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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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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何规范开具发票?开票流程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9 09:59
涉税专业服务类发票开具规范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3] - 严禁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介绍他人开具此类发票[3] - 规范开具发票是机构专业性和信誉度的体现,准确选择编码、如实反映业务可避免开票异常提示并提升服务效率[14] 涉税专业服务类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及密码登录[5] - 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进入开票界面[6] - 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票类可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9] -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对应的委托单位信息,协议需采集成功一天后方可开具此类发票[10] - 准确填写购买方与销售方信息,在项目名称栏中根据实际服务内容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并规范填写服务名称[11] - 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成功开具发票[1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预缴规定 - 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18] -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达30万元,若在施工地实现的全部价款未达起征点,则无需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18] 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表填写口径调整 - 为落实增值税新政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拓展进项税额明细表两个“其他”栏次填写内容[20] - 补充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购进标准黄金取得带有特定字样的普通发票,其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税额在该栏次填写[20] - 补充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填写口径,纳税人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年度清算调整、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新政规定应在本期转出时在该栏次填写[20][21] - 举例说明,某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E,2026年3月取得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1份,金额10万元,税额6000元,应在第8b栏填写;同时本期存在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购进金额8万元,对应进项税额1.04万元,应在第23b栏填写[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20 10:20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核心规定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旨在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规范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预缴管理,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 - 预征率根据计税方法不同而设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为**3%** [2]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支付的分包款)÷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3] - 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且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或按季的季度结束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完成预缴 [3]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通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但若同时属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则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3] - 预征率与跨地区建筑服务相同:一般计税方法为**2%**,简易计税方法为**3%** [3]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支付的分包款)÷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扣除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期扣除 [3] - 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并应在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完成预缴 [3][4]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4] - 预征率统一为**3%**,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3%** [4] - 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4] 转让或出租异地不动产 - 纳税人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需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5] - 转让不动产的预征率:一般纳税人为**5%**,小规模纳税人为**3%** [5] -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等情形,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且扣除项需凭发票、法院文书等合法凭证 [5][6] - 出租不动产的预征率: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为**3%**,按简易计税方法为**5%**;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为**3%** [6] - 转让或出租异地不动产,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6]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相关服务 -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需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6] - 预征率按地区区分:新疆地区为**5%**,其他地区为**3%** [7]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7] - 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7] 征收管理及其他规定 - 按规定需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7] - 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 - 从事跨地区建筑服务或预收款方式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详细登记相关信息,预缴时需出示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或电子件 [8] - 纳税人未在规定预缴税款期限(超过6个月)内预缴税款的,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8] - 跨省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按产量比例分配,各油气田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省内开采企业的具体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8][9]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指南 -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缴费工资申报记录、社保费申报记录和缴费结果 [13] - 查询缴费工资申报记录路径:【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可在完成工资录入提交后系统自动查询,或手动查询 [14] - 查询社保费申报记录路径:【社保费申报】→【申报记录】,可查询申报状态明细,如数据有误可更正后重新申报 [16][19] - 查询社保费缴费状态路径:【费款缴纳】→【缴费记录】,可通过选择“费款所属期”和“缴费日期”查询缴费状态明细 [20][22]
【最新政策】两部门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搜狐财经· 2026-02-03 18:20
政策发布与生效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1] - 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 -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 适用范围与总则 -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6] - 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5]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规定 -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8]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3%[8]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支付的分包款)÷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8] - 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8] - 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9] - 预缴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10]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规定 - 一般情况下,向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2] - 若同时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则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13] - 预征率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相同:一般计税为2%,简易计税为3%[14]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支付的分包款)÷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15] - 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15] - 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5] - 预缴时限为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16]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的预缴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向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8] - 自行开发包括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以及购入未完工项目继续开发后销售[19]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3%[19] - 预缴时限为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19] 转让或出租异地不动产的预缴规定 - 纳税人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需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9] - 转让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9] - 出租不动产不包括提供道路通行服务[20] - **转让不动产预征率**:一般纳税人为5%,小规模纳税人为3%[21] -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 = (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作价)÷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21] - **转让自建不动产或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应预缴税款 = 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21] - 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需提供发票、法院文书等合法凭证[21] - **出租不动产预征率**: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为3%,简易计税为5%;小规模纳税人为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实际征收率)[22] - **出租不动产**:应预缴税款 = 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23] - 预缴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4]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相关服务的预缴规定 -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需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5] - 服务指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26] - 预征率:新疆地区为5%,其他地区为3%[27]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28] - 预缴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8] 征收管理细则 - 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不含税)合计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30] -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可结转下期[31] -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登记详细信息[31] - 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时需出示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31] - 纳税人未在规定地点预缴税款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理[31] - 跨省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按产量比例分配后由各油气田缴纳[32] - 省内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33]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搜狐财经· 2026-02-03 14:21
政策发布与实施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并明确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1]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3] -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为**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为**3%** [4]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支付的分包款)÷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4] - 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5] - 预缴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 [6]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通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6] - 若同时属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预收款 则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 [6] - 预收款方式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为**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为**3%** [7]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支付的分包款)÷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7] - 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7] - 预缴时限为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 [7]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8] - 自行开发包括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 以及购入未完工项目继续开发并以自己名义销售的情形 [8]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3%** [8] - 预缴时限为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 [8] 转让或出租异地不动产 - 纳税人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 需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9] - 转让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0] - 出租不动产不包括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11] - 转让异地不动产预征率:一般纳税人为**5%** 小规模纳税人为**3%** [11] -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时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扣除项需凭发票或法律文书等有效凭证 [11][12] - 转让自建不动产及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异地住房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11][12] - 出租异地不动产预征率: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为**3%**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为**5%**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为**3%**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实际征收率确认预征率 [12] - 出租异地不动产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12] - 预缴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 [12]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相关服务 -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 需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13] - 油气田企业指在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不包括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纳税人 [13] - 相关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 [14] - 预征率:新疆地区为**5%** 其他地区为**3%** [14]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14] - 预缴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 [14] 征收管理细则 - 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及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 无需预缴税款 [15] - 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可凭完税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不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 - 从事跨地区或预收款方式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需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按项目逐笔登记含税价款、分包款、预缴地、已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内容 [15] - 上述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时 需出示与发包方的建筑合同、与分包方的分包合同及从分包方取得发票的复印件或电子件 发票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名称及建筑项目名称 [15] -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服务或资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若超过规定预缴期限**6个月**没有预缴 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16] - 跨省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 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并按各油气田产量比例分配 各油气田按分配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商定 [16] - 在省内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 其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