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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报送收入大于申报收入,收到涉税预警后先做这三步,把风险从数字拉回事实丨成都税务律师
搜狐财经· 2026-02-11 10:44
文章核心观点 - 电商企业在收到“平台报送收入大于申报收入”的税务预警时,不应简单地将平台交易流水数据直接作为自身应税收入进行申报更正,而应首先厘清自身在交易中的法律与税务身份,通过准备完整的证据链来解释差异,避免因错误申报导致被重新定性为销售方,从而引发高额补税及合规风险 [3][5][6] 案情与问题定性 - A公司收到税务预警,提示其2025年增值税申报收入低于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税务机关初步要求其按平台数据申报 [4] - A公司实际业务模式为“一件代发”的推广撮合服务:A公司与供应商B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协议,由帮卖团长在平台销售,消费者付款后平台自动分账,货款主要划给供应商B公司,A公司最终仅从B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并开具服务费发票,货物不经手A公司 [4] - 核心争议在于税务机关应以何种口径认定A公司的应税收入:是按平台报送的订单总额(或扣除团长佣金后)申报,还是仅按实际取得的服务费申报,这决定了A公司是被视为“卖货方”还是“服务方”,将显著影响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票据链条 [5] 潜在的税务定性路径 - 第一种路径:A公司被认定为对消费者的销售货物方,需就订单金额承担增值税义务,这通常发生在其为平台展示的销售主体、开票主体或售后责任主体时 [7] - 第二种路径:A公司被认定为受托代销或代理销售方,可按取得的佣金或服务费计税,但需要合同、对外呈现与票据链条高度一致 [7] - 第三种路径:A公司被认定为推广撮合服务提供方,仅就推广服务费确认收入申报,这与A公司当前开票做法更匹配,但需证据链闭环支持 [7] 税务机关的核查重点 - 对外关系线:核查谁对消费者承担主要交易责任,包括商品定价、售后、退换货与争议处理 [8] - 资金控制线:核查消费者货款是否由A公司实际收取或控制,平台分账是否将货款主要划给供应商,A公司是否仅获得服务费 [8] - 票据与核算线:核查消费者端的商品销售发票由谁开具,A公司对B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服务一致,公司账务是否将相关收入确认为服务收入 [8] - 平台报送数据通常以价税合计的交易金额为线索,且可能不扣除分佣与平台费用,这导致其与企业按不含税服务费申报的数据存在天然口径差异 [8] 常见的认知与操作误区 - 误区一:认为货物不过手就一定不是卖方,但税务认定的关键是交易责任与风险承担 [9] - 误区二:认为同行都按服务费申报就一定安全,但税务机关在数据比对下更看重证据链一致性 [9] - 误区三:为快速消除预警而直接按平台交易流水(GMV)更正申报,这等于主动确认自己是销售方,后续再调整回服务费口径难度极大,且会引发进项、成本、发票等连锁调整问题 [9] - 误区四:只进行口头商业模式解释而不提交可核验的单据与截图,导致沟通无效 [9] 律师建议的应对步骤与材料准备 - 应对分为三步:先做差异可解释,再做角色可证明,最后决定是否需要更正申报 [10] - 第一类平台侧材料:包括平台入驻协议、角色定义说明,以及订单页、商品页、结算页中展示的销售主体、开票主体、售后主体的截图,用于证明A公司在平台内的身份识别 [10] - 第二类交易与结算材料:包括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推广服务协议、佣金约定、结算单及双方确认记录,用于证明对价的性质与形成时点 [10] - 第三类资金与票据材料:包括平台分账明细(显示团长、平台、供应商的到账记录)、B公司向A公司的对公转账流水、A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及记账凭证,用于形成资金流与票据流闭环 [10] 内部自查与沟通要点 - 内部自查清单:自查平台前台展示的销售与售后主体是否为A公司;自查消费者货款是否曾进入或可由A公司支配;自查财务核算口径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自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评估2025年12月已形成服务费结算依据但未申报的情况 [11] - 沟通与应对清单: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以“差异解释与证据提交”为中心,请求明确比对字段与口径,提交书面差异说明与证据目录;要求平台出具报送字段的口径说明,并核对是否将A公司错误识别为销售主体;内部财务需制作从平台报送金额到公司申报金额的调节表,逐项映射含税与不含税、退款、分佣、平台费用、货款与服务费 [12] - 沟通禁忌:避免直接承认平台报送金额就是公司收入;避免以“同行都这样做”作为主要理由;避免在未核实证据链前承诺按GMV更正申报 [12]
一些网红通过个人独资企业等偷逃税款 细化税收规则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
新华网· 2026-01-06 07:45
文章核心观点 - 网红经济已成为税务违规的高发领域,2025年前11个月税务部门查处1818名高收入高净值人员,查补税款高达15.23亿元[1] - 网红偷逃税现象频发,反映出行业在治理结构、合规体系及税收监管方面存在深层短板,需多方协同进行系统治理[5][7][9] 行业现状与案例 - 国家税务总局通报,2025年前11个月共查处1818名包括明星网红在内的“双高”人员,查补税款15.23亿元[1] - 车评人陈震在2021年至2023年间通过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118万余元,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47万余元,其社交账号随后被禁言或封禁[2][3] - 网红“小影夫妇”被查处,其关联的13个纳税人合计被追缴税费1782万余元,罚款597万余元[4] - 网络主播“柏公子”在2021年至2023年间隐匿佣金收入,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1330万元[4] - 网红“厦门小程”通过虚假申报收入少缴税费,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199万元[4] 偷逃税成因与手段 - 网红经济作为新业态发展迅猛,但税收政策和监管存在滞后性,给违规行为以可乘之机[5] - 部分平台为留住高流量主播,配合隐瞒真实数据、调整结算方式,不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客观上纵容了税收流失[5] - 常见避税手段包括:将劳务报酬所得转为经营所得,利用税率差异降低税负;通过设立空壳工作室或合伙企业,在税收洼地注册以享受核定征收等优惠政策;通过隐瞒收入和虚假申报逃避税收[5] - 网红通过亲属代持、多渠道分包等方式将收入转出或增大支出,公私账户混用、资金随意挪用现象普遍,使公司沦为个人避税的“外壳”[5] - 设立空壳公司或工作室的核心目的是将本应统一申报的劳务报酬分散到不同主体进行所谓的“税务优化”,导致公司法人财产独立制度被破坏,出现注册资本仅几十万元但流水达数千万元的严重不对等情况[6] 行业治理与合规短板 - 网红经济普遍存在“股权架构与业务规模错配”,小规模运营主体缺乏决策监督机制,难以承载高额多元收入[7] - 个人与公司责任边界模糊,公私账目混用、财产混同现象突出,易引发连带责任风险[7] - 多数网红及MCN机构未建立专门财税合规岗位,导致财务台账混乱、收入性质分类不清、内部审核与风险预警机制缺失[7] - 网红团队治理结构存在“重形式、轻实质”问题,内部制衡机制几乎空白[7] - 不少网红分不清“偷税漏税”与“合法节税”的界限,部分中介机构将违法违规手段包装成“税务筹划”,诱导私人账户收款、收入拆分[8] - 网红收入来源分散,部分资金通过私人渠道结算,游离于规范财务体系之外,加上“阴阳合同”等乱象,导致合同、资金、税务三套数据脱节,业务流程失控[8] - 部分网红纳税申报流于形式,大量未通过对公账户收取、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被有意忽略,甚至出现线下商业活动收入丰厚但公司主体仅申报数十元税款的现象[8] 治理建议与方向 - 需加大监管力度,对恶意偷税行为严厉查处,树立税法权威[9] - 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强对网红工作室设立和运营的监管,防止空壳公司泛滥[9] - 相关部门间应加强协同与信息共享,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偷税行为[9] - 应针对新业态细化税收规则,确保税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9] - 应加强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9] - 网红个人及相关公司应梳理并重构清晰的业务架构,建立健全覆盖全渠道、全类型的收入明细台账[9] - 应统一使用明确收入性质、付款方式与税务责任的规范合同,规范合同管理[9] - 主播及公司应在内部严格推行“业务-财务-合规”联动的收入申报审核流程,同时建立定期税务健康自查机制[9] - 对外应确保平台代为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与代扣代缴义务,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性沟通,并聘请专业财税顾问以精准区分合法边界与违法红线[9]
《风险诊断室》企业间互相提供服务应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4 09:28
劳务派遣与房屋转租业务税务处理 - 核心观点: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服务应分开核算,避免财税风险 [6] - H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和房屋转租两项业务,发票开具和税前扣除规则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6] - 若直接在劳务费中扣除租赁费,H公司会缺少部分劳务成本,导致税务不合规 [4][5][9] - 正确做法是H公司就房屋转租单独开具发票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全额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给H公司 [9][10] - 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 [18][19]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使用该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 [20] - 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 [21] 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 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抵免 [17] - 相关政策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6][27] 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3] - 自营方式出口应申报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23] - 委托方式出口应申报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23] - 代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否则将作为自营方式由代理企业承担所得税 [24][25]
法律、税务、财务、管理视角下的不同股权架构设计与税务优化策略
梧桐树下V· 2025-06-20 10:53
股权交易与税务监管 - 股权交易日益活跃,税务监管方式创新且稽查力度加强,股权转让成为税务监管重点 [1] - 股权交易、架构设计及并购重组具有主体多元、方式多样、方案复杂的特点,税务问题繁琐且风险高发 [1] - 复杂的资本运作伴随高发税务风险,需专家化指导与专业化实战演练应对挑战 [1] - 股权架构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企业主及财务人员需系统性设计与优化能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1] 主讲嘉宾背景 - 鞠铭为资深财税讲师,长期专注资本税收领域,服务于多家知名企业集团,实战经验丰富 [3][5] - 税务系统领军人才,全国师资库成员,曾任税务机关骨干教师,研究方向涵盖股权交易、并购重组等 [5] - 在《税务研究》《国际税收》等国家级报刊发表论文几十篇 [4] 课程安排与费用 - 时间:2025年6月28-29日(上海嘉定区) [6] - 每日安排:上午授课(09:00-12:00),下午授课(14:00-17:00),首日含答疑环节(17:00后) [7] - 收费标准:原价2980元/人,年中惠价2580元/人(含课程费、资料费) [8] 课程大纲核心内容 税务监管与股权交易风险 - 分析"十四五"税收要点及2025年税务监督重点,探讨"以数治税"和"跨期监管"在股权交易及并购重组中的实践 [12] 股权架构设计及税务规划 - 四类架构分析:个人直接持股(非交易过户税务问题)、法人持股(40%税负化解)、合伙企业持股(税负拆解)、资管计划持股(监管盲区争议) [12] 股权属性与税收待遇 - 五类股权税收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权(章程与税法冲突)、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地点变化)、新三板股份(原始股与非原始股差异)等 [12][13] 股权交易模式与合规 - 六种交易模式精解:明股实债(财税定性差异)、股权代持(司法与税务判定)、对赌协议(司法案例启示)等 [13] 并购重组实战案例 - 七项重组实案演练:法律形式改变(合伙企业税务风险)、债务重组(纳税时间争议)、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困惑)等 [14][15] 课程价值亮点 - 构建税务风险防线,从法律、税务、财务、管理四维度系统优化股权架构 [16] - 通过真实案例解析与税案模拟,提升风险预判、方案优化及危机应对能力 [16] 报名与退款政策 - 开课10天前可100%退款,5天前90%,3天前80%,2天内不退但可转余额或下期课程 [19] - 支持开具培训费发票(专票/普票,电子/纸质) [18]
税企争议如何处理?80多个实战案例解析
梧桐树下V· 2025-05-16 23:34
金税四期与税收征管变革 - 金税四期上线后构建了立体化税务监控网络,通过电子发票、风险模型和跨部门数据联通实现企业经营数据、资金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实时分析,显著提升税务风险识别能力 [1] - 新征管法强化税收合规要求,对税费申报、成本票管理、股东分红个税及社保缴纳等环节提出更严格规范 [1] 培训课程核心内容 - 课程聚焦"智慧财务+新征管法"双维透视,通过80+高频税企争议案例拆解,帮助企业构建"数据合规-风险预警-精准规划"全周期管理体系 [1] - 主讲嘉宾董老师为5A级税务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拥有30年财税实践经验,擅长纳税方案设计、风险控制及税企争议协调 [2] 课程结构与案例覆盖范围 增值税争议 - 非货币资产抵债视同销售定价争议(市场价vs抵债价) [9] - 跨省移送货物视同销售判定 [9] - 人工智能服务收入增值税率适用及免税政策 [9] - 政府补贴增值税缴纳标准(与收入挂钩的当事人数量影响) [10] 企业所得税争议 - 政府补助/税收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0] - 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追补扣除时效(60日vs5年) [11] -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下的折旧税前扣除 [11] 个人所得税争议 - 股权零元转让至一人公司的合规性 [13] - 离职补偿金个税缴纳标准(n+1超额部分) [13] - 香港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代扣代缴义务 [13] 其他税种争议 - 集体土地使用税缴纳义务 [13] - 母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资子公司的契税免征 [14] - 深圳土增税预征政策在分期项目中的适用 [14] 征管法实务与争议解决 - 虚开发票界定标准:三流不一致不必然构成虚开 [14] - 新征管法下逃税认定变化:历史遗留问题沟通路径 [15] - 滞纳金规则调整:改为"迟纳金"且可超过本金 [15] - 争议解决机制:纳税人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15] 课程价值与安排 - 培训时长2天(2025年5月23-24日),含8小时授课+答疑 [4] - 费用标准:个人2380元/人,团购1880元/人(≥3人) [5] - 课程收益包括掌握8大申辩策略、提升税企沟通能力及应对征管法调整 [17]