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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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 明起施行
央视新闻· 2025-08-25 10:41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1] - 该罪名是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密切关联 [1] -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此类案件23.02万件,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1] 刑事法网严密化 - 明确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覆盖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 [2] - 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2] 主观要件认定标准 - 严格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前提 [2] - 修改完善明知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2] - 对涉银行卡帮助行为要求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明知",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2] 入罪标准调整 - 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不再单纯依据数额标准 [3] - 即使未达到原解释3000元至10000元数额标准,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性质特殊等情节的仍可定罪 [3] - 特别明确对"卡农"等犯罪链条底端人员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3] 加重处罚标准优化 -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加重处罚数额标准 [3][4] - 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普通侵财犯罪的,下游犯罪升档量刑标准为50万元 [4] -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的,下游犯罪升档量刑标准为500万元 [3][4] - 2015年解释将"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确定为10万元 [4] 从宽处罚情形 - 增加"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轻处罚情形 [4] - 针对尚不构成立功但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的行为人 [4] - 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4]
浦江说法丨“黄金投资”梦碎,牵出幕后隐秘犯罪链条
搜狐财经· 2025-08-18 16:57
案件概述 - 案件起因于警方在2023年10月于上海某金店成功劝阻一名受骗购买大量黄金的男子 [2] - 该案件被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并于2025年2月2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 主要涉案人员梁某和张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3] 犯罪手法与流程 - 犯罪链条起始于线上投资骗局,诱骗受害者购买黄金并邮寄以充值虚假投资平台 [2] - 梁某负责接收黄金快递,通过火烧方式检验真伪后,将黄金交给指定的联系人张某 [2] - 张某收到黄金后,联系收购人员并安排“水客”将黄金转移至境外 [3] - 两名涉案人员均明确知晓所处理的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 [3] 涉案金额与法律依据 - 经查证,梁某接收并转移的黄金总价值超过人民币202万元 [3] - 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 [5]
为规避追查,诈骗分子“谍战片”式运输黄金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6-04 11:55
诈骗手法分析 - 诈骗分子通过微信炒股群塑造"股市达人"和"经济学专家"人设,诱导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理财App并加入学习交流群 [2] - 群内发布虚假高收益投资项目截图,制造抢购假象以降低被害人戒备心理 [2] - 采用"实物存款"模式,诱骗被害人购买黄金并邮寄至指定地址,App虚假显示双倍到账金额(如20万元购金显示40万元到账) [3] - 通过冻结账户、要求追加投资等手段持续施骗,最终关闭App并拉黑被害人 [3] 犯罪链条运作 - 境外主谋"阿明"通过加密通讯软件"飞机"指挥境内团伙,使用可销毁记录的通讯工具规避侦查 [4] - 犯罪网络包含三级结构:境外指挥层("阿明")、境内协调层(黄某)、执行层(7名"取件手") [4][5] - 采用"谍战式"物流方案:专人定点签收黄金→转交协调人→放置秘密交接点→境外确认销赃 [5][6] - 半月内转移多地被害人上千克黄金,单笔涉案金额达20万元(7根50克金条) [3][6] 司法侦破过程 - 检察机关通过黄金流转链条锁定证据:购买凭证→物流轨迹→签收录像→资金流向 [7] - 关键证据包括:快递员取件记录、贵重物品签收视频、手机定位数据、转账记录等 [7] - 已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毛某被提起公诉 [1][8] - 正在追查其余6名取件手及境外诈骗分子,案件涉及江苏/江西/广东等多地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