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集中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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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能源院解读集中式新能源市场报价新规
中国电力报· 2025-12-15 21:27
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旨在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方式,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推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以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1] 主要内容 - 明确定义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指多个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集中报价,不包括分布式及“沙戈荒”大基地项目 [2] - 明确允许集中报价的主体范围:允许同一集团或同一省(区、市)内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 [2] - 明确主体地位与管理要求: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不改变其独立市场、调度及结算主体地位,但需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与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严格隔离,企业间需自行协商权责与纠纷 [2] - 明确业务管理主体与程序: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企业需共同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建立平台关联关系并备案 [3] -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要求企业自律,交易机构建立监测与风险防控机制,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部门共同监管 [3] 解读分析 - 清晰界定并固化有效实践经验:集中报价符合新能源出力地域相关性及企业管理需求(场站容量小、数量多、分布广),由少数交易员集中决策是普遍现状,《通知》为此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市场参与手段 [4] - 坚持“场所集中”与“主体独立”:企业可在隔离的固定场所集中报价,但交易申报与结算仍以独立注册主体为单位,此举既满足集团整合报价策略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需求,又明确了企业间需自行协调权责与利益分配 [5] - 禁止垄断并强化全流程监管:事前控制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得超过所在省区市单个最大燃煤电厂装机,不含特高压配套电源)并确保业务隔离,禁止垄断协议;事中建立平台关联关系并进行价格监测与风险防控;事后要求企业提交年度分析报告,交易机构报送监控报告,并探索第三方评估 [6] 重要意义 - 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的有效举措:该政策是对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市场化改革(发改价格〔2025〕136号)的落实,通过固化有益经验,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了符合其资源特性的市场参与手段,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8] - 推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通过对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申请、公示、备案管理,明确了行为范畴,提升了市场透明度与监管水平,强化了各相关主体的监管责任,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并推动全国统一执法 [8]
17亿千瓦新能源如何破局“单打独斗”?
中国电力报· 2025-12-12 15:16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首次从国家层面允许同一集团在同一省内的新能源电站“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以“集中报价”替代过去的“单打独斗”,这标志着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方式迎来结构性优化,是行业从“高速度”转向“高质量”、从“补充能源”迈向“主体能源”的关键制度支撑 [2] 政策核心内容与规则设计 - **核心举措**:政策核心在于“立规”与“导航”并举,为新能源企业提供清晰的市场规则与指引 [4] - **主体与规模限制**:仅允许同一集团内、同一省份的新能源场站开展集中报价,且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得超过当地最大燃煤电厂装机容量,以此防止市场垄断 [4][5] - **流程管理**:系统构建了从申请、变更到退出的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体系,企业需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材料,经审核、公示、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与退出均有明确时限与程序规定 [5] - **风险防控**: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通过申请公示、价格预警区间实时监测、以及要求企业按年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进行监管,并运用HHI指数、Top-m指数等数字化工具进行评估 [5][6] 对企业运营的赋能与效益 - **降低交易成本与管理冗余**:集中报价允许发电企业整合区域内场站资源,依托专业化交易团队统一制定与执行策略,减少了各项目点的人员配置压力,解决了推进“无人值守”目标的新能源场站“不具备独立报价条件”的现实困境,从而降低单位成本与管理冗余 [8] - **强化市场研判与风险管控**:通过专业化分工,企业可设立专职市场分析岗位,聚焦价格趋势研判、市场波动分析和政策解读,并利用统一报价平台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工具开发精准报价模型与风险评估系统,增强抗风险能力 [9] - **优化集团资源与区域协同**:“省内打捆”机制为企业提供了战略统筹空间,可在省级层面统一协调下属项目的出力特性、资源分布与市场策略,实现跨项目的电力互补、风险对冲与收益优化,例如利用风电与光伏的日内出力差异实现“削峰填谷”,提升整体交易收益与资源利用效率 [9] 对行业与能源转型的宏观影响 - **推动多能协同与系统效率**:集中报价机制为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如煤电)、储能、虚拟电厂等多元主体在统一市场下的协同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增强了电力系统应对供需变化时的安全性、稳定性与灵活性,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开辟了实践路径 [11] - **促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形成**:“省内打捆”的机制设计为跨区交易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埋下伏笔,有助于缓解资源禀赋差异导致的供需矛盾,推动形成反映真实供需的全域电价信号,促进能源资源高效流动和优化配置 [11][12] - **推动行业治理现代化与能源战略落地**:政策以“疏堵结合”原则统一企业诉求、市场规律与监管要求,通过规范化、数字化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经验,在“双碳”目标下激发新能源企业市场活力与创新动力,推动产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和系统协同 [12] - **夯实能源转型制度根基**:政策通过明确权责边界、设定监管阈值、尊重市场规律,为能源转型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加速成型,将引导煤电、新能源、储能等多元主体协同共进,夯实能源安全与绿色发展基石 [12][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25-12-11 21:38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旨在优化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方式,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与双碳目标实现 [2] 集中报价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 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中的集中报价行为,主要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 [3] - 集中报价不适用于分布式新能源及“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项目 [3] 参与集中报价的资格与限制 - 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其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的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 [3] - 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位于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明确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的集中报价行为 [3]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3] 集中报价的管理流程 - 集中报价工作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流程,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发电企业的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及交易结算关系 [3] - 新能源发电企业需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随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关联关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 - 当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装机规模、报价场所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相关主体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或重新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披露 [5] - 企业申请退出集中报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一主体退出不影响剩余企业的关联关系,所有主体退出则取消对应关联关系 [5] - 原则上,除项目业主更换、破产清算、场站退役等特定原因外,新能源发电企业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集中报价1次 [5] 报价行为规范与责任界定 - 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所在固定场所,需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 [6] - 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之间需合法合规明确各自权责义务,并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相关纠纷由各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 - 企业退出集中报价后,仍须对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行为负责,若因自身原因变更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或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进行追溯处理 [6] 风险防控与监管措施 - 电力交易机构需健全新能源集中报价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基于辖区电源结构、机制电量规模、新能源边际机组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集中报价价格预警区间及管控措施 [7] - 电力交易机构需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设定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条件,并依据触发情况执行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7] - 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需按年度向政府相关部门及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申报价格和电量、出清价格和电量、市场收益等情况 [7] - 对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强制取消其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申请 [7]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指标体系,将集中报价行为纳入数字化监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中报价第三方评估 [8] 工作组织与实施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强化对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的监管 [10] - 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单位需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协同,密切监测评估试行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发电企业滥用市场力 [10]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新能源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调整相关内容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