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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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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原副行长楼文龙,无期!
券商中国· 2025-08-25 21:53
案件判决结果 - 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楼文龙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受贿所得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受贿事实详情 - 犯罪时间跨度长达19年(2005年至2024年) [3] - 利用银监会监管二部副主任/主任 北京银监局局长 农业银行副行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提供监管审批 入股城商行 融资贷款 工程承揽等事项帮助 [3] -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8451万元 [3] 案件审理过程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 [4] - 检察机关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4] - 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并有30余名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庭审 [4] 量刑考量因素 -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4] - 存在未遂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 主动交代大部分未掌握事实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4] - 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4]
农行原副行长楼文龙,被判无期
中国基金报· 2025-08-25 18:16
案件判决与事实认定 - 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楼文龙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监管审批 入股城市商业银行 融资贷款 工程承揽等事项提供帮助 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8451万余元 [4] - 受贿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但因存在未遂情节 认罪悔罪及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予以量刑考量 [4][5] 职务行为与违纪事实 - 在监管审批 投资入股 融资授信 项目承揽等领域为他人谋利 涉及"靠金融吃金融"式权钱交易 [6] - 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将个人费用转嫁他人承担 [6] - 曾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 北京监管局局长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等关键金融监管职务 [7] 案件审理过程 - 2025年6月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 [5] - 庭审期间有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5] - 2024年5月16日被查 同年11月20日被开除党籍 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并移送检察机关 [6]
以案明纪释法 | 准确识别以定向增发股份收益权为工具的利益输送
定向增发股份案件分析 核心观点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定向增发股份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受贿数额应按照实际获利全额认定[5][6][7] - 定向增发股份具有"机会稀缺性、投资风险性、收益确定性、权力对价性"特征 需穿透审查权钱交易本质[1][8][9] 案件关键事实 - A公司(国企)董事长王某利用职权将500万股C公司定向增发配额转给B公司(私企)[2] - B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感谢王某 为其提供D公司100万股定向增发收益权 协议价7.34元/股 较二级市场价11.54元/股折价57%[3] - 王某最终实际获利778.04万元 B公司历史定向增发项目平均收益率达30%[3][10] 定向增发市场特征 - 参与门槛高:仅限具备资金/专业/渠道优势的机构投资者或内部职工[9] - 定价机制特殊:发行价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价均价的90%[15] - 流动性受限:定向增发股份存在12-36个月禁售期 禁售期内无法自由交易[15] 交易行为性质认定 - 非市场化交易:B公司在资金充裕情况下为王某定制"专属投资渠道" 具有排他性[9] - 风险收益不匹配:李某承诺保底收益高于银行理财 实际溢价空间达57%[3][10] - 权利属性差异:禁售期内定向增发股份与二级市场股票在财产性权利和交易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15][16] 法律适用争议 - 交易型受贿认定分歧:是否应按二级市场价差(420万元)或实际获利(778.04万元)计算受贿数额[5][6]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争议:该交易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件[8]
“90后”年轻干部肖义现场忏悔:对不起单位和领导培养,对不起父母和妻子
中国基金报· 2025-08-11 16:02
案件背景 - 宜宾市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原执行经理肖义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有县属国有企业50余名中层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旁听[1] - 肖义于2024年10月26日被查 2025年1月23日被"双开"[2] 违纪违法事实 - 肖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娱乐活动 违规将个人支付费用转嫁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4] - 利用职务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在项目承接和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财物 数额巨大[4] - 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4] 处理结果 - 给予肖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解除劳动合同 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 个人背景 - 肖义为1990年7月出生的汉族男性 四川高县人 在职大学本科学历 2010年12月入党 2018年12月参加工作[4] - 2018年12月起在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2022年1月任工程部副部长 2022年3月转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4] - 2022年6月升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直至被查[5]
前行丨明辨是非 守护正义
案件审理方法 - 坚持对违规吃喝问题采取严格基调 即便退休人员接受原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也应依纪处分 [1] - 案件定性需基于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而非仅依据送礼人陈述 [2] - 审理意见需勇于提出不同观点 既要对事实负责又要对当事人负责 [5] 专业能力与制度创新 - 实施每季度对审结案件开展质量评议的"一季度一评议"制度 有效提升案件质量 [6] - 通州区案件质量在2014至2017年度连续4年位居全市第一方阵 [6] - 牵头起草多项工作指引 为案件定性量纪提供参考标准 增强执纪执法综合效果 [6] 具体案件处理 - 将公立医院副院长收取医药器材供货商红包行为定性为受贿犯罪 因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采购中为他人谋利 [2] - 对基层干部采购燃气预警设备失误免予党纪处分 因气体类型差异属专业认知范围外且系探索性工作 [3][5] - 设备异常原因为可探测气体类型(甲烷)与实际使用气体(丙烷和丁烷)不一致 需专业机构检测认定 [3][5]
非法收受2.16亿余元!秦如培,被判死缓!
券商中国· 2025-08-06 18:06
案件判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秦如培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 秦如培在1998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16亿余元人民币 [1] 案件审理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秦如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 - 法院考虑其如实供述罪行 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等情节 决定不立即执行死刑 [2] - 案件于2025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有4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 [2] 案件背景 - 秦如培曾担任贵州省多个重要职务 包括贵阳市委副书记、毕节市委书记、贵州省委常委等 [1] -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担任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及国资委党委书记等职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秦如培受贿案一审宣判
央视网· 2025-08-06 17:16
案件判决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秦如培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犯罪事实认定 - 秦如培在1998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 [3]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6亿余元 [3] -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 量刑考量因素 - 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3] - 具有未遂情节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 [3] - 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追缴到案 [3] 案件审理过程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4] -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4] - 秦如培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4]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庭审 [4]
李勇,一审获刑14年
中国新闻网· 2025-08-05 17:28
案件判决结果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1] - 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受贿事实细节 - 1996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业务代理、产品销售帮助 [3] -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非法收受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6794万元 [3] - 涉及职务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部处长、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等多项关键岗位 [3] 量刑考量因素 -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5]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表现 [5] - 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导致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5]
周从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获从轻处罚
新京报· 2025-08-04 06:44
案件判决 - 贵州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周从启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1] - 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 受贿金额共计7229余万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1] 受贿细节 - 受贿时间跨度为2005年至2023年 [1] - 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人员在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1] - 涉及事项包括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扩界扩能、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司经营等 [1] 案件背景 - 周从启曾任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15年(2003-2018)[1][2] - 2021年卸任贵州省水利厅副厅长职务 [1] - 2024年1月被查 [1] 受贿手法 - 不法商人通过"投资"周从启家经营的酒厂进行利益输送 [2] - 商人王某某以投资酒厂为名转账1100万元 [2] - 王某某又出资1300余万元为酒厂实施改扩建工程 [2] - 探矿权审批成为主要受贿事项 [2] 案件特点 - 部分犯罪系未遂 [1] - 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事实 [1] - 具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 [1]
受贿超7229万元 贵州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周从启一审获刑13年
新京报· 2025-08-01 19:28
案件判决 - 贵州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周从启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1] - 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犯罪事实 - 2005年至2023年期间周从启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人员提供帮助 [1] - 涉及事项包括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扩界扩能、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公司经营等 [1]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7229余万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1] 量刑情节 - 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 [1]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1] - 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1] - 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