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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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案办理6.6万件,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第一财经· 2025-12-26 14:53
文章核心观点 - 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发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及一批参考案例 标志着历经十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截至2025年12月各地已办理案件约6.6万件 推动大量受损生态得到修复 [1][2] 案例特点与覆盖范围 - 本批案例既包括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标志性案件 也包括村居异味等群众身边的民生案件 [1][3] - 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青藏高原、长江流域、国家森林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覆盖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草原等环境要素 [1] - 案例重点打击非法倾倒危废、非法填埋和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 [1] - 同时发布的39件参考案例分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涉及长江黄河、增强企业履责能力推进绿色发展四大类 与十大典型案例形成互补 [1] 典型案例与赔偿金额 - 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系列案是全国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涉及赔偿金额约50.56亿元 其中通过磋商确定的金额约24.75亿元 [3] - 湖南省益阳市联动案例中 企业投入3863.58万元用于岸坡、岸线、洲滩、水生生物修复及监管监测等工程 [5] - 北京市大兴区某养殖企业违法排放废水污染林地面积达4.7万平方米 [3] 案件办理与修复方式 - 案件办理坚持以切实修复行动推动受损生态环境逐步恢复原有功能 [5] - 青海木里矿区案采用“部分回填+部分湖泊”方案开展生态恢复 形成新的高原湖泊景观 [3] - 贵州省黔南州案例通过拆除水坝、修建过鱼通道及持续增殖放流 恢复了斑鳠等特有鱼类的野外生态种群数量 [5] - 内蒙古赤峰市某矿业公司案因地制宜开展异地修复 实现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的同等恢复 并增强了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 [6] 跨部门与跨区域协同机制 - 第四批十大典型案例系多部门联合征集 办案单位拓宽到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等部门 [2] - 北京市大兴区案例中 生态环境局联动开展行政处罚、移送拘留与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以发出《支持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函》方式介入提供法律支持 [3] - 湖南省益阳市案例中 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在检察院支持下 联合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等部门联动开展赔偿工作 [5] - 福建省泉州市案例中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司法机关多部门协作推进案件办理 [5] - 重庆市涉及10家企业的非法处置废有机溶剂案 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院、公安局 整合4个区县力量 锁定“产废单位—中间商—加工作坊”非法链条 实现跨区域协同解决 [5] 制度现状与未来方向 -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尚不完善 鉴定评估机构能力参差不齐 专家开展简易评估的规范性需提升 [6]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性立法缺失 制度分散在不同法律中 体系性不足 鉴定评估、调查、启动和终止索赔、案件监督等内容亟需通过立法确立 [6] - 未来将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 推进将实践成熟的制度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 [6] - 将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实践亟需的标准规范 研究开发鉴定评估智能辅助决策系统 [6] - 将加强对地方实践的业务指导 健全与行政执法、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 [6]
重庆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案件1837件
新浪财经· 2025-12-23 18:48
文章核心观点 - 重庆市自2015年试点、2018年全面推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已构建起一套名为“1+17+2”的完整且具有地方辨识度的制度体系,实现了改革从试点到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跨越,案件办理数量与效率位居全国前列 [1] 制度体系建设 - 重庆市构建了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统领,以17个专项制度和2项综合性制度为支撑的“1+17+2”改革制度体系,为赔偿工作提供全流程、规范化遵循 [1] - 改革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与案件办理的闭环管理体系,案件启动率和结案率连续多年居全国前列 [1] 案件办理与线索筛查 - 截至目前,重庆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案件1837件,赔偿量化金额约4.79亿元 [1] - 重庆市确立了“初步筛查—调查核实—督促索赔”的全流程工作方法,指导区县常态化排查线索,2025年全市筛查案件线索384条,同比增长6% [1] - 2024年以来,重庆市法院共受理相关诉讼及司法确认案件17件 [2] 跨部门协同与机制建设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建立了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 [2] - 重庆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建立了重大案件督办机制,明确了7类重大案件情形 [2]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4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可支持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并实现赔偿诉讼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专门化审理 [2] 办案合力与专业保障 - 2024年以来,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等提起赔偿诉讼16件、参与赔偿磋商案件401件 [2] - 通过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强化案件办理,打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合拳” [2] - 重庆市司法局组建市级专家库、培育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推进资金管理、环境健康调研、鉴定评估计量标准等工作,全面提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2]
“小案快办”折射出改革从“大写意”转向“工笔画”丨法治快评
中国环境报· 2025-10-22 15:00
政策导向与核心理念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宏观布局转向精细化治理,从“大写意”转为“工笔画”[1] - 治理思维向精细化转变,针对小额、简单案件开辟“快车道”以提升执法效率[1][2] - “小案快办”旨在解决以往因鉴定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导致的“不划算、办得慢”困境,守护公众切身可感的生态环境[1] 地方实践与量化标准 - 重庆市设定“损害较小”案件标准为预估损害数额不超过30万元,并明确专家来源和动态管理机制[2] - 云南省将适用简易程序的金额门槛设置为50万元,并将“污染物数量较少”具体解释为涉嫌违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低于200吨[2] - 浙江省将案件划分为显著轻微、简单和重大三类,为“显著轻微案件”设定了3000元的量化阈值[3] 程序设计与保障机制 - 简易程序可采用委托专家评估出具意见或根据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2] - 为确保简易程序质量,重庆市设置“兜底原则”,对存在重大缺陷评估意见的专家予以清退[2] - 损害持续、影响恶劣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为案件判定划出清晰边界[2][3] 改革成效与行业影响 - “小案快办”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落地,并为大案要案查处留出资源空间,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3] - 改革体现出科学分类、因地制宜、注重实操的精细化治理智慧,是制度走向成熟与深化的标志[3]
【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对11个市(区)开展督导帮扶
陕西日报· 2025-09-15 06:49
督导帮扶工作概况 - 督导帮扶工作于7月下旬至9月上旬开展 由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对11个市(区)进行 [1] - 工作方式采用座谈交流、专题培训和案卷评查相结合 [1] - 工作内容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规范办理、部门协同联动、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等7个方面 [1] 督导帮扶工作成果 - 实地查看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5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1] - 抽取41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卷开展评查检查 指出并纠正案件填报系统问题35个 [1] - 指导督促办理生态损害赔偿积案4个 现场解答疑难问题18个 挖掘典型案例5个 [1] - 对各市(区)成员单位负责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200余名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1] 未来工作要求与方向 - 强化制度体系建设 持续落实"一案双查"要求 拓宽案件线索筛查渠道 加快磋商诉讼进程 [2] - 深化司法衔接 建立线索移送和协同办理机制 邀请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参与关键环节 [2] - 构建协同格局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衔接 与其他责任部门形成合力 [2] - 提升修复质效 以生态修复成效为导向 推行替代修复、异地修复、劳务代偿等多元方式 [2] - 加大案件线索筛查 实现应赔尽赔、提质增效 确保圆满完成"十四五"改革任务 [2]
涉及水体、大气污染治理 两部门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央视新闻· 2025-08-15 10:43
政策与制度推进 - 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 涉及尾矿库、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治理领域 [1] - 2025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等11家单位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专设条款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1] 典型案例分析 -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局对某大学、某供热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超总量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通过技改升级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2] - 河北省井陉县检察院办理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涉及多个违法主体异地非法填埋6700余吨废硫膏 导致31815.26吨土壤污染 追回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及修复费用1.03亿元 修复受损土地16亩并完成覆土复绿 [2] 案件办理规模与成效 - 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6万件 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 占全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57.6% [3] - 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 涉及赔偿金额约334亿元 推动大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3]
赵一德到安康市白河县调研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情况时强调巩固治理成果 健全长效机制 全力保障汉丹江流域生态安全
陕西日报· 2025-06-18 07:08
硫铁矿污染治理调研 - 省委书记赵一德调研安康市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情况 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坚决扛牢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政治责任 [1] - 实地察看白河县硫铁矿二工区废弃矿点污染整治现场 包括矿硐封堵、矿坑填埋等情况 指出废渣清运是当前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1] - 强调要继续落实好"驻场督办、联合审查、定期调度、动态评估"机制 加快剩余废渣清运进度 强化废渣运输交通保障 [1] 污染治理具体措施 - 详细了解白河县废弃硫铁矿废石贮存场废渣处置情况 强调要把牢工程质量关 加强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 [1] - 要求做好巡护监管、水质监测等工作 严守不发生污染物渗漏、外溢的底线 [1] - 到白河县矿山生态修复科普教育示范基地 了解区域硫铁矿治理总体方案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展 [1] 水源地保护与生态修复 - 强调要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 全面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 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2] - 要求持续深化陕南硫铁矿污染专项整治 高质量完成白河县硫铁矿剩余矿点治理任务 [2] - 提出要扎实开展治理项目整体评估 及时总结治理经验和技术成果 积极推进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2] 流域环境综合治理 - 要求举一反三开展流域环境污染防治 突出抓好涉重金属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 - 强调严格固体废物规范处置 常态化开展过境危化品运输车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2] - 提出要扎实推进水源涵养 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 加快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2] 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 要求加强水生生物保护恢复 不断提升流域河湖多样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 提出要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 [2] - 强调要系统提升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水平 [2]
积极推动生态环境立法筑牢美丽中国建设法治根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7 18:35
生态环境立法进展 -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取得阶段性成果 草案共1188条约16万字 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步审议 [1][2]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中国首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行政法规正式颁布 为碳市场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1]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在制定中 同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 完善法律体系 [1] 生态环境法典亮点 - 保持法律延续性 保留环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现行法律核心内容 [2] - 赋予县级分局独立执法权 解决基层执法权限问题 [2] - 系统整合现行制度 删除矛盾重复条款 将中央环保督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 [2] - 前瞻性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 为单行立法预留空间 [2] 标准体系建设 - 累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3040项 其中现行有效2486项 加速标准更新以推动绿色转型 [3] - 制定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方案 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51万件 涉及赔偿金额超330亿元 [3] - 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赔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 强化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3]
深化细化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损害赔偿《意见》专家系列解读
中国环境报· 2025-05-22 08:48
深化程序统筹 - 将程序统筹作为贯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点,推进不同程序之间的协调,避免冗余 [2] - 规定已通过行政执法、诉讼等途径实现修复的情形不纳入线索筛查或不启动索赔 [2] - 全面升级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将行政执法资料作为索赔证明、组建联合调查组等新举措纳入 [2]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衔接 - 新增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对接的规定,对不启动的线索需及时反馈 [3] - 在磋商、诉讼、修复、强制执行等环节可邀请或提请人民检察院参与或支持 [3] 细化法规解释 - 明确"显著轻微"案件的判定标准:损害数额极小或未造成明显影响,并提供具体判定要素 [4] - 规定显著轻微案件仍需启动索赔的例外情形,如损害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赔偿义务人两年内再次违法等 [4] - 界定"简单案件"标准:损害事实简单、责任无争议、损害数额不超过30万元(可调整至50万元) [5] 明确重大案件认定 - 协同其他制度明确重大案件范围,包括中央环保督察问题、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等 [6] - 授权省级赔偿权利人结合本地实际认定并设置兜底条款 [6] 优化案件办理 - 对调查期限、技术手段、分析方法等提出新要求 [7] - 鼓励制定专项工作指南和修复效果评估方法,要求鉴定评估报告明确修复可行性及范围 [7] - 细化磋商规范,补充磋商不成后的重新磋商及诉讼流程 [7] 创新替代修复机制 - 将"无法修复"扩展为"无法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并规定不宜由赔偿义务人开展替代修复的情形 [8] - 鼓励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优先选择让群众有获得感的项目,探索建设修复基地 [8] - 精细化修复效果评估规定,明确可不开展评估的三类情形 [8] 制度改革进展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提升,通过《意见》推进改革至新阶段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