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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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6-02-25 19:46
文章核心观点 - 推进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环节,当前统一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但面临规则不一、基层能力薄弱、跨域协同不畅、保障不均、监督与数据支撑不足等深层矛盾,下一步需着力完善规则、强化协同、提升能力、优化监督与数据应用,以提升执法统一性 [1] 当前全国市场监管执法的基本面 - 执法体制完成整合,形成统一管理架构,原分散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等,被统一整合至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已全面完成 [2] - 重点领域执法实现常态化,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在医药领域推动涉案药品降价62%,在数字经济领域督导阿里巴巴、美团、知网等进行整改,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推动网络货运、移动电源、新能源汽车、光伏等重点领域市场竞争转型 [3] - 跨区域与跨部门协作机制付诸实践,长三角等区域已建立包含线索通报、证据互认、联合办案等要素的协作机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部门协作主要载体,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占比逐步提高 [3] - 执法程序趋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全流程要求,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已成为基本工作制度,移动执法终端、统一的执法办案系统在基层的配备率和使用率提升 [4] - 执法资源获得基础性配置,全国性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但基层执法资源与任务量矛盾突出,县级部门普遍面临监管体量巨大与执法人员数量有限的压力,执法车辆、检测设备、信息化投入及专业人员配置在地区间、层级间存在差异 [4] 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挑战 - 市场规则与执法标准存在差异,一些地方通过制定特殊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或招标条件变相设置准入壁垒,各地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尺度不一导致“同案不同罚”,平台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的全国统一监管细则和认定标准缺失 [5] - 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运行不畅,案件管辖与移交程序复杂,证据互认缺乏统一标准,联合执法与执行难成常态,缺乏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平台和统一的指挥调度机制,导致跨区域执法联动性不足、响应速度慢 [5][6] - 基层执法能力与监管任务不匹配,县级部门人均监管户数居高不下,处于超负荷状态,机构整合后原专业执法人员知识老化或流失,而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监管要求全新的专业知识,事务性工作繁重与专业性能力不足的矛盾突出 [6] - 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2025年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通报显示,“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仍是企业反映最强烈的痛点,执法活动与地方财政收入、部门经费保障等利益关联未完全剥离,在“严管”与“善服”的执法尺度把握上存在实践困难 [7] - 监管技术与数据支撑体系尚未完全打通,各部门、各地区间的监管数据系统在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上尚未统一,数据共享渠道不畅,限制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风险预警、违法线索智能发现等方面的应用深度,也使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于信用风险的分类监管等模式难以实现真正的协同联动 [8] 强化全国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对策与建议 - 强化顶层设计与制度供给,启动全国性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专项清理,加快平台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全国统一监管细则、违法行为认定指南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出台,建立政策出台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机制 [9] - 深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研究制定《跨区域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办法》,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试点设立实体化“区域执法协作中心”,全面升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协同功能,大幅提高跨部门联合抽查占比并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抽查任务池 [10] - 实施基层执法队伍专业化能力建设计划,研究建立以监管对象数量、类型和风险等级为核心的执法资源核定模型,推动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启动专业化执法人才“强基”计划进行系统化、实战化培训与资格认证,探索“综合执法网格+专业支撑模块”的基层运行新模式 [11] - 健全执法行为全链条监督体系,利用全国统一执法办案系统构建智能预警平台,优化执法绩效考核指标,大幅降低“罚没款数额”等指标权重,重点考核执法程序合规率、行政复议诉讼败诉率等,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12] - 全力打通数据壁垒,建设智慧统一市场监管系统,将“国家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建设纳入重要规划,制定强制性数据归集、共享、安全标准,基于统一数据资源开发部署全国一体化风险智能监测预警模型,推动监管模式从“被动响应处置”向“主动预警干预”转型 [12]
南网能源院解读集中式新能源市场报价新规
中国电力报· 2025-12-15 21:27
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旨在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方式,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推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以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1] 主要内容 - 明确定义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指多个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集中报价,不包括分布式及“沙戈荒”大基地项目 [2] - 明确允许集中报价的主体范围:允许同一集团或同一省(区、市)内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 [2] - 明确主体地位与管理要求: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不改变其独立市场、调度及结算主体地位,但需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与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严格隔离,企业间需自行协商权责与纠纷 [2] - 明确业务管理主体与程序: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企业需共同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建立平台关联关系并备案 [3] -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要求企业自律,交易机构建立监测与风险防控机制,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部门共同监管 [3] 解读分析 - 清晰界定并固化有效实践经验:集中报价符合新能源出力地域相关性及企业管理需求(场站容量小、数量多、分布广),由少数交易员集中决策是普遍现状,《通知》为此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市场参与手段 [4] - 坚持“场所集中”与“主体独立”:企业可在隔离的固定场所集中报价,但交易申报与结算仍以独立注册主体为单位,此举既满足集团整合报价策略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需求,又明确了企业间需自行协调权责与利益分配 [5] - 禁止垄断并强化全流程监管:事前控制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得超过所在省区市单个最大燃煤电厂装机,不含特高压配套电源)并确保业务隔离,禁止垄断协议;事中建立平台关联关系并进行价格监测与风险防控;事后要求企业提交年度分析报告,交易机构报送监控报告,并探索第三方评估 [6] 重要意义 - 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的有效举措:该政策是对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市场化改革(发改价格〔2025〕136号)的落实,通过固化有益经验,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了符合其资源特性的市场参与手段,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8] - 推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通过对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申请、公示、备案管理,明确了行为范畴,提升了市场透明度与监管水平,强化了各相关主体的监管责任,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并推动全国统一执法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