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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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一批新规将施行
中国证券报· 2025-09-30 08:10
金融基础设施监管 -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聚焦业务监管 健全运营 风险管理 公司治理等制度 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 完善检查 处罚 恢复处置 退出等监管规定 实现监管标准统一 [1] 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10月1日起施行 要求商业银行总行明确业务主责部门 健全管理制度 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 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对平台 产品规模 增速 集中度 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形成率 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2] 北京证券交易所 - 北交所存量上市公司"920新代码"切换工作自10月9日起全面启用 投资者交易委托 行情查询及市场主体业务办理均使用新证券代码 [3] 公司登记与市场生态 -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10月10日起施行 旨在加快市场新陈代谢 清理"僵尸企业" 优化市场生态 护航公平竞争 [4] 反不正当竞争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0月15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 调查 法律责任 附则五章 旨在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 加强执法司法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5] 互联网平台税务合规 - 依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互联网平台企业自10月1日起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收入信息 [6] 交通出行电子发票 - 10月1日起民航境内航线全面停止提供纸质行程单 推广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旅客可在航程结束次日通过官网或购票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7] - 10月1日起全国铁路客运领域全面使用电子发票 旅客在行程结束或退票 改签之日起180日内可通过12306或车站窗口 自动售票机申请开具 [7]
10月起,一批新规将施行,涉及民航铁路客运发票、金融服务等
搜狐财经· 2025-09-28 09:25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 [1] - 新法包含五章 对整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内卷式"竞争行为和"傍名牌"现象作出规定 [1] 交通出行电子发票 - 10月1日起 中国民航境内航线旅客运输服务将全面停止提供纸质行程单 全面推广使用数字化电子发票 [2] - 旅客可在航程结束次日通过航空公司官网或购票平台一键提交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2] - 10月1日起 全国铁路客运领域将全面使用电子发票 不再提供纸质报销凭证 [5] - 旅客可在行程结束或退票改签之日起180日内通过铁路12306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5] - 铁路部门为老年人和脱网人士增加线下申请渠道和代办人开具服务 [5] 金融基础设施监管 -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7条 [6][7] - 办法聚焦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监管 健全运营 风险管理 公司治理等制度规则 [7] - 办法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 实现监管标准统一 [7] - 金融基础设施包括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 清算结算系统 交易设施等 [9] 互联网平台与助贷业务 - 10月1日起 互联网平台企业将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及收入信息 [13] - 平台企业需常态化报送涉税信息 有助于促进线上线下税负公平 [13]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 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14] - 通知明确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 应遵守相关监管规章制度 [14] - 商业银行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 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 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 [16] 公司登记与资本市场 -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规定了强制注销的程序和救济举措 [17] - 办法明确了可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该程序 [17] - 北交所存量上市公司"920新代码"切换工作准备就绪 自10月9日起为存量股票启用新证券代码 [18]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新华网· 2025-08-12 13:58
政策发布与背景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旨在推动该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1] - 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在提供便捷贷款服务和提升效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 - 业务发展同时暴露出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 [1] 商业银行管理责任强化 - 通知要求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规范成本费用管理、强化自主风控等方面强化商业银行总行的管理责任 [1] - 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增信服务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并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 [1] - 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业务规范 - 商业银行及合作机构应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网络营销管理规定 [2] - 需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相关关键信息 [2] - 商业银行应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违规催收行为需及时纠正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