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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30 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与意义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增值税立法和改革工作,旨在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2] -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和各链条,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3年起施行,其配套实施细则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2] - 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暂行条例[2] - 为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完善制度措施并增强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2] - 制定《实施条例》的意义在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法律有效施行,增强税制可操作性,并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2] - 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确保增值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可操作,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 - 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通过细化明确增值税法有关规定,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3] 《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与核心原则 - 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对法律有关制度和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4] - 保持税制连贯,将现行规定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纳入《条例》,不新增纳税人负担[4] - 坚持统筹兼顾,既坚持增值税法确立的基本税制要素和政策界限,又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配套措施[4] - 明确重要配套措施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4] 《实施条例》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细化规定 - 对增值税法中的“货物”作出细化,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5] - 对“服务”作出细化,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5] - 对“无形资产”作出细化,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5] - 对“不动产”作出细化,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6] 《实施条例》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出口退税的规定 - 明确增值税法中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医疗机构等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7] - 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7] - 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调整完善[7] - 为落实增值税法,确保出口退(免)税规范进行,《条例》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期限、纳税人放弃适用的处理原则等[7] - 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7]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保障《条例》落地的后续工作 - 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将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等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统一执行标准[7] - 税务总局还将制定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7] - 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根据政策调整相应升级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及时完成系统改造和功能测试[8] - 提供政策引导、便捷申报、智能校验等高效服务渠道,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纳税服务[8] - 广泛组织培训辅导,加强对《条例》的广泛宣传,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解读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及答记者问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0 20:1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有效施行,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 [2][25][26] - 《条例》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核心税制要素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增强了税制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 [3][6][7][14][17][25][28][29] -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保持税制连贯、坚持统筹兼顾,不新增纳税人负担,并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 [29] 总则与征税范围 - 明确增值税法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3] - 明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 [3] - 明确“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3] - 明确“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 - 明确“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 - 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包括境外向境内销售(境外现场消费除外)、销售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等 [3] 纳税人分类与管理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 [4] -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标准的当期起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 [18] -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8] -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对外经营并以发包人等名义承担法律责任的,发包人等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等为纳税人 [18] - 资管产品运营中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18]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18] 税率与跨境应税行为 - 明确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 [6] - 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特定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包括:向境外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软件等服务;向境外转让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6] - 明确混合销售(应税交易包含不同税率业务)的认定条件:业务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且业务间具有明显主附关系 [6] 应纳税额计算与进项税额抵扣 -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等 [8] - 明确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来源,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票税额、海关缴款书税额、境外购进取得的完税凭证税额等 [8] -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8] -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12] - 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2]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不得抵扣部分,并于次年1月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12] - 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及范围,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法被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11] - 购进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规则如下: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资产,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部分,逐年调整 [13] 税收优惠政策 - 明确免征增值税项目中“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医疗机构”、“古旧图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学校”、“门票收入”的具体标准 [15] - 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16] - 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适时研究和评估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调整完善 [16] 征收管理与发票规定 -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但购买方为自然人、交易免征增值税等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 - 开具专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应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19] -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指应税交易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无合同或未约定则为应税交易完成当日 [21] -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等特定一般纳税人可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22] -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22] - 明确需预缴税款的情形,包括: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等 [27] - 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可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23] 出口退(免)税管理 - 出口退(免)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 [23] - 免抵退税办法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抵减应纳税额,未抵减完部分退还;免退税办法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3] - 纳税人可放弃适用退(免)税,选择免征或缴纳增值税,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免征 [24] -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纳税人应缴回已退(免)税款 [24] - 逾期未申报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3] 其他相关问答要点 -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出售者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以及3%征收率减按1%等优惠政策 [42][43][44] - 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接受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8][40][41]
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 进一步提出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
央视网· 2025-12-30 19:27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公布与施行 -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6号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 制定背景与意义 - 制定背景是为保障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有效施行 完善制度措施并增强税制可操作性 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2] - 制定意义包括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 促进税收法治公平 保障全国统一规范可操作 以及稳定市场预期 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2] 制定总体思路 - 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 对法律授权事项进行细化和明确[3] - 保持税制连贯 将现行有效制度措施纳入条例 不新增纳税人负担[3] - 坚持统筹兼顾 既坚持基本税制要素 又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 授权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措施[3] 征税范围细化规定 - 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作出细化定义[4] -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4] - 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4] -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4] -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具体范围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4] 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 条例明确增值税法中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医疗机构等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5] - 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5] - 要求主管部门适时研究和评估优惠政策执行效果 对不再适应需要的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调整完善[5] 规范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 增值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出口退(免)税具体办法 条例对此进行落实[6] - 条例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期限、纳税人放弃适用的处理原则等[6] - 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7] 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的措施 - 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 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等具体操作办法及配套征管公告[8] - 将做好信息系统改造 根据政策调整升级税收信息系统 提供便捷纳税服务渠道[8] - 将广泛组织培训辅导 加强宣传并提供政策解读与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8]
合力维护税收法治公平
经济日报· 2025-10-16 06:11
文章核心观点 - 税务部门通过“追究必严”与“清白必还”并举,精准有力地查处涉税违法并保护合法经营者,以法治公平优化营商环境 [1] - 税务部门联合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精准查处,并通过“信用+风险”监管体系提升执法精准性,实现风险户次下降与税款入库增长 [1] - 各方需加强协同共治以营造诚信纳税生态,同时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以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并促进其健康发展 [2] 税务执法与案件查处 - 今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分类分级曝光了300余起涉税违法案件,涉及加油站偷油偷税、网络主播及MCN机构偷税骗补等领域 [1] - 今年前8个月,税务部门对超过1000件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检举,均依法向被检举人出具无问题税务稽查结论,为守法者“正名” [1] - 税务部门会同公安、人民银行、法院等8部门健全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以应对涉税违法活动规模化、链条化、隐匿化的特征 [1] 监管体系与成效 - 税务部门持续健全动态“信用+风险”监管体系,着力推进精确执法、精准监管,将大部分中低涉税风险化解在申报前或申报中 [1] - 今年上半年,实施涉税风险事后应对的户次下降了20.6%,同时通过风险管理入库的税款增长了12.7%,反映出执法精准性有效提升 [1] 平台经济税收规范 - 平台经济虚拟化、跨区域化和分散化的特征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挑战 [2] - 自10月1日起,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2] - 该规定旨在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如实汇总在各平台及线下的全部销售收入并完成纳税申报 [2] - 新规落地将有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保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
互联网“空壳平台”减少100余户 涉税信息报送作用初显
搜狐财经· 2025-09-06 00:31
互联网平台税收监管政策实施效果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2024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后已减少100余户"空壳平台" [1] - 税务部门通过打破平台经济"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信息壁垒有效挤压违规"开票经济"生存空间 [1] - 新规于今年6月底由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制发配套公告以遏制平台企业无序竞争 [1] 新型逃税手段及监管应对 - 个别平台企业将从业人员批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将劳务报酬转化为经营所得以套用核定征收少缴个人所得税 [2] - 部分平台企业协助分拆收入以增加客户黏性,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目的 [2] - 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比对和风险分析查处分拆收入、虚假申报及骗享优惠等违法行为,并对违规平台企业实施处罚 [2] 税收监管未来方向 - 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落实,加强部门协同共治 [2] - 重点遏制"内卷式"无序竞争,促进税收法治公平和合规经营 [2] - 政策目标在于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