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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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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等四十二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2 21:19
内蒙古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等42户非营利组织获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 [2][3] - 该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5年至2029年,指税款所属期 [3] - 主管税务机关需加强对免税资格的后续管理,区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组织及时上报复核或取消资格 [3]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 名单涵盖慈善、教育、文化、行业、环保及公益发展等多个领域,共计42户组织 [4][5] - 代表性组织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内蒙古伊利公益基金会、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乌兰夫基金会及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 [4][5]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结算方式不同而确定 [11][12]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若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当日 [11] - 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日,无合同或未约定日期的则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2]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12]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12] - 委托代销方式的,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日 [1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对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对应税消费品免征或退还消费税 [15] -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及相应出口退税率下调:原16%税率调整为13%,退税率由16%同步调整为13%;原10%税率调整为9%,退税率由10%同步调整为9% [18] - 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出口日期或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报关出口以海关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口日期为准 [19]
三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报· 2025-12-30 20:57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 [2] - 制定《条例》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收法治公平、稳定市场预期,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 [4][5] 制定背景与总体思路 - 制定背景是为保障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有效施行,完善制度措施并增强税制可操作性,同时废止1993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3] - 总体思路包括三点: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并细化其规定;保持税制连贯,不新增纳税人负担;坚持统筹兼顾,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并授权制定配套措施 [8] 《条例》的意义 - 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二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是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4][5]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细化规定 - 《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作出细化规定: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 [8] 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 《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明确增值税法中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医疗机构等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求主管部门适时研究和评估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需要的及时报请调整完善 [8] 规范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 为落实增值税法授权,《条例》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期限、纳税人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处理原则等,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7] 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的措施 - 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抓紧完善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等具体操作办法及配套征管公告;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升级税收信息系统并提供高效服务渠道;广泛组织培训辅导,加强宣传并提供政策解读与咨询服务 [10]
三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30 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与意义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增值税立法和改革工作,旨在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2] -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和各链条,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3年起施行,其配套实施细则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2] - 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暂行条例[2] - 为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完善制度措施并增强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2] - 制定《实施条例》的意义在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法律有效施行,增强税制可操作性,并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2] - 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确保增值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可操作,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 - 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通过细化明确增值税法有关规定,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3] 《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与核心原则 - 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对法律有关制度和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4] - 保持税制连贯,将现行规定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纳入《条例》,不新增纳税人负担[4] - 坚持统筹兼顾,既坚持增值税法确立的基本税制要素和政策界限,又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配套措施[4] - 明确重要配套措施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4] 《实施条例》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细化规定 - 对增值税法中的“货物”作出细化,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5] - 对“服务”作出细化,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5] - 对“无形资产”作出细化,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5] - 对“不动产”作出细化,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6] 《实施条例》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出口退税的规定 - 明确增值税法中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医疗机构等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7] - 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7] - 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调整完善[7] - 为落实增值税法,确保出口退(免)税规范进行,《条例》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期限、纳税人放弃适用的处理原则等[7] - 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7]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保障《条例》落地的后续工作 - 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将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等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统一执行标准[7] - 税务总局还将制定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7] - 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根据政策调整相应升级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及时完成系统改造和功能测试[8] - 提供政策引导、便捷申报、智能校验等高效服务渠道,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纳税服务[8] - 广泛组织培训辅导,加强对《条例》的广泛宣传,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解读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