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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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妻查夫产”到“夫妻互查”:财产知情权能否弥合性别不公?
虎嗅· 2025-10-19 16:58
法规演变与核心差异 - 广东省新规明确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材料[1] - 此规定与福建省此前出台的条例形成对比,福建省的规定是妇女持有效证件可查询配偶财产[1] - 广东省的规定从“妻子可查询丈夫财产”演变为“夫妻可互查配偶财产”,旨在避免关于男女平等保护的争议[2][5] 立法背景与政策意图 - 立法设置“特别保护”是为了矫正女性因承担大量无法被市场量化的家务劳动所导致的在离婚诉讼中的弱势地位[4][5] - 规定旨在确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弱势一方(常为女性)的权益,避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2][9] - 政策意图除保护女性财产权益外,还旨在通过财产状况知情来确保夫妻双方对婚姻的忠诚持守义务[7] 性别平等与实质正义 - 国家通过积极介入和特殊保护来实现性别实质平等,矫正因生理差异、社会评价、父权文化导致的实质不平等[3] - 允许女性查询配偶财产是对女性特别保护的体现,其立法依据源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保障妇女平等财产权利的规定[2] - 国家干预面临造成新不平等的诘问,立法需化解促进平等和禁止区别对待的矛盾[3] 财产知情权的范围与潜在影响 - 广东省规定将夫妻财产查询权置于“婚姻家庭权益”章节而非“财产权益”章节,凸显其维护婚姻忠诚的用意[7] - 若允许婚姻存续期间随时互查财产,可能导致个人自由和隐私空间被无限挤压,不符合现代年轻人对婚姻关系的期待[8] - 对条款的适用应限制在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等特定阶段,主要目标为避免离婚财产分割不公[9] 市场与家庭的结构性矛盾 - 市场/家庭的二分结构导致家庭中市场财富主要创造者拥有更大话语权,弱势一方面临更多剥削和困境[10] - 女性广泛参与市场工作后,家庭维系面临挑战,照顾老人、病人和小孩的责任归属问题凸显[11] - 国家干预措施包括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和允许查询配偶财产等,旨在帮助女性超越家庭/市场的二元框架[12]
广东夫妻可互查财产,这些地方也已立法明确夫妻财产知情权
第一财经· 2025-10-13 20:58
立法动态概述 - 广东省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夫妻一方可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3] - 在广东省之前,河北省、江苏省、福建省已出台类似地方法规,广州市、珠海市、青岛市、济南市等地级市也进行过立法先试[3][4] -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是早期探索之一,明确夫妻一方可向行政部门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4] 各地法规细则 - 2017年《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查询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5] -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依法提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信息[5] - 2024年6月起实施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妇女可持有效证件查询配偶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5] 立法背景与挑战 - 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虽有配偶财产知情权的法律依据,但未对夫妻财产知情权进行明确定义[5] - 实践中,若非离婚诉讼,夫妻一方询问财产情况可能遭拒绝,或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而利益受损[5] - 地方性法规面临位阶低、适用范围受限、欠缺配套制度、各地细则差异等实践难题,影响效果保障[6] 未来立法方向 - 专家建议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定统一的查询标准,政府部门出台更具操作性的规定[6] - 2022年全国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持夫妻关系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6]
广东夫妻可互查财产 这些地方也已立法明确夫妻财产知情权
第一财经· 2025-10-13 19:52
立法进展与地域覆盖 - 广东省通过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名下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1] - 在广东省之前,已有河北省、江苏省、福建省出台了省级类似法规,广州市、珠海市、青岛市、济南市等地级市也进行了立法先试[1] - 广州市早在2010年6月1日就已施行相关规定,允许查询工商、房地产、车辆等部门的财产信息,其后青岛市、珠海市、济南市也公布了类似规定[2] 法规内容与执行细节 - 河北省2017年条例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查询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有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查询结果[2] - 江苏省2018年条例规定有关登记机构和管理单位应依法提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信息[2] - 福建省2024年6月起实施的条例明确妇女可持证件向房地产、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出具材料[2] 立法背景与现存挑战 - 国家层面法律如《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虽有配偶财产知情权的法律依据,但未对夫妻财产知情权进行明确定义[3] - 实践中,若未进入离婚诉讼,夫妻一方询问财产可能遭拒绝,并可能因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而利益受损[3] - 地方性法规面临位阶低、适用范围受限、欠缺配套制度、各地细则差异等难题,使得实践效果难以保障[3] 未来方向与专家建议 - 专家指出应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并制定统一的查询标准[3] - 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例如明确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为合法夫妻双方[3] - 2022年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使持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3]
广东夫妻可互查财产,这些地方也已立法明确夫妻财产知情权
第一财经· 2025-10-13 19:46
立法动态与核心内容 - 广东省通过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1] - 此前已有河北省、江苏省、福建省以及广州市、珠海市、青岛市、济南市等地级市出台类似地方法规,允许夫妻互查财产[1][2] - 福建省于2024年6月起实施的条例明确妇女可持证件查询配偶财产状况[2] 立法背景与目的 - 现行国家法律如《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虽有配偶财产知情权的法律依据,但未对其明确定义,实践中易因财产隐匿、转移导致利益受损[3] - 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旨在预防和纠正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转移等问题[1] -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是早期探索之一,允许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2] 实践挑战与未来方向 - 地方性法规存在位阶低、适用范围受限、欠缺配套制度、各地细则差异等实践难题,影响效果保障[3] - 专家建议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定统一查询标准,并出台更具操作性的规定[3] - 2022年全国两会上有提案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3]
夫妻可互查房产车辆,平衡财产知情权与隐私保护
新京报· 2025-10-13 19:32
政策核心内容 - 广东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财产状况 [1] - 有关单位如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受理查询申请并出具书面材料 [1] 政策目的与影响 - 新规是对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有力保障,使双方能更全面掌握家庭财产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 [1] - 政策旨在适应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共同财产形式多样化的发展需要,为婚姻家庭稳定提供法律支持 [2] - 有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离婚案件中隐藏财产的行为,促进夫妻在财产问题上的公平与透明 [1] 政策范围与特点 - 此次赋权是有限的,仅限于查询房产和车辆,不包括银行账户、股票证券等 [2] - 有限赋权既保障了必要的知情权,又防止了权利滥用干扰对方隐私,破坏婚姻信任 [2] - 该举措被描述为相对争议更小、切口更准且更为稳妥,在知情保障与隐私保护之间取得了平衡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