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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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分析师收费23万给利通电子写研报被判刑 还被罚款20万
新浪财经· 2025-12-24 15:56
案件判决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东方某证券公司两名分析师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1][5] - 两名分析师均被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5] - 法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8] - 法院判决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4][8] 涉案人员与机构 - 被告人邹某原系东方某证券公司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出生于1988年 [3][7] - 被告人程某原系该公司研究所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出生于1987年 [3][7] - 涉案公司为东方某证券公司 [1][3][5][7] 犯罪事实 - 两名分析师利用职务便利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以提升其股票关注度 [1][5] - 2023年4月,二人接受宋某甲请托,由邹某负责组织撰写利通电子的研究报告,程某承担沟通联络及现金转送工作 [3][7] - 邹某实际收取好处费18万元,程某实际收取好处费5万元,共计23万元 [4][8] 案件处理过程 - 2024年12月,程某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 [4][8] - 2025年1月13日,邹某、程某分别在家中和公司被上海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4][8] -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如数冻结 [4][8]
沪上某券商首席给上市公司写研报,一篇好处费:18万
新浪财经· 2025-12-24 14:58
事件概述 - 上海某券商两名分析师因有偿撰写研究报告并收受好处费被法院判定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8] - 涉案分析师原供职于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 其中邹某为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 程某为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 [2][8] 涉案人员与机构 - 被告人邹某 1988年出生 博士研究生文化 原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 [2][8] - 被告人程某 1987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文化 原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 [2][8] - 涉案公司为东方某有限公司 简称东方某公司 [4][10] 犯罪事实 - 2023年4月 邹某与程某接受宋某甲请托 利用邹某作为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的职权 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 目的是增加该公司股票的市场关注度 [4][10] - 邹某负责组织研报撰写 实际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8万元 [4][10] - 程某负责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 实际收取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4][10] 司法程序与判决 - 2024年12月 程某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 [5][10] - 2025年1月13日 邹某与程某分别被传唤到案 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赃款已被如数冻结 [5][10]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两人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10] - 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6][10] - 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7][10]
用“奥特曼贴纸”当演唱会入场暗号?可“刑”!
环球网· 2025-12-15 09:45
案件概述 -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公布一起利用明星演唱会牟利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1] - 案件涉及2023年张学友演唱会及2024年4月26日至5月5日陈奕迅演唱会[1] - 负责演唱会安保工作的某公司分公司将部分验票及安保人员调配业务外包给赵某[1] 作案手法 - 赵某招募李某、许某担任临时保安负责检票工作[1] - 赵某结识王某 王某通过社交平台寻找未购票粉丝并收取费用[1] - 王某向每位付费粉丝收取1500至2000元费用 并发放奥特曼贴纸作为暗号[1] - 粉丝将贴纸贴在身份证边角 从李某、许某值守的特定安检闸口通过[1] - 两人在两场演唱会中共计放行126名无票粉丝 非法获利19.4万余元[1] 法律定性 - 法院认定赵某、王某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 - 李某、许某作为临时保安 被赋予核验门票、放行观众、排除无票人员的职责与决策权 符合该罪主体定义[3] - 赵某作为业务负责人 王某负责招揽粉丝 通过支配、利诱李某、许某利用其职务便利[3] - 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环境[3] 判决结果 - 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3万元[1] -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1万元[1] - 一审宣判后 检察机关未抗诉 被告人未上诉 判决已生效[2] - 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获利较少等情节 检察机关对李某、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3] 行业影响与警示 - 演唱会、体育赛事等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有序运行依赖各环节参与者的责任担当[4] - 利用大型活动管理漏洞及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侵犯职务廉洁性和公司管理制度 达到法定数额将被追究刑事责任[4] - 平台方应积极履行管理责任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监督 从源头上防范此类行为[4] - 需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生态[4]
放贷1亿收30万元好处费,上海某农商行90后客户经理被判5年半
新浪财经· 2025-12-12 18:02
案件概述 - 上海农商银行宝山支行一名客户经理庄某因违法发放贷款及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 - 庄某在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审核发放贷款[1] - 其行为涉及向23家公司违规发放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总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1][6] 违规操作细节 - 庄某在明知贷款中介石某介绍的客户材料存在虚假财务数据的情况下未履行审查义务[1][5] - 贷款发放后庄某多次从中介石某处收取好处费总计30余万元人民币[1][6] - 经审计23家涉案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提交的材料均含有虚假财务数据[2][6] 贷款风险暴露 - 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共有8家涉案公司贷款逾期未偿还[2][6] - 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涉及总金额达人民币2100万元[2][6] 司法审理与判决 - 一审法院认定庄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6] - 庄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获得从轻处罚[3][6] - 庄某上诉称贷款金额认定不当且其有检举行为但未被二审法院采纳[3][7]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4][7][8]
六轮审判官司未了 中融信托8550万元“咨询服务费”究竟如何界定
经济观察网· 2025-07-19 20:31
信托贷款及融资事件 - 2013年中融信托通过12个信托项目向山西交投提供155亿元信托贷款 [1][4] -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以出具远期回购函方式为融资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4] -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通过中融信托、云南国际信托、国投信托三家机构共引入234.7亿元资金投向山西交投 [4] 资金流向及费用支付 - 中融信托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向刘洋控制账户转入8550万元 [2] - 刘洋通过北京康盛律所和太原普利行账户接收中融信托支付的7400余万元 [5] - 刘洋通过太原普利行账户向金元证券收取1150余万元好处费 [5][7] 涉案公司及人员关系 - 太原普利行由盖起军持股50%并实际经营 [6] - 金元证券作为委托人参与"中融-晋融4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7] - 周柏林时任中融信托基础设施及能源产业部总经理助理 [4][5] 司法审判过程 - 案件经历6轮审判程序最终维持原判 [2][13][14] - 最终判决刘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1年、盖起军洗钱罪5年6个月、周柏林行贿罪3年7个月 [13] - 刘洋计划申请再审主张费用性质为中介费而非贿赂 [3][15] 公司背景信息 - 中融信托曾用名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23年被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托管 [5] - 北京康盛律所2004年成立 太原普利行2009年成立 [6] - 金元证券2002年成立 由首都机场集团控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