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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保险机构6月1日起适用金融许可证
金融界· 2026-02-09 10:12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三十二条 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 旨在规范许可证管理 加强合规管理 并优化工作流程 [3] - 新《办法》计划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3] 许可证管理调整 - 新规调整了许可证分类及适用对象 明确自2026年6月1日起 保险机构将适用金融许可证 [3] - 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需在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的两年期限内 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 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 [3] - 具体的换证工作安排将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内实际情况执行 [3] 监管原则与执行 - 新规旨在压实银行保险机构在许可证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 [3] - 监管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并细化完善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标准 [3]
金融监管总局:今年6月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国际金融报· 2026-02-06 23:02
政策发布与核心修订 - 金融监管总局于2月6日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1] - 办法共三十二条,坚持金融特许经营与持证经营原则,旨在规范许可证管理、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并优化工作流程 [1] - 核心修订内容为取消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统一适用金融许可证,以规范许可证分类并便于公众理解持牌情况 [1] 保险机构换证具体安排 - 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需在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向监管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缴回原证 [2] - 在换证工作安排下暂时持有的原保险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 [2] - 此次换证仅涉及许可证种类的变化,不涉及许可证持有主体的变更,也不涉及对原有机构编码的调整 [2] 许可证信息查询与公众指引 - 在集中换证期间,公众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指定路径查询保险机构的保险许可证或已换领的金融许可证信息 [2] - 集中换证期过后,保险机构许可证信息将在官网“金融许可证”栏目下实现统一展示 [2] - 监管机构提醒公众注意识别,此次换证不涉及主体改变,以防范非法金融机构 [2]
修订后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日报网· 2026-02-06 22:29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许可证管理,促进依法持证经营,该办法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1] 办法主要内容与修订方向 - 办法共三十二条,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 [1] - 修订方向包括:进一步规范、调整许可证分类及适用对象;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许可证合规管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细化完善有关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程序衔接 [1] 强化许可证监管的具体措施 - 压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要求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制度,设置管理岗位,定期核查,加强合规管理 [2] - 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性质、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设置处罚标准,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 [2] - 明确对于机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2] - 防范非法经营风险: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做好证照管理程序衔接 [2] - 明确机构退出但未缴回许可证且监管部门无法收缴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将公告该许可证作废,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2] 保险机构换领金融许可证安排 - 2026年6月1日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3] - 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在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 [3] - 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安排 [3] - 根据换证安排仍暂时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 [3] - 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统筹管理,推动工作稳妥有序完成 [3] 许可证信息查询与展示 - 集中换证期间(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社会公众可在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指定栏目查询保险机构持有的保险许可证或已换领的金融许可证信息 [3] - 集中换证期过后,金融监管总局将实现保险机构许可证信息在官网指定栏目的统一展示 [3] - 此次换证仅涉及保险机构持有许可证种类的变化,不涉及许可证持有主体的改变,也不涉及对原有机构编码的调整 [3] 后续工作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行业依法持证经营,不断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4]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进一步压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
智通财经网· 2026-02-06 20:07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许可证管理,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细化处罚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并统一保险机构使用金融许可证 [1][4][21] 政策修订背景与思路 - 修订背景源于2021年发布的原办法在实践中存在工作程序衔接不畅、机构主体责任压实不够、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 [22] - 修订思路遵循“压实责任、严格执法、提升服务”的原则,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并取消了保险许可证,统一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1][23] 许可证管理适用范围与分类 - 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许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6] - 适用机构范围广泛,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各类银行机构、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 [6][7] - 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金融监管总局负责直接监管的机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内机构 [5] - 许可证分类调整: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行、保险及非银金融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保险中介许可证;明确取消保险许可证,保险机构统一适用金融许可证 [4][7][8][23] 机构主体责任与合规管理要求 -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制定管理制度,明确保管、公示、使用、交接、检查等各环节流程 [1][16] - 机构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应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7] - 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许可证管理情况核查,内容包括新领、换领、损坏、遗失、缴回、公示、公告等,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 [19] - 法人机构等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许可证管理情况报告 [20] 许可证操作流程与公示要求 - 经批准设立的机构应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许可证;备案或报告事项则在完成后十五日内领取 [8] -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机构须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证,时限均为变更或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10] - 许可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七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并重新领取 [11] - 许可证损坏应立即报告,并于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证 [12] - 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机构应于领取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公告,方式包括公开发行报刊、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等 [13] - 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分支机构可公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公示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网络平台也需清晰展示 [15] - 公示事项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更换公示内容 [15] 行政处罚标准与违规后果 - 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性质、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设置,并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 [1][24] - 机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3] - 机构违反规定,如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未按规定公示公告等,将被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4] -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机构将被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5] - 机构通过核查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26] 许可证退出与作废机制 - 机构行政许可被撤回、撤销、注销,或被吊销许可证,或机构解散、关闭、破产等,应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许可证,并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13] - 机构退出但未向监管部门缴回许可证、监管部门也无法收缴时,监管部门将公告该许可证作废,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2][24]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回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将依法收缴;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的,将在官网公告作废 [13] 保险机构换证安排 - 自2026年6月1日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2][25] - 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在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监管部门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 [2][25] - 根据换证安排暂时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的,该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 [2][25] - 换证期间,公众可在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指定栏目查询保险许可证或已换领的金融许可证信息;换证期过后,将实现许可证信息的统一展示 [26] 监管与实施安排 - 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1][4]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实施工作,推动依法持证经营,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 [4] - 办法施行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年第3号)和《关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515号)同时废止 [32]
金融监管总局:6月1日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新浪财经· 2026-02-06 20:06
核心监管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月6日修订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三十二条 旨在加强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 促进依法持证经营 并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1][3] - 本次修订坚持金融特许经营和持证经营原则 主要目的是规范许可证管理工作 其核心思路为“压实责任、严格执法、提升服务” [1][3] 许可证管理核心调整 - 《办法》进一步规范并调整了许可证的分类及适用对象 明确取消了原有的保险许可证 规定保险机构将统一适用金融许可证 以便于社会公众理解机构持牌经营情况 [1][3] - 修订内容着重压实银行保险机构在许可证管理上的主体责任 并强化了许可证的合规管理 [1][3] - 《办法》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细化并完善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标准 以严肃惩戒许可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 在严格监管的同时 《办法》也注重优化工作流程 规范并加强工作程序衔接 旨在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办事 提高效率 [1][3] 保险机构换证安排 - 自2026年6月1日起 所有保险机构将适用金融许可证 已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的机构需在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的两年期限内 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新证并同步缴回旧证 [2][4] - 具体的换证工作将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在换证过渡期内 根据安排暂时仍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的机构 其旧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 [2][4]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10 15:32
每经AI快讯,11月10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许 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 证经营原则,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工作,既注重优化工作程序、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办事, 又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同时,细化完善了许可证监管 措施及处罚标准,严格惩戒许可证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日报网· 2025-10-30 19:46
监管政策动态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0月30日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 [1] - 该《办法》的修订旨在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并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的原则 [1] - 修订工作注重优化工作程序、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办事,同时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机构在许可证管理上的主体责任 [1] 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办法》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的许可证管理工作,旨在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 [1] - 文件细化了许可证的监管措施及处罚标准,以严格惩戒许可证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1] - 修订内容强化了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