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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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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关问题分析
案件核心事实 - 国有A公司总经理张某以其亲属名义注册私营B公司,实际控制经营 [1] - B公司与A公司业务合作单位直接开展同类煤炭购销业务,抢占A公司交易机会 [1] - 张某通过B公司获取非法利润数百万元 [1] - A公司长期从事煤炭购销业务并作为重要利润来源,但该业务不在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内 [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应以登记为准,B公司业务不在A公司登记范围内故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类营业"认定不应以登记经营范围为限,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巨额利益应认定构成犯罪 [2] - 分析采纳第二种观点,主张采用实质标准判断"同类营业" [2] "同类营业"的实质认定标准 - 司法实践采取实质审查标准,重点在于是否剥夺本公司交易机会,不以营业执照标示范围为限 [4] - 认定需满足两个层面:经营业务是否同类,以及该营业行为是否与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或利益冲突 [4] - 张某通过B公司从事与A公司同样的煤炭购销业务,属于同类营业,并与A公司产生竞争与利益冲突,直接影响A公司利益 [4] 公司法关于经营范围的演变 - 1994年首部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系强制性规定 [3] - 19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明确超越登记经营范围签订合同,若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等规定,不得认定合同无效 [3] - 2005年公司法修订删除公司应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体现立法鼓励态度 [3] -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延续精神,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3] 主体身份与职务犯罪认定 - A公司为国有公司,张某担任总经理属于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体身份符合构成要件要求 [2] - 张某行为利用了担任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包括掌握的業務信息和人脉关系 [5] - 张某行为侵害国有公司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利益损害,属于职务犯罪 [5]
以精准惩治保护民企利益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上海首例宣判
上海证券报· 2025-10-13 19:32
案件核心事实 - 某照明公司总经理郑某于2023年8月私下成立同业务公司某工业公司 [1] - 郑某自2024年2月起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公司客户订单转移至其个人公司 并让原公司为其代工零配件 [1] - 2024年3月至11月15日 某工业公司通过截留订单实现销售额3700余万元 直接导致某照明公司损失经营利润200余万元 [1] - 郑某于2024年11月15日主动投案 家属代为退出200余万元赔偿公司损失 [1][2] - 2025年5月 郑某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 案件的法律意义与适用 - 该案是上海法院首例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腐败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判例 [1] - 案件审理严格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营同类业务"为构成条件 郑某行为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要求 [3] - 在危害后果认定上 聚焦高管"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郑某行为造成公司200余万元损失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4] - 本案是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精神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 [2] 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 判决确认民营企业高管与国有企业高管在实施"靠企吃企"行为时将受到刑法同等力度制裁 [3] - 本案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平等保护精神 确保了不同所有制企业高管在刑事司法面前待遇一致 [3] - 相关认定贴合民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实际需求 体现了精准惩治腐败的刑事政策 [4]
六轮审判官司未了 中融信托8550万元“咨询服务费”究竟如何界定
经济观察网· 2025-07-19 20:31
信托贷款及融资事件 - 2013年中融信托通过12个信托项目向山西交投提供155亿元信托贷款 [1][4] -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以出具远期回购函方式为融资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4] -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通过中融信托、云南国际信托、国投信托三家机构共引入234.7亿元资金投向山西交投 [4] 资金流向及费用支付 - 中融信托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向刘洋控制账户转入8550万元 [2] - 刘洋通过北京康盛律所和太原普利行账户接收中融信托支付的7400余万元 [5] - 刘洋通过太原普利行账户向金元证券收取1150余万元好处费 [5][7] 涉案公司及人员关系 - 太原普利行由盖起军持股50%并实际经营 [6] - 金元证券作为委托人参与"中融-晋融4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7] - 周柏林时任中融信托基础设施及能源产业部总经理助理 [4][5] 司法审判过程 - 案件经历6轮审判程序最终维持原判 [2][13][14] - 最终判决刘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1年、盖起军洗钱罪5年6个月、周柏林行贿罪3年7个月 [13] - 刘洋计划申请再审主张费用性质为中介费而非贿赂 [3][15] 公司背景信息 - 中融信托曾用名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23年被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托管 [5] - 北京康盛律所2004年成立 太原普利行2009年成立 [6] - 金元证券2002年成立 由首都机场集团控股 [6]
三堂会审丨借款收息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案件核心事实 - 石某在2005-2011年担任国有控股房地产公司高管期间收受财物244万元 其中包含一套市场价79 3万元的房产 该房产10年后被其子以270万元出售 [5][9] - 石某与董事长黄某某合谋成立乙公司 将原属甲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转移至乙公司经营 石某通过投资170万元获得178 85万元"利息" 总计非法获利197 2万元 [6][18] - 甲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 石某经上级国有独资公司任命担任要职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10] 受贿数额认定 - 受贿房产的数额认定存在两种观点:按收受时市场价79 3万元或按出售价270万元 最终采纳前者 差额190 7万元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孳息 [11] - 认定标准依据:实际控制即构成既遂 数额按收受时市场价值计算 [1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性 - 该罪体现公司法竞业禁止义务 适用于国有公司高管 主体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12] - 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 经营同类业务 获取非法利益 同类业务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小类" [14][15][16] - 178 85万元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所得而非借款利息 因其与经营行为直接相关且无真实借贷关系 [19][20] 案件处理结果 - 石某被判处受贿罪5年6个月 罚金3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年6个月 罚金25万元 合并执行6年 罚金55万元 [8][23][24] - 量刑考量因素:自首情节 全额退赃 认罪认罚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