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险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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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养老存的这笔钱,还可抵个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8 13:37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3] - 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 -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4] - 缴费方式灵活,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按年度缴存,并可根据凭证类型自行选择在享受个税扣除时逐月扣除或按年度汇总扣除[3] 无欠税证明开具 - 《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10] - “不存在欠税情形”指在系统中无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特定类型的应缴未缴税款,包括已申报未缴纳、延期缴纳期满未缴、税务机关查定应补未缴、核定应纳税额未缴以及其他期限内未缴的税款[10] -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10][11] 社会保险费缴纳系统操作 - 三险合一工作将原工伤和失业系统的数据合并至企业社会保险费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系统[12] - 后台数据传递已将原工伤和失业系统的数据办理停保至11月,并在新系统中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12] - 办理历史月份(如I-II月)缴费业务时,需要选择不同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12]
一图看懂 | 个人离职后如何自行解除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关联关系操作方法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7 09:4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 核心机制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7] - 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7] - 应纳税额需进行分摊:50%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其余50%按比例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 [7][8] - 分摊比例主要依据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占集团总和的比重确定 [7] - 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抵减总分支机构当年已预缴税款后多退少补 [8] - 该政策主要适用于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 [9] - 政策核心价值在于确保税收在机构所在地间公平分配 [9] - 具体操作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9] 社会保险费系统数据合并相关问题 - 三险合一工作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合并至新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系统 [11] - 后台数据传递已将原系统数据办理停保至11月,并在新系统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 [11] - 办理历史月份缴费业务时,需选择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 [11]
【实用】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有误,如何撤回?看这里!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5 19:15
出口退税申报数据错误撤回流程 - 当公司已完成出口免抵退税申报但尚未被税务机关核准时,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以提交“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流程”进行修改[1] - 具体操作需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 → 出口退税管理 → 出口退(免)税申报 → 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路径进入操作页面[2] - 在操作页面点击“新增”,在弹出的《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明细表》中,若因申报错误需撤回,则“撤回原因”应选择“申报错误申请撤回”,并如实录入原申报业务类型、所属期、批次等信息,随后点击“保存并新增”[2] - 填写并保存撤回申请后,需勾选该数据并点击“提交”,待页面显示“提交成功”即表示申请已提交完成,公司可通过“退税审核进度查询”功能跟踪审核状态[3] - 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并完成撤回操作后,公司即可修改出口明细数据,并重新提交退税申报[3] 无欠税证明开具条件 - 《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10] - “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应缴未缴的税款[10] - 具体应缴未缴税款情形包括: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但未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但未在期限内缴纳的应纳税额以及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10][11] -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11] 社保系统数据合并与缴费操作 - “三险合一”工作是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合并到企业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系统下[14] - 后台通过数据传递已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办理停保至11月,并在新系统中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14] - 因此,在办理缴费业务时,需要选择不同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14]
易错小贴士|新设立经营主体什么时候可以提高信用级别?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7:43
新设立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流程 - 新设立经营主体因首次办理税费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 [1][2] - 申请复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税务机关将依据近12个月的信用状况确定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2] - 具体操作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路径,选择当前年度后点击【申请调整】-【申请复评】进行办理 [2] 纳税缴费信用相关服务与证明 - 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开具《无欠税证明》,用于证明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及各类应缴未缴税款的情形 [8] -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 [8] - 公众号平台提供“易错小贴士”系列,聚焦税费实务高频误区,内容涵盖信用评价、激励措施等,例如个体工商户能否参与信用评价以及A级经营主体的激励措施 [1][4] 社会保险费缴纳系统操作问题 - 因工伤与失业保险系统数据合并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系统,原系统数据已办理停保至11月,新系统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 [11] - 办理历史月份(如1-11月)缴费业务时,因数据停保,系统可能无法带出数据,需选择对应的原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 [10][11] - 对于系统操作或政策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3]
热点问答丨社保费未按时申报缴纳会影响纳税缴费信用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4:26
社保费申报缴纳与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 自2025年7月1日起,《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将社保费申报缴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现“税费信用同评”[1] - 是否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将直接影响纳税缴费信用[1] 社保费系统整合与业务办理 - 三险合一工作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合并至企业社会保险费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系统[5] - 后台数据传递已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办理停保至11月,并在新系统中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5] - 办理缴费业务时,需选择不同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 - 针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核心机制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8][9] - 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9] - 分级管理与就地预缴:预缴税额的50%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其余50%按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占比分摊至所在地预缴[9] - 汇总清算:年度汇算清缴时,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税额,抵减总、分机构已预缴税款后多退少补[9] - 该机制主要适用于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旨在确保税收在机构所在地间公平分配[10][11] - 具体操作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11]
合法纳税9大要点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2 17:17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规定与流程 - 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2] - 若变更内容涉及工商等部门登记,应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2] - 若变更内容不涉及工商等部门登记,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2] 逾期未办理变更的后果 -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 - 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与电子税务局操作 - 办理“一照一码”户非市场监管登记信息(如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变更时,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变更信息有关材料复印件 [4] - 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的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 [4] - 在电子税务局中需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并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后提交即可完成办理 [4] 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的特殊流程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经纳税人确认更新系统 [4]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 [4] 社会保险费参保数据合并相关问题 - 单位同时存在工伤/失业经办机构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的参保数据时,无需进行解关联操作 [9] - 三险合一工作已将原工伤/失业系统数据合并至新系统,原数据已办理停保至11月,新系统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 [9] - 在途数据未办结时,解关联操作容易造成数据丢失 [10] 工伤保险费率错误处理方式 - 工伤保险费率为浮动费率,由人社部门计算并推送至税务部门 [14] - 若企业申报时提示工伤保险费率错误,缴费人应联系人社部门进行更正,然后由人社部门重新推送至税务部门 [14]
漫解税收 | 辣椒成长记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0 13:58
农产品税收政策与实务 - 核心观点:文章通过具体场景说明,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可享受免税政策,而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则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4] - 农民首次前往镇上销售从地里直接产出的初级农产品,可以顺利通过并享受免税政策,体现了政策对农民的支持[3] - 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如辣椒面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才能出售[4] 税务办理流程指南 - 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0] - 具体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0] - 在新增报告界面填写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后提交,系统会提示申请完成,并可下载报告表,之后需及时到经营地进行报验[10] 社保系统操作问题 - 企业申报时若无法带出缴费人11月或12月的参保信息,原因是“三险合一”工作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合并至新社保系统[12] - 数据合并过程中,后台已将原系统的数据办理停保至11月,并在新系统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导致参保信息分属两段[12] - 因此,缴费人的参保信息分别参保在不同的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选择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12]
【涨知识】雇佣残疾人职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如何计算申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0 08:47
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 核心观点: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并满足特定条件,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 - 政策优惠: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 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 - 劳动合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残疾职工实际上岗工作[2] - 社会保险: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地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2] - 工资支付: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 - 设施要求: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2] 工资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 计算范围: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总额部分的,可以纳入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2] 政策享受的申报与操作流程 - 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仅允许据实计算扣除残疾职工工资,不能加计扣除[3] - 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3] - 申报表填写:根据最新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2行填报,具体优惠事项名称为“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3] 企业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 社保缴纳证明: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3] - 工资支付证明: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 - 人员证明: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3] - 合同协议: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 其他相关税务征管事项 - 社保数据合并:单位同时存在工伤/失业经办机构与企业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的参保数据时,因三险合一后台数据已处理,前台无需进行解关联操作[8] - 定期定额征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没有销售额,也需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