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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楼宇经济“活”起来
新浪财经· 2026-01-15 07:47
商贸服务与楼宇经济 - 行业核心观点在于盘活存量商务楼宇和优化营商环境是激活商贸服务企业发展的关键[1] - 行业通过商会平台积极推动内部资源对接,组织楼宇招商与需求洽谈会,为闲置空间和成长型企业牵线搭桥[1] - 行业建议楼宇运营方提升服务、打造特色,目标是让楼宇成为企业愿意来、留得住、能成长的热土[1] 消费促进策略 - 行业认为促进消费的核心在于优化供给和创造价值[1] - 行业正推动成员企业打造更有温度、更具吸引力的消费新场景,以吸引市民和游客[1] 市场秩序与楼宇发展提案 - 行业提交了关于规范房地产自媒体营销的提案,旨在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稳定的市场预期[2] - 提案建议强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对存量商务楼宇进行分级分类评估与推介,实施一楼一策精准招商[2] - 提案鼓励楼宇运营方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引入智慧管理平台,并在政务服务、法律咨询、融资对接等方面提供集成支持[2] - 提案建议积极构建楼宇产业生态圈,引导同一产业链或互补行业的企业集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共生格局[2]
专访尹艳林:多措并举提振消费,关键要稳定居民收入增长预期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03 13:40
文章核心观点 - 2026年作为“十五五”开局之年,需加大扩内需政策力度以释放经济增长潜力,核心在于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优化“两新”政策、释放服务消费潜力,并推动投资止跌回稳[1] - 提高居民消费率是“十五五”关键方向,需通过提高居民收入、增强消费意愿、健全社会保障等多措并举,并需通过设定合理经济增长目标(如5%左右)和积极宏观政策来稳定市场预期、打破悲观循环[4][5][7] - 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约4亿人)对优化需求结构、扩大内需至关重要,需通过优化收入分配、健全要素市场、减轻税费负担等方式提高居民收入[8][9][10] - 保持投资合理增长需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并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政府投资应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并注重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结合,民间投资则需通过放宽准入、完善价格机制等改革来激发[11][12][13] -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卡点堵点,以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14] 多措并举提升居民消费率 - 2024年中国居民消费率为39.9%,与发达国家存在约10-30个百分点的差距,“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要使其明显提高[4] - 消费率是动态变化的,受消费、投资、出口增速相对变化影响,例如2025年因投资增速明显回落,预计消费率会较上年走高[4] - 提升居民消费率的关键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提高消费意愿,清理汽车、住房等不合理限制性措施;解决后顾之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5] - 当前消费增长相对低迷的主因是收入增长预期不稳,过去四年多居民储蓄累计增长超过70万亿元,宏观调控需发力改善预期以推动部分资金进入消费或投资市场[6] 稳定预期与2026年政策发力点 - 为稳定市场预期,2026年经济增长目标建议定在5%左右,以推动经济增长潜力充分释放[7] - 财政政策需保持必要赤字、债务总规模和支出总量,尤其利用中央政府举债空间扩大政府投资规模[7] - 货币政策在2026年有降准、降息空间,需畅通传导机制,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物价合理回升[7] - 需推进深层次改革,包括制定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健全地方税体系,并加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以改善企业现金流[7] 持续壮大中等收入群体 -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要点:建立流动顺畅的劳动力市场;健全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初次分配机制;完善直接税体系及经营、资本、财产所得税收政策[9] - 提高分项收入的具体措施:提高工资性收入需释放经济增长潜力并考虑优化个税制度(如提高起征点、降低边际税率);提高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需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税费、鼓励上市公司分红;提高转移性收入需加大民生财政支出[9] - 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标准为三口之家年收入10万至50万元,约有1.4亿户,对应超过4亿人,该群体消费意愿和能力较强,是服务消费和中高端商品消费的主力,其壮大将推动需求结构变化和内需扩大[10] 2026年提振消费的具体举措 - 继续推行并优化针对汽车、家电、手机等商品的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两新”政策)[11] - 加大直达消费者的普惠政策力度,如继续推进育儿补贴[11] - 清理汽车、住房等消费不合理限制性措施,提升大城市治理水平[11] - 放宽准入以扩大医疗、教育、文化等服务消费[11] - 落实带薪错峰休假制度,探索错峰、灵活休假机制[11] - 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加快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引领新型消费[11] 保持投资合理增长与优化结构 - “十五五”期间需保持投资合理增长,2026年随着重大标志性工程项目落地,投资有望恢复增长[11] - 传统产业(占比超八成)转型升级(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及培育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仍有大量投资需求[12] - 投资需注重“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结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医疗、教育、养老)的投资布局应跟随人口结构变化和流动,以释放相关需求[12] - 在当前民间投资不足情况下,2026年需适当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以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并更加注重民生领域[13] -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需:进一步放宽准入,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民企参与重大项目(如核电项目民资入股比重可从20%进一步提高);完善交通、能源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以提升投资收益;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如运力资源调配)[13][14]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需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以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14] - 重点工作包括: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减少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规范招商引资,加大对地方保护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及利益分享机制[14]
三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30 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与意义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增值税立法和改革工作,旨在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2] -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和各链条,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3年起施行,其配套实施细则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2] - 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暂行条例[2] - 为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完善制度措施并增强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2] - 制定《实施条例》的意义在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法律有效施行,增强税制可操作性,并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2] - 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确保增值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可操作,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 - 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通过细化明确增值税法有关规定,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3] 《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与核心原则 - 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对法律有关制度和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4] - 保持税制连贯,将现行规定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纳入《条例》,不新增纳税人负担[4] - 坚持统筹兼顾,既坚持增值税法确立的基本税制要素和政策界限,又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配套措施[4] - 明确重要配套措施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4] 《实施条例》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细化规定 - 对增值税法中的“货物”作出细化,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5] - 对“服务”作出细化,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5] - 对“无形资产”作出细化,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5] - 对“不动产”作出细化,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6] 《实施条例》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出口退税的规定 - 明确增值税法中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医疗机构等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7] - 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7] - 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调整完善[7] - 为落实增值税法,确保出口退(免)税规范进行,《条例》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期限、纳税人放弃适用的处理原则等[7] - 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7]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保障《条例》落地的后续工作 - 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将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等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统一执行标准[7] - 税务总局还将制定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7] - 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根据政策调整相应升级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及时完成系统改造和功能测试[8] - 提供政策引导、便捷申报、智能校验等高效服务渠道,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纳税服务[8] - 广泛组织培训辅导,加强对《条例》的广泛宣传,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解读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及答记者问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0 20:1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有效施行,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 [2][25][26] - 《条例》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核心税制要素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增强了税制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 [3][6][7][14][17][25][28][29] -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保持税制连贯、坚持统筹兼顾,不新增纳税人负担,并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 [29] 总则与征税范围 - 明确增值税法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3] - 明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 [3] - 明确“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3] - 明确“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 - 明确“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 - 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包括境外向境内销售(境外现场消费除外)、销售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等 [3] 纳税人分类与管理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 [4] -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标准的当期起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 [18] -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8] -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对外经营并以发包人等名义承担法律责任的,发包人等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等为纳税人 [18] - 资管产品运营中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18]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18] 税率与跨境应税行为 - 明确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 [6] - 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特定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包括:向境外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软件等服务;向境外转让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6] - 明确混合销售(应税交易包含不同税率业务)的认定条件:业务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且业务间具有明显主附关系 [6] 应纳税额计算与进项税额抵扣 -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等 [8] - 明确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来源,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票税额、海关缴款书税额、境外购进取得的完税凭证税额等 [8] -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8] -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12] - 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2]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不得抵扣部分,并于次年1月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12] - 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及范围,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法被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11] - 购进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规则如下: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资产,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部分,逐年调整 [13] 税收优惠政策 - 明确免征增值税项目中“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医疗机构”、“古旧图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学校”、“门票收入”的具体标准 [15] - 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16] - 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适时研究和评估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调整完善 [16] 征收管理与发票规定 -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但购买方为自然人、交易免征增值税等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 - 开具专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应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19] -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指应税交易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无合同或未约定则为应税交易完成当日 [21] -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等特定一般纳税人可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22] -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22] - 明确需预缴税款的情形,包括: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等 [27] - 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可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23] 出口退(免)税管理 - 出口退(免)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 [23] - 免抵退税办法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抵减应纳税额,未抵减完部分退还;免退税办法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3] - 纳税人可放弃适用退(免)税,选择免征或缴纳增值税,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免征 [24] -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纳税人应缴回已退(免)税款 [24] - 逾期未申报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3] 其他相关问答要点 -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出售者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以及3%征收率减按1%等优惠政策 [42][43][44] - 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接受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8][40][41]
《求是》杂志评论: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
证券时报· 2025-10-15 11:37
文章核心观点 - 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需注重供需平衡调控和预期管理,以提高宏观调控效能和提振社会发展信心 [1][3] -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决策和行为受未来预期影响强烈,当前市场预期偏弱问题明显,需促进预期稳定与信心增强 [4] - 稳定市场预期需通过增强政策可预期性、加强中长期规划、完善制度体系及提升经济宣传水平等多方面举措 [5][6][8][9] 稳定市场预期的关键举措 - 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并增强政策可预期性,根据形势变化实施精准有力的宏观政策,统一评估经济与非经济政策的一致性 [5] - 以科学编制“十五五”规划为契机加强中长期预期管理,通过规划明确经济增长、产业升级等目标,引导社会资源配置 [6][7] - 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以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包括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颁布民营经济促进法等,优化营商环境 [8] - 提升经济宣传和舆论引导水平,加强宏观政策解读,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引导社会全面理性看待发展机遇与挑战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