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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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总局拟立新规,何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新浪财经· 2025-06-10 08:46
金融监管总局《暂行规定》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共31条,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1] - 规定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管理措施、规范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1]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1] 严重失信主体列入标准 - 三类行为将被列入名单: 1) 法人机构被吊销许可证、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保险业 [1][3]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许可证、骗取贷款、股东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等 [3] 3)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 [4] 名单管理措施 - 四项管理措施:行政许可审查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法定措施 [6] - 金融机构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等业务中查询并使用名单信息 [7] 名单管理程序 - 列入前需制作事先告知书,载明当事人信息、事由依据、权利等 [6] - 列入决定书需包含移出条件、救济措施等内容 [6] -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或通过羁押/留置机关转交 [6] 名单移出机制 - 默认满3年自动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 [8] - 行政处罚被撤销时需在10个工作日内移出 [8] - 符合三项条件可申请提前移出:履行义务满1年、消除不良影响、未再违规 [8][9] - 提前移出需提交申请书、承诺书等材料,虚假申请将恢复名单状态 [9]
事关金融机构和从业者!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时报· 2025-06-07 12:21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背景与制定目的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1]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特别严重 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包括吊销许可证 取消终身任职资格 终身禁止进入银行业或保险业等 [2] - 未受行政处罚但存在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伪造转让许可证 骗取贷款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利益等行为 并受到从重处罚或强制措施的 [2][3] -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被法院强制裁定的 [3] 列入名单后的管理措施 - 行政许可 资质审查 政府采购 工程招投标时将严重失信记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4]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提高检查频次 [4]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4] - 名单信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公示 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4] - 金融机构可在投融资 授信 贷款 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名单信息 [5] 移出名单的条件与程序 - 列入满三年后自动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6] - 列入满一年后若已履行义务 消除不良影响且未再违规 可申请提前移出 [7] - 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 [1][7]
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北京商报· 2025-06-06 20:23
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6月6日,来自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 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 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暂行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作出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未受到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 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体有六项,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 可;二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三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是金融机构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 益;五是金融机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讯· 2025-06-06 17:34
金融监管政策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1] - 该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 [1] -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旨在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1] 政策背景与目的 - 规定起草基于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部署要求 [1] -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显示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性和公众参与性 [1]
金融监管总局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讯· 2025-06-06 17:32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暂行规定》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 - 《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全面规范 [2]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范围 - 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列入名单 [2] - 列入标准包括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2] 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 -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列入名单的主体采取管理措施 [2] - 管理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制定 [2] 名单管理程序规范 - 明确列入和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 [2] - 列入名单满3年将自动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 [2] - 设立事先告知和异议处理程序保障相关主体权益 [2] 信用修复机制 -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2] - 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 [2] - 明确提前移出条件和审核期限等具体规定 [2]
6月6日电,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快讯· 2025-06-06 17:26
金融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 - 该规定目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