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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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股份: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7 17:14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司、印刷商、合规顾问、股份过户处等)[3] - 公司香港办事处可根据当地情况参考执行本规定[3] - 制度适用于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2] 保密管理要求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4] - 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前,需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5] - 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文件,需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是否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需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6] -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6] - 提供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时,需严格履行相应程序[6] 档案管理规范 - 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需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理,并就执行情况提供书面说明[7]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需妥善保存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以备查[7] - 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时,双方需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8] - 现有服务协议中保密约定与中国法律法规不符的,公司需及时协商修改[8]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需妥善保管获取的文件资料,其信息系统和设备需符合国家规定[8] 特殊情况处理 - 发现国家秘密或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9] - 向境外提供会计档案或复制件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程序[10] - 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1] -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工作底稿不得在非涉密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寄运至境外或传递给境外机构或个人[11] 跨境监管配合 - 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取证应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协助[12] - 配合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提供文件资料前,需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12] 制度执行与监督 - 公司需定期对保密和档案管理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要求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检查)[13] - 发现违反制度行为时,可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进展[14] - 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5]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6] 制度适用性 - 公司需同时遵守拟上市地或上市地的其他法律、规则或要求[1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19]
和林微纳: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1 21:08
制度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全过程 包括申请阶段 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2] - 制度约束对象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 分公司以及为境外发行上市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公司等 [2][3] 保密与档案管理要求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法律法规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损害国家利益 [3] - 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有权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 [3] -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需报请审批后方可向证券服务机构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 争议内容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4][7] - 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必须存放在境内 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 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取证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 证监会或主管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7] - 境内企业或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境外检查前必须经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7] 执行与监督机制 - 公司需定期开展保密和档案管理自查 并可对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 -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可采取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等整改措施 拒不整改者可向主管部门报告 [7]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8]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需遵循相同程序 [9] - 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9]
格林美: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3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 包括申请 审核及上市阶段 [2] -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包括以境外注册主体名义基于公司股权 资产 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进行的发行上市行为 [2] 保密与档案管理规范 - 公司向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时 须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 - 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存在争议时 需报请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经确认不涉及方可提供或披露 [5] -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未经批准和备案 一律不得向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 [5] - 提供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时 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6] - 公司向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时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理 并就执行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证券服务机构需妥善保存该说明 [7] 证券服务机构义务与限制 - 证券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规定 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其信息系统和设备需符合国家要求 [8] - 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涉密文件时 须按制度第五 六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8] - 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存放在境内 确需出境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0] - 涉及国家秘密或重大利益的工作底稿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中存储 处理和传输 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或传递至境外 [4] 跨境监管合作要求 -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需对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时 应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 并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1]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不得擅自配合境外机构提供文件资料 [11] 制度执行与法律责任 - 公司需定期对涉密及档案管理事项进行自查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等整改措施 [12] - 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2] -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15] - 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4]
胜宏科技: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43
制度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或合伙企业[3]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定义 -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4] - 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一旦泄露会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影响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事项和信息[4] - 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时应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范保护[4] 保密管理措施 - 需确定国家秘密密级时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5] - 公司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责任[6] - 提供或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7] 文件提供和披露程序 -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可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8] -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批准并备案一律不得向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8] - 提供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9] 档案管理要求 - 提供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档案应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向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10] - 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理并提供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书面说明[11] - 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3] 保密协议和信息系统管理 - 提供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时双方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保密义务和责任[12] - 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2]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上述文件资料时应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12] 跨境监管合作 -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查或调查取证要求时应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协助[14] - 配合境外检查、调查或提供文件资料前应经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14] 自查和检查机制 -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要求检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制度情况[15] - 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15] - 发现违反制度行为时应视情节轻重提出整改措施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并监督整改进展[16] 法律责任和制度效力 - 违反《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7] - 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18]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19][20]
石 头 科 技: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6 18:37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申请、审核、上市阶段)[2][3] - 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和境外监管规则,建立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损害公共利益[4] 保密管理具体要求 -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5] - 对保密属性不明确的文件需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5] - 提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非涉密文件也需履行严格程序[6] - 公司与中介机构需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协议条款需符合中国法律要求[8] 档案管理及跨境要求 - 重要会计档案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履行程序[10] - 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存放在境内,出境需审批,涉密内容禁止在非涉密系统中处理[11] - 配合境外监管调查前需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或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同意[12] 监督与执行机制 - 公司需定期自查保密和档案管理情况,可对中介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含现场/非现场)[13] - 对违规行为可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拒不整改者可向主管部门报告[14] - 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5] 相关ETF产品数据 - 食品饮料ETF(515170)近五日下跌0.84%,市盈率20.92倍,份额减少300万份[9] - 游戏ETF(159869)近五日上涨6.35%,市盈率55.65倍,份额增加4000万份[9] - 科创半导体ETF(588170)近五日上涨1.23%,份额增加400万份[9] - 云计算50ETF(516630)近五日上涨2.87%,市盈率95.68倍,份额保持5.6亿份[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