工费
人民网· 2025-06-13 09:11
案件背景 - 2023年10月深圳出租车司机彭某与王某因抢客发生肢体冲突 彭某致王某轻微伤后被行政拘留并罚款[1] - 王某提起民事诉讼索赔6600余元 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医疗费640元及误工费1000元(按10天×100元/天计算)[1] - 彭某不服判决 以王某伪造误工证明为由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指出王某受伤次日仍正常运营出租车[1] 争议焦点 - 误工费认定成为核心争议 法院依据医疗机构"建议休息10天"证明及王某自由职业身份判定每日收入100元[1] - 检察院调查发现关键矛盾点:王某在医疗机构称右肩伤 在公安机关称左肩伤 司法鉴定显示左肩无损伤[2] - 微信交易流水证实王某在医嘱休息期间仍正常载客 收入未受明显影响[2] 调解结果 - 王某承认未实际误工 但坚持要求除医疗费外的补偿 彭某拒绝接受"欺骗性索赔"[2] - 检察院采取"背靠背"调解:向彭某释明故意伤害需担责 向王某警示虚假诉讼风险[2] - 双方达成和解:王某退还200元误工费 彭某撤回监督申请 纠纷历时数月后终结[2] 行业影响 - 案件凸显出租车行业竞争激烈 司机抢客行为易引发冲突[1] - 自由职业者收入证明缺乏统一标准 误工费认定存在操作空间[1][2] - 电子支付流水成为关键证据 对传统误工证明形成挑战[2]
亿元工程合同 “无中生有”?普邦股份原收购标的突爆离奇谜团
上海证券报· 2025-04-03 02:31
并购交易与业绩表现 - 普邦股份2015年收购深蓝环保100%股权 深蓝环保在4年对赌期内均"踩线"完成业绩承诺 但2019年后业绩迅速下滑[6][23] - 2023年普邦股份将深蓝环保转让给广州德赛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德赛银链科技有限公司[12] 争议合同与债务纠纷 - 佳和建设称在不知情情况下与深蓝环保签订四地六份工程合同 涉及工程款1.28亿元 后被法院调解确认欠款6000万元[6][7][8] - 佳和建设否认合同真实性 称在左贡县、芒康县未开展业务 且部分合同仍使用已废止的"昌都地区"名称[14][15] - 普邦股份公告显示2017-2020年对佳和建设应收账款约1亿元 2020年全额计提坏账[17] 财务与法律疑点 - 调解书显示佳和建设委托律师曾某否认接受过委托 称授权材料系深蓝环保律师伪造[11] - 深蓝环保注册地址实际无该公司办公 且原董事长谢非称已离职3年[20][22] - 广发证券保荐人称收购前已详细核查深蓝环保项目 但督导依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22] 项目真实性核查 - 左贡县、芒康县住建局表示未查询到调解书所述项目 江达县确认佳和建设中标两个自来水项目但金额低于调解书[22] - 普邦股份称有合同、验收单和回款记录 佳和建设解释回款可能通过伪造营业执照开设账户完成[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