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和档案管理

搜索文档
中微半导: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3 00:16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信息安全与档案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利益,规范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档案管理 [1]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1] 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为境外发行上市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3] -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包括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含香港)发行证券、上市存托凭证等,覆盖准备、申请、审核/备案及上市全流程 [1][2] 国家秘密与档案管理要求 - 公司及服务机构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损害国家利益 [4] - 国家秘密的密级、范围需由有权机关确定,执行中需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定 [6] -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需经审批后方可向境外机构提供,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披露 [7] 数据安全与合规程序 - 提供或披露文件前需评估数据安全合规性,依据中国法律及公司内部制度履行程序 [4] - 泄露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需按国家规定履行严格程序 [8] 保密协议与档案保管 - 公司向服务机构提供涉密文件时需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与责任 [10] - 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存放在境内,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审批 [13] 跨境监管合作与自查机制 - 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公司及服务机构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方可配合 [14] - 公司需定期自查保密及档案管理事项,并可要求服务机构配合检查,发现问题需监督整改 [15][16]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违反保密法、档案法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7]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及修改,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18][19]
星环科技: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H股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7-18 00:14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证券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旨在规范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档案管理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并要求所有参与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遵守本制度 [2] 保密及档案管理要求 - 公司需严格履行国家秘密审批程序,向中介机构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涉密文件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密部门备案 [3] -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非明确涉密文件,需报保密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披露 [3] - 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供文件时需附书面说明,确保其遵守保密规定 [4] - 涉密文件提供需签订保密协议,要求中介机构的信息系统符合国家安全管理标准 [5] 特殊程序与检查机制 - 会计档案提供需按国家规定履行程序 [6] - 配合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前需获中国证监会或主管部门同意 [6] - 公司需定期自查保密及档案管理执行情况,并可对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 [6] 违规处理 - 对违反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拒不整改者可上报主管部门 [8] - 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 附则 -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并及时修订 [10] - 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0]
用友网络: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5 02:40
用友网络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 制度目的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并规范境外上市过程中的保密与档案管理工作 [1] - 适用范围覆盖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全过程包括申请、审核及上市阶段 [1] - 依据包括《证券法》《保密法》《档案法》等8项中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 国家秘密与公司保密管理 - 国家秘密需由有权机关确定范围、密级及保密期限并限定最小知悉范围 [2][4] -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提供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密部门备案 [3] - 保密争议事项需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3] 信息披露与第三方机构管理 - 向证券公司、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敏感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并签订保密协议 [3][4] - 会计档案提供需按国家规定履行程序 [4] - 配合境外监管检查前需经中国证监会或主管部门同意 [4] 监督与执行机制 - 公司需定期自查境外上市涉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事项 [4] - 明确接触国家秘密人员的权责并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4] - 制度冲突时以最新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交易所规则为准 [5] 相关ETF产品数据 - **食品饮料ETF(515170)**:跟踪中证细分食品指数 市盈率20 03倍 近5日涨0 35% 主力净流入51万元 [7] - **游戏ETF(159869)**:跟踪动漫游戏指数 市盈率39 98倍 近5日跌5 29% 份额减少4500万份 [7] - **科创半导体ETF(588170)**:跟踪科创板半导体指数 近5日涨6 11% 份额减少400万份 [7] - **云计算50ETF(516630)**:跟踪云计算指数 市盈率95 16倍 估值分位84 53% 主力净流入186 5万元 [8][9]
石 头 科 技: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6 18:37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申请、审核、上市阶段)[2][3] - 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和境外监管规则,建立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损害公共利益[4] 保密管理具体要求 -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5] - 对保密属性不明确的文件需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5] - 提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非涉密文件也需履行严格程序[6] - 公司与中介机构需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协议条款需符合中国法律要求[8] 档案管理及跨境要求 - 重要会计档案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履行程序[10] - 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存放在境内,出境需审批,涉密内容禁止在非涉密系统中处理[11] - 配合境外监管调查前需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或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同意[12] 监督与执行机制 - 公司需定期自查保密和档案管理情况,可对中介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含现场/非现场)[13] - 对违规行为可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拒不整改者可向主管部门报告[14] - 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5] 相关ETF产品数据 - 食品饮料ETF(515170)近五日下跌0.84%,市盈率20.92倍,份额减少300万份[9] - 游戏ETF(159869)近五日上涨6.35%,市盈率55.65倍,份额增加4000万份[9] - 科创半导体ETF(588170)近五日上涨1.23%,份额增加400万份[9] - 云计算50ETF(516630)近五日上涨2.87%,市盈率95.68倍,份额保持5.6亿份[10]
国恩股份: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6 21:18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申请、审核、上市及上市后发行证券等阶段 [2] - 适用于公司及为境外发行上市聘请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 [3] 保密管理要求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需遵守中国法律、《香港上市规则》及上市地监管规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4] -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 [5] - 对文件是否涉密不明确时,需报保密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5][6] 档案与信息安全措施 -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调查取证,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提供证券业务相关文件或通过任何方式转移至境外 [8] - 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需存放在境内,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审批,涉密内容不得在非涉密系统中存储或传输 [14] 自查与合规监督 - 公司需定期自查保密和档案管理事项,并可要求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检查(含现场与非现场检查) [9] - 发现违规行为可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拒不整改者可向主管部门报告 [10][11] 协议与法律责任 - 公司需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若现有协议与中国法律冲突需及时修改 [12] -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5] 制度动态调整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后续新规冲突则以新规为准 [16][17] - 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8][19]
龙旗科技: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21 20:09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利益,规范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档案管理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境内下属企业,以及为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2] -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指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发行证券及上市,涵盖准备、申请、审核/备案及上市全阶段 [1] 保密管理要求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2] - 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密部门备案 [2] -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文件,需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 - 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需严格履行程序后方可提供 [3] 档案管理要求 - 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存放在境内,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审批 [6] - 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底稿不得在非涉密系统中存储或传输,未经批准不得传递至境外 [6] - 向境外提供会计档案或复制件需按国家规定履行程序 [5] 监管合作与检查 - 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监会提供必要协助 [6]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境外检查前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取得同意 [6] - 公司需定期自查保密和档案管理事项,并可要求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检查 [7]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发现违反制度行为可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拒不整改的可报告主管部门 [7] - 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